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法小讲堂

带你了解人民调解

由徐家汇司法所、七方律所公共法律服务团队共同打造的“爱法小讲堂”专栏,本期介绍有关人民调解的常见知识点,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大背景下,给广大社区居民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一、人民调解概述
我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社会和谐氛围。调解作为制度形式始于西周,发展于秦汉,成熟于唐朝。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制定并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标志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2002年9月,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执行规则。
2010年8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对人民调解的定义: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
1、《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6.1.1 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纠纷类型:
a) 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山林土地草场和征地拆迁等常见多发的纠纷;
b)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旅游、环保、金融、保险、互联网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
c) 其他可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3、《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轻伤害案件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且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第四条 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人民调解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归纳:从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除特别法律规定禁止或排除的受理内容,或司法程序已经在开展或处理的外,人民调解范围较为广泛,基本能够覆盖日常生活中各类常见的纠纷类型。同时还可以受理轻伤害案类刑事案件的委托。
三、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四、调解协议的履行
(一)调解协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不予确认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3、违背公序良俗的;4、违反自愿原则的;5、内容不明确的;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完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源头。
徐家汇街道人民调解申请咨询电话:
34199733
接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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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芳芳
校对:姜依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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