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全球经济网络发展,信息的复制及流通越加容易,因此各企业对于保护企业中的营业秘密越加重视。由于营业秘密本身为无形的信息,因此受侵害时,损害金额往往难以精确计算与呈现,所以损害赔偿金额应该如何认定,在民事案件实务上至关重要。
在营业秘密侵害案件中,加害人直接取得被害者在市场中竞争的信息优势,造成受害公司从过去研发资料、客户名单、产品配方、制作程序等方面的直接损失。本文中我们将分享过去台湾地区法院实务判决在营业秘密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金额,以及各种计算方式的举证上利与弊供读者参考借镜。
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第13条:
“依前条请求损害赔偿时,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规定择一请求:
一、依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请求[1]。但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损害时,得以其使用时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减除被侵害后使用同一营业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额,为其所受损害。
二、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
依前项规定,侵害行为如属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
依照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第13条,可区分为以下几种损害赔偿计算基准:

01
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第13条第1项第1款本文实务操作 (一) 所受损害计算
依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第13条第1项第1款本文,在个案中以“所受损害”认定损害赔偿范围之案例,台湾地区法院实务操作计算之公式可归纳为:
1
所受损害=依会计法则认列、归属之营业秘密建置成本项目金额加总[2]
2
所受损害=制作营业秘密信息之员工平均月薪×制作期间[3]
3
所受损害=侵害人影印营业秘密所涉信息之份数×每张文件之影印费用[4]
此项计算方式,在民事案件中相对于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第13条其他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较为容易举证,然而这种实务操作之问题在于,实务将营业秘密损害赔偿之判断局限于营业秘密研发或建置之成本,忽略了营业秘密实际存在或潜在之“经济价值”,疏于考虑营业秘密能为被害人带来之市场效益,除使被害人获偿之损害赔偿金额偏低。
02
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第13条第1项第1款本文实务操作(二) 所失利益计算
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第13条第1项第1款本文,于个案中以“所失利益”认定损害赔偿范围案例中,台湾地区实务操作计算之公式则可归纳为:
1
所失利益=预期交易之订单销售价格-产品生产成本[5]
2
所失利益=预期交易之订单销售价格×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6]
此种计算方式则与本文前面提到的第一种计算方式比起来,较能呈现营业秘密在市场上呈现的“价值”;不过由于影响市场利润的因素众多,例如因市场景气、其他竞争对手正当公平竞争所造成的利润损失等均是影响因素,因此受害者若是要使用本款计算方式,在举证上需要特定出损害额是因“营业秘密受到侵害”这个单一原因所造成,对于被害人的要求相对来说是比较严苛的。
03
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第13条第1项第1款但书实务操作
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第13条第1项第1款但书在实务上称为“差额说”,于实务实际操作上有以下公式:
1
损害额=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即被害人于一定期间内之平均营业利润,估算被害人侵害期间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被侵害后使用同一营业秘密所得利益(即侵害人为侵害行为后,被害人实际之营业利润)[7]
2
损害额=被害人历年平均营业收入净额×侵害人预期瓜分之市场比例[8]
差额说的计算方式,原意在于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被害人可用财报或年报等数据所记载之年营收入或月营收入之减少,或市占率被瓜分的利润,主张受到的损害金额的计算方式。
04
对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利益
计算操作之观察
至于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第13条第1项第2款「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利益」则为台湾地区实务相对适用较广之计算类型,其公式归纳如下:
1
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利益=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每件商品之毛利率[9]
2
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利益=销售总额×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10]
3
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利益=(销售期间内之总销售额×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销售期间×侵害期间(即侵害人公司设立期间)[11]
4
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利益=被害人用于建置营业秘密信息之成本总计[12]
5
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利益=侵害人获得之薪资报酬(可能会减去实施侵害行为之相关作业成本)[13]
因本款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在于证明加害人因为侵害营业秘密所赚取之所得利益,在实务上,如果被害人可以掌握加害人所赚取的利润数据,或者即便无法掌握数据也可以藉由本款但书令加害者提出营运数据,因此在损害赔偿计算上适用较为广泛。
结语
在营业秘密受侵害的民事案件中,因为营业秘密所涉信息之所以有其“价值”,是因为营业秘密拥有“秘密性”而为信息持有者带来一定之“市场竞争优势”,使得该信息得以具有“经济性”(即经济价值)。但市场竞争优势本身即难以量化衡量;另一方面法律要件要求营业秘密需要具备秘密性这点更难以让损害从市场价值中估算,使得营业秘密在其“价值”的计算上成为营业秘密侵害民事诉讼中天然的难题。因此,透过专业的律师团队,就依照不同受害者所能提供的证据资料,加以选择出最佳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降低因举证困难而造成的损害难以弥补的状况。
来源:市台办协调处、@君伦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