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最近经常在外地出差,没法参加庭审……
法官,我孩子刚满1岁,我来开庭就没人带孩子,带孩子就没法开庭……
法官,上午九点我在医院看病,在线庭审的话,我可能没法全程参加……
法官……
你们的难处我都懂!开庭解忧小程序“微法庭”了解一下~
什么是微法庭?
微法庭,也称异步庭审,是一种线上庭审方式。有别于传统线下实体法庭的开庭形式,异步庭审通过线上平台“微法庭”完成庭审活动。
较之于在线庭审须各方同时在线的开庭形式,参与微法庭的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的不同时间分别参与开庭、调解、证据交换、谈话询问等各种诉讼活动。
接下来,10个锦囊妙计请收好!
怎么申请用微法庭开庭?
法官,微法庭这么好,我现在就想用微法庭开庭!
送你2个锦囊快速启动微法庭。
锦囊1
主动申请
当事人可以主动向法官申请以微法庭的形式参加诉讼活动。法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适用。
锦囊2
提供正确联系方式
当事人在申请适用微法庭的时候,应同时向法院提供本人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以便法院排庭及发送开庭提醒。
怎么找到微法庭?
法官,法官,微法庭在哪里啊?
4个锦囊帮你轻松找到微法庭!
锦囊3
搜索小程序
打开微信聊天界面,下拉进入微信小程序,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小程序,也可以在聊天界面顶端直接搜索该小程序。
法官提示:是微信小程序不是公众号哦!另外在搜索的时候一定要带“上海”。
锦囊4
完成实名认证
按照小程序提示完成注册,注册完毕后,首页会出现“已认证”的标志。因小程序是实名制注册,请填写当事人本人的身份、手机号码。
锦囊5
选择地方特色
在小程序首页进入“地方特色”,找到线上的开庭场所——微法庭。
法官提示:微法庭只有在法院设定的时间内才可以进入,其他时间点击微法庭显示无法进入哦。
锦囊6
查看排期短信
如果还没看明白,别急,微法庭排期后当事人将收到一条短信(如下图所示),通知何时进入微法庭,点击短信里的链接可以再次查看操作指引。
法官提示:收到短信后尽快完成注册,以免耽误开庭时间。请当事人认准12368发送的短信,防止误点不明链接被诈骗。
怎么使用微法庭?
法官,我在,你在吗?
法官,我……我要先做个自我介绍吗?
法官,终于开庭了,我有好多好多话要和你说,从前……(此处省略一万字)
法官,我现在该做什么,你能教教我吗?
很多当事人都是第一次使用微法庭。这里有4个锦囊,锦囊里有四种微法庭的正确打开方式。
锦囊7
采集数字签名
首次进入微法庭,提示“打开互动交流小程序”,进入互动交流前,系统将采集当事人的签名,当事人应将手机横屏,在规定的位置及提示的方向进行签名。
在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可选择复用签名。
如超过24小时未完成签名,系统就自动把当事人预留的签名回传至电子卷宗。签名后就进入“我的案件”列表,点击本次开庭的案件进入微法庭聊天界面,如图所示。
锦囊8
完成诉讼事项
诉讼事项是指法官为完成庭审,为当事人设置的任务,包括:回答问题、查看文书和证据。举证、质证、辩论的应答期限为48小时,其余庭审环节的应答期限为24小时,非庭审事项,由法官确定应答期限。
诉讼事项可以在碎片化时间内完成,如果“聊天”内容过多,可以点击右上角搜索相关内容。为了推进诉讼进程,建议当事人尽快完成。
锦囊9
“+”功能区探索指南
微法庭聊天界面输入框右侧有个“+”号标志,点击后可以找到内嵌的五个常用功能。
• 案件信息:可以查看基本案件信息,案号、当事人、立案时间等。
• 照片:你可以拍照或者上传手机相册照片、视频,上传证据材料、签字文件、身份证明等非常方便。
• 音视频:功能同微信,可以多人音频或视频通话,建议开启视频时当事人着装勿随意,这里的音视频会同步载入卷宗,保存到档案。
• 电子文档:可以上传如WORD、PDF等基本格式的电子文档,可以是证据或其他文件,如果是答辩状、代理词、反诉状、质证意见等文件,文档记得上传签字版。如果单一图片或文档数量较多,建议将同一组证据的图片或文档合并在一个PDF文件中,以便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查看。
• 电子送达:用于查看法院向你送达的证据、法律文书或其他诉讼材料。
锦囊10
有序文明庭审人人有责
微法庭的聊天会自动形成电子笔录存卷,当事人在微法庭里不要随意聊天,发言时应保持用语文明,不可打断他人发言,发言内容要和案件相关。禁止在微法庭里言语攻击他人。
结语
法官,微法庭庭审真是太方便了,我既没错过开庭,也没耽误工作。
法官,微法庭太温暖了,感谢您周到地考虑了单亲妈妈带孩子的难处!
微法庭的“隔空”“错时”优势,既满足了现代人民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司法需求,在使用功能上,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上的各项权利。
有诉讼需求的你,学会了吗?等你一起,拥抱智慧庭审,便捷诉讼未来!
阅读延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规范在线异步诉讼活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在线异步诉讼,是指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线上诉讼平台,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等各种诉讼活动的诉讼模式。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
本规定所称线上诉讼平台,包括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等诉讼服务平台。
第二条 在线异步诉讼活动覆盖诉前、诉中的调解、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谈话、听证、庭审等环节和事项,其中庭审以外的各项在线异步诉讼活动适用于各类案件,但不公开审理、涉密、重大敏感、有证人参与、涉及身份确认等需要当事人本人到庭等案件除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且不符合本条第一款除外情形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线上诉讼平台,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
(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三)案件经过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
第三条 参与在线异步诉讼活动的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在线上诉讼平台完成注册并通过实名认证的当事人。
当事人使用已通过实名认证的专用账号登录线上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有证据证明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除外。
第四条 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发起在线异步诉讼,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在线异步诉讼。法官助理可以发起除庭审外的其他在线异步诉讼活动。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可以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在委派或委托调解阶段在法官或法官助理指导下主持在线异步调解、谈话。
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异步诉讼的,在线异步诉讼不启动。
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异步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异步诉讼。
第五条 在线异步诉讼与在线同步、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合在线异步诉讼的,可以转为线下或在线同步方式进行,但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事人已选择在线异步诉讼,诉讼过程中又申请转为同步审理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一般在确定的在线异步诉讼日期的2日之前)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同步进行,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
诉讼方式的转换,不影响已完成在线异步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在线异步诉讼的期限自诉讼活动启动起算,一般不超过10日,到期后该次诉讼活动结束。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5日。超过15日诉讼活动仍不能结束的,经庭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次,且不超过5日。在线异步诉讼活动总时长不超过20日。
第七条 适用在线异步诉讼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展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请求调解等诉讼权利。
第八条 在线异步调解一般按以下顺序依次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二)对方当事人确认调解方案或提出修改意见;
(三)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询问协商意见;
(四)调解成功或结束调解。
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可以为上述各阶段设置合理期限。
当事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在线制作调解笔录,经各方当事人电子签名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助理、调解员制作的调解笔录应当由法官审核。
第九条 在线异步庭审一般按以下顺序依次进行:
(一)原告确认起诉状内容或进行补充修改;
(二)被告答辩、第三人陈述;
(三)法官归纳争议焦点;
(四)各方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或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五)固定争议焦点;
(六)举证;
(七)质证;
(八)相互发问;
(九)法庭询问;
(十)法庭辩论;
(十一)最后陈述;
(十二)征询调解意愿;
(十三)调解;
(十四)庭审结束。
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庭审流程由法官主持,除(六)(七)(十)三个阶段分别给予当事人48小时外,其余各阶段均以24小时为限。当事人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法官提出延长申请,由法官决定是否延长期限。各阶段给予每个当事人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48小时。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并要求给予一定调解期限的,法官可以在结束在线异步庭审的同时另行发起在线异步调解。
在线异步庭审中,在庭审开始时对当事人的身份确认、最后陈述时对当事人“本次庭审中的所有陈述均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重申要求等环节,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官要求,通过录制视频并上传至线上诉讼平台的方式参与庭审。
第十条 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发起谈话询问、证据交换等其他在线异步诉讼活动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当事人举证、质证、回答询问等环节设置合理的期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异步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异步诉讼活动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同步进行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在线异步诉讼活动中,法官、法官助理可以将电子卷宗中已经载入的电子化证据材料关联至线上诉讼平台,并在审理过程中推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客户端上传电子化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线上诉讼平台会在上述各阶段的期限开始时和结束前2小时内以手机短信及其他方式通知和提醒当事人。
当事人读取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依托线上诉讼平台发送的通知、发出的询问或完成相应的诉讼活动后,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均会在线上诉讼平台收到提醒。
第十四条 线上诉讼平台实时记录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当事人参与在线异步诉讼的全部诉讼活动,并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笔录,由全部参与人电子签名后归入案件的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不影响相关审理活动的效力,笔录由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填写情况说明后归卷。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参与在线异步诉讼,应当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
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破坏诉讼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线上诉讼平台的相关记录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参与在线异步诉讼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在线异步诉讼数据信息。出现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妨害诉讼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依托法院政务外网,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等审判活动可以参照适用。
在线异步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期限自审判活动启动起算,至案件审结前结束,且不可以延长。
在线异步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般按以下顺序依次进行:
(一)主审法官介绍案情,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
(二)参与评议、讨论人员依次发言;
(三)主持评议、讨论人员总结发言;
(四)结束评议、讨论。
主持人可以为上述各阶段设置合理期限。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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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文字:张利、姜瑞豪、吴宜卉
责任编辑丨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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