近日
一女网友发帖维权称
苏州大学
2019级商学院学生
将她与另一名高中同学的朋友圈图片
发到色情网站
恶意p图、造黄谣侮辱
并且在评论区泄露
她的个人信息
对此,苏州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经调查核实,本校学生赵某某违法行为属实,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后续将按程序办理。全文如下:
受害人张女士在公安机关对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于3月18日晚发文称,非常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帮助,因为一些考量,决定不采取自诉。因各种原因,最终决定把帖子删掉,希望大家都能回归正常的生活。
对他人造黄谣羞辱
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作为受害方
可以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维护正当权益?
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
恶意发布合成淫秽视频照片和泄露他人个人信息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在公共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已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嫌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追究行政责任,若情节严重的,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赵某某多次将女性同学、好友发在朋友圈的照片,发到色情网站上,并恶意p图和造黄谣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到了他人正常生活。此外,赵某某的行为还散布了他人隐私。
12348的律师认为,赵某某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赵某某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还可能会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赵某某还涉嫌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侮辱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
对于侮辱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问
作为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答:作为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后,除了向公安机关报警外,还可以通过刑事自诉和民事索赔的方式追究违法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公安机关就赵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尽管张女士发文内容表示不采取自诉,律师认为,遇到此类案件,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相关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违法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若赵某某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追诉条件的,受害人也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侵权人进行民事索赔和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 黄文征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