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定价目录》及政策解读公布,将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涵盖水电气、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文化旅游、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公有房屋等方面。
修订版《上海市定价目录》对车辆停放、有线电视、司法服务等项目中市场化竞争较为充分的领域相应缩小了政府定价范围;新增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服务收费、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等3个定价项目,还进一步优化定价管理、规范内容表述等。一起来看!
上海市定价目录

注:1.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2.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4.巡游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5.对于基本医疗服务等定价项目,应按照《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政府制定价格以及加强价格政策统筹有关规定执行。
6.成品油价格、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的加价率(额)、电动汽车充换电收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7.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植入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后放开。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热点问答——
Q
问:此次修订定价目录的背景是什么?
A
答:现行《定价目录》于2018年8月1日施行,对我市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改革,现行《定价目录》中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这期间,机构改革对部门职能进行了调整,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发生了变化。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也对政府价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定价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有必要对定价目录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Q
问:修订定价目录的原则是什么?
A
答:一是巩固价格改革成果。对近年来国家已明确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或已明确取消收费的定价项目,在定价目录中予以调整。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二是衔接《中央定价目录》。根据国家对地方定价目录修订的要求,修订后的《定价目录》在形式上与《中央定价目录》以及其他省市定价目录保持相对一致,进一步规范管理定价目录。
三是明确定价职责。结合我市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情况,调整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明确责任和事权边界。
四是规范定价项目。进一步细化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内容,提高政府定价权力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Q
问: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A
答:一是缩减定价范围。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车辆停放、有线电视、司法服务等项目中市场化竞争较为充分的领域相应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二是新增部分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新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服务收费、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等3个定价项目。
三是进一步优化定价管理。比如,对教育、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等项目进一步明确政府定价的边界;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要求,对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配套工程费、地下管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定价范围进行调整。
四是规范内容表述。对城市交通客运、养老服务、景区等项目的定价内容表述作进一步修正,使相关表述更为规范、清晰、准确。
五是调整定价部门及更新部门名称。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情况,对医疗服务、保障性住房等多个项目的定价部门进行了调整、部门名称进行了更新,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项目定价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Q
问:新版《定价目录》出台后有哪些配套措施?
A
答:一是清理价格、收费政策文件。对照《定价目录》,及时清理、修订有关价格、收费文件,做好相关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对此次放开的定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合理引导市场行为;对授权各区管理的定价项目,各区要切实负起责任,履行价格管理职责。
三是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列入《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定价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政府定价科学、公开、透明。
资料提供:委价调处
编辑:窦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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