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小智慧 法治大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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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送达文书
是妥善处理民商事案件的前提
但碰到当事人通讯方式频繁变动、
人户分离、恶意逃避诉讼……
事情就会变得很棘手
今天为大家分享10个送达小妙招
一、基础工作
民商事案件的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如何获得被告的电话及联系地址,是顺利送达的关键。
1.询问原告
法官应及时与原告(最好是原告本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进行联系,问清原告能够提供的被告所有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家庭电话、办公电话、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地址等,并将相关问答形成笔录。
2.仔细翻阅卷宗
在许多民商事案件中,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合同、提货单等交易凭证中往往会载明当事人或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及联系地址。在案件无法送达时,仔细翻阅卷宗,查阅相关证据,可能会有所发现。
3.上海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当事人信息协查”功能
无论是正式立案的诉讼案件,还是正在诉前调解阶段的案件,上海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页面均有“当事人信息协查”功能,可以通过通讯公司及邮政公司协助调查、获取当事人的手机号码和联系地址。

4.上海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当事人条件”查询功能
打开上海法院审判管理系统“组合条件查询”页面,在“当事人条件”中输入当事人的信息,可以查询本院是否受理过同一当事人的案件,若有本院已结案件或正在审理中的同一当事人的案件,可以查阅案件卷宗或联系案件审判人员获取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二、“进阶”工作
在电话无法联系上被告的情况下,有效送达地址的获得就显得尤为重要。
5.通过“上海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查阅
通过法院内部的“上海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既可以查询本市户籍人口的户籍地址及登记的居住地址,还可以查询到在本市办理过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口的户籍地址及办暂住证时的登记地址。在人户分离的情况下,当事人居住地址的获得对提高送达成功率尤为重要。
出于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等因素考虑,法院“上海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由立案庭专门法官负责管理,需要查询相关个人信息的法官需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查询。
6.通过“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查询被告在本市法院有无其他案件
打开“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在“裁判文书”页面内输入被告的姓名及出生年月日等作为关键词,即可搜索被告在本市各级法院有无其他案件,从而寻找被告的联系方式。
有时,可能依然无法直接查到被告的联系方式,但有时可以获知其委托过的律师,从该律师处顺藤摸瓜。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若被告正在监狱服刑,法官极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都无法联系上对方,通过“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可以查询到被告在本市法院有无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从而获取被告的服刑监狱等信息,通过监所转交送达。
7.通过“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等平台查询被告公司的通讯地址
部分企业的注册地并非其实际经营地,当寄往注册地的诉讼材料被退回后,如何获得更多关于企业经营地的信息?这时“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也可以来帮忙。
“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中的“上海企业信息查询”功能可以查询到企业的注册地址及通讯地址,该通讯地址往往是企业的经营地。


三、“高阶”工作
走完上述程序,已经解决了相当一部分案件的送达问题。但有时,还是会有一些受送达人故意逃避诉讼,拒接电话、拒绝签收,让送达又增加一档难度。别着急,我们还有妙招!
8.利用“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的短信服务平台
被告的手机号码可以打通,但一直是无人接听或拒绝接听状态,这时法官可以借助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通过短信服务平台,向被告发送如下短信:
被告某某,现有原告某某诉你XX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故特此短信通知你该案已定于XX年XX月XX日在上海市XX区XX路XX号的XX法院XX法庭进行开庭。请及时与承办法官某某取得联系,并告知你方的送达地址。如因你拒不配合致使案件无法送达,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法官(法官助理)联系方式:姓名某某,办公电话XX。

待系统显示短信成功发送后,截屏、打印并附卷。被告接到短信后可能会与法官取得联系或在开庭日出现在法庭。
9.利用其它手机应用软件
有时也需要通过网络大数据查询手段来寻找被告的蛛丝马迹。如果被告是公司,法官可以借助企查查、天眼查等商业平台获取其最新的通讯地址。
如果卷宗中有信息指向被告经营的实体商铺,法官可以提取相关店铺名称、地址等信息,在诸如大众点评、美团等餐饮娱乐APP上进行搜索,有时会有所收获。
10.当事人“避而不见”的5种送达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条及《民事诉讼法》第92条,在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采用下列地址或方式送达:
(1)合同、往来函件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
(2)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
(3)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
(4)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通过上述层层“过关斩将”,您可能会获得被告的多个联系地址,建议同时向各个地址进行送达,节省送达时间。


郑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
1.电子送达速度快、效率高,建议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作为文书送达方式,在网上立案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勾选“同意电子送达”,或在法院释明后,认真考虑该种送达方式。
2.鉴于司法实践中曾出现当事人漏看短信或不敢、不愿点击短信链接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务必留下准确的电子邮箱,便于及时完整地查看文书材料。
3.如果当事人确实希望送达纸质文书,法院会根据其要求送达纸质文书。另外,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也应当提供。
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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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文字:郑杰、蒋梦娴
责任编辑 | 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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