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今天下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展了以“云端行动,和破坏环境Say No!”为题的环保普法讲座直播。该院法官助理赵美臣通过三个真实案例带大家了解涉及环境资源方面的案件类型及哪些行为会构成犯罪,帮助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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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一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施某伙同陆某、李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至上海市崇明区某河水闸、某藕塘及某养殖场等地持枪猎捕野生鸟类51只,经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施某与他人非法狩猎造成的生物资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400元,其中受损鸟类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9,100元,恢复费用为人民币57,300元。
法院经审理,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几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除了刑事责任之外,几名被告人还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犯罪恶性,最终决定以金钱赔偿和劳务代偿相结合的方式让他们承担民事责任,需定期到所在村委会报到参加生态养护工作、公益宣传活动等,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恢复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本案的处理,既遵循了“谁损害、谁赔偿”的宗旨,又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发挥了遏制不法行为与预防警示教育的双重作用。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二
2020年7月9日晚,在海洋禁渔期内,王某为牟取利益,纠集茅某、沈某等8人,驾驶渔船从崇明区某镇出发至东海水域内,使用桁杆拖网捕捞水产品,至2020年7月15日上午捕捞结束后返回。2020年7月15日晚,渔船停靠至码头时被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梭子蟹、鱼、虾等渔获物共计17289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9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桁杆拖网的方式非法捕捞大量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照每个人的犯罪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或一年,并适用缓刑。
本案的判决有助于依法严惩非法过度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态势,有力保障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安全。
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借上海市崇明区某场地用于加工废塑料,将收来的废旧塑料瓶倒入粉碎机中粉碎,再将塑料倒入水槽中清洗,最后用塑料装袋。
被告人李某某在该水槽中安装抽水泵连接一根临时软皮管,在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将清洗塑料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通过该软皮管直接排放到厂房东侧的空地上,废水从空地上溢出后,流入河流。其行为导致河水被污染并造成河中的鱼类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抽水泵和临时软皮管直接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属于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的处理,彰显了法院对于该类污染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通过司法手段有效打击了违规处理含重金属废旧塑料的行为,有助于警示相关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科学处置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废弃物。
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最近出台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狩猎罪等罪名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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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
1.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3.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4.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几种主要禁用渔具:

刺网

围网

拖网

地拉网
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崇明内陆水域禁捕时间为每年的2月16日至5月16日。
生态环境保护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计,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文字:赵美臣
视频:何瑞鹏
责任编辑丨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