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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监督促和解,司法救助纾急困

转自:上海检察 2022-08-30 15:15:59

来源 | 奉贤检察

“刘检察官,这个月的赔偿款对方已支付到位了,谢谢您。”最近的一次回访电话中,已撤回申请监督的当事人王女士向承办检察官刘佳道谢。

2018年的一场车祸,王女士受伤致残,不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单亲抚养女儿,已生效民事调解书又遇执行困难,庞大的医疗及康复费用、孩子的教育生活支出令她不堪重负……

终本执行后,申请检察监督

2018年3月底,王女士步行在奉贤区某公路被李某驾驶电动车撞倒致伤,头部受重创,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区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调解,李某应向王女士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0.75万元。李某此前已支付6.5万元,剩余赔偿金分期支付。

然而,调解结束后李某却并没有履行分期支付赔偿金的承诺。2020年10月,王女士向区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要求李某支付赔偿金及案件受理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并要求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区法院执行立案后,经协查,发现李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12月29日冻结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对其做出限制消费令,决定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2月24日,区法院执行局通知王女士,经过财产查控已执行到位10万元并向其发放,此外李某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李某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执行惩戒措施。

2021年9月26日,王女士向奉贤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由是自当初申请强制执行已一年有余,李某现在应有部分财产可用于执行,且此时王女士孩子即将升学需要筹措学费,而自己车祸受伤后已无经济来源,难以负担,请求检察机关监督法院继续执行。

牵线搭桥,法检协力促和解

受理王女士的申请后,第五检察部承办检察官调查核实全案情况,与法院执行局联络协调,分析案情,还原事实细节,审查王女士的申请诉求。

经过阅卷审查,与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核实全案执行情况,检察官认为王女士一案的执行程序并无不当。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也联系到李某,听取其陈述,得知因被限制消费后,他的生活及工作收入均受到影响,愿意尽快赔付。

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案审查工作中,要适时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牵线搭桥”,引导当事人正向对话,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利益的平衡点, 消弭分歧,自愿协商和解。

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检察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听取双方意见,了解执行障碍,耐心释法说理。在多次与被执行人李某电话沟通中了解到,李某非常愿意支付执行款,但是由于疫情导致收入下滑,无力一次性支付赔偿款,请求分期履行,并希望能尽快解除法院对其采取的强制惩戒措施,以便恢复正常经营收入。检察官也向王女士转达了李某支付赔偿的意愿,结合其实际收入状况提出分期支付方案,王女士同意和解。

鉴于李某居住于外地,因疫情防控本人无法抵奉,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达成和解。2021年12月22日,在执行法官与承办检察官共同主持下,申请人王女士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剩余款项李某将于每月8日之前分期支付。

2021年12月22日,王女士向区法院申请撤回对李某的执行惩戒措施,向区检察院申请撤回监督申请。承办检察官认为,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本案依法决定终结审查。

检察司法救助 综合施救纾急困

此时,案虽已结,但“事还未了”。为确保此次赔偿款项分期执行到位,检察官定期回访了解执行情况。“刘检察官,这个月的赔偿款对方已支付到位了,谢谢您。”最近的一次回访电话中,已撤回申请监督的当事人王女士向承办检察官刘佳道谢。

同时,办案中检察官了解到,事发后独自抚养女儿的王女士因伤二级残疾失去工作,丧失收入来源,又面临医疗康复费用负担,即将升学的女儿也需要大笔费用,王女士家庭经济状况十分窘迫。因此,承办检察官将线索移送至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过审查,奉贤区检察院认为王女士的情况符合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目前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因此决定给予王女士发放司法救助金,助其渡过难关。

民生无小事,当求细与实。民事检察监督办案以全面调查为基础,细查案件实情,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穿针引线,促成有效对话,柔性化解矛盾;注重综合施策,用足用好司法救助制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