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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严打“非法医美”

转自:上海松江 2022-08-29 19:36:39

近日,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联合某街道社区居委,依托公安部门等力量,借助社区网格管理平台,精细化线索排摸,查处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取缔一处隐匿在社区出租房内的“非法医美”行医点。

经过前期多方沟通和协商后,卫生执法人员来到某社区居委会与居委干部、公安民警、特勤安保等进行部署和安排,随后来到该行医地点,多次敲门未果并排查后,猜测该名开展非法医疗美容的嫌疑人当时未在家中。

在不惊动嫌疑人的前提下,卫生执法人员现场安排特勤安保人员对该行医点继续进行蹲点巡查,物业公司配合社区居委在此期间做好不间断视频监控工作,确保嫌疑人出现后第一时间告知执法人员。

当天接近17时,卫生执法人员接到了嫌疑人回来的消息,立即会同社区居委、公安、特勤等部门赶往现场,对这一隐匿在社区的非法医疗美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查见开启的氯化钠注射液1瓶、一次性无菌注射器14支、一次性针头4袋、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支、使用中的2ml注射器1支。

经过多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该无证医疗美容场所予以取缔,对杨某已立案拟处罚。经调查,查处场所是该名开展非法医疗美容嫌疑人租赁的商住两用房,杨某承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1年9月起擅自为顾客开展注射玻尿酸和瘦脸针等医疗美容活动,共收取违法所得人民币0.98万元。

针对杨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作出罚没款11万元及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美容必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对外营业,否则属于无证行医。下一步,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将加强与社区、公安的协作和信息交流,进一步完善社区网格化线索排摸联动机制,提高无证行医排查的发现能力和覆盖面,对无证行医零容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

遇到非法医疗美容,可拨打

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有奖举报热线:021-67735939

来源:松江卫监

编辑: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