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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婷 阿卡|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的嬗变及对中哈能源合作的影响

转自:上海市法学会 2022-05-13 08:03:39

刘婷

上海政法学院讲师

阿卡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

要目

一、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的历史演进

二、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2016年)的特点与趋势

三、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对在哈能源投资带来的挑战

四、对中国的启示

结语

作为中亚地区最大的国家之一,哈萨克斯坦经济发展与政府积极吸引外资密不可分。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的演进与变革体现了不同时期哈萨克斯坦的国家发展战略以及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下对外资的不同要求。2016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对投资者限制逐渐增多。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法律的变革给中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活动带来了机遇,也对中哈能源合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也越来越多,尤其是能源领域的投资。哈萨克斯坦丰富的石油资源与中国在要素禀赋上的互补关系为彼此的能源合作提供了动力。中国应充分利用WTO机制并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保障我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为了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哈萨克斯坦政府颁布了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加盟共和国外商投资法(1990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1994年)、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1997年)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2003年)等一系列投资法律以吸引外资,支持对非商品经济部门的投资并开始刺激和促进向国外市场出口商品。2010年以后哈萨克斯坦开始关注绿色经济、节能和能源效率投资以及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投资领域转向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等。《2010—2014年强制性工业创新发展国家方案》的实施迎合了在哈萨克斯坦投资者的需求。2016年颁布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根据哈萨克斯坦最新经济情况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2003年)进行了部分修改与完善。这些立法联合税法、自由经济区法、外汇调节等立法以及一些总统令的签署共同构成了哈萨克斯坦对外投资法律体系。投资者的权利得到了全面保护。哈萨克斯坦吸引外资的实际需求与中国的投资政策具有高度对接性,中国是哈萨克斯坦最大的贸易伙伴和重要的投资国。中哈能源合作是两国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法律的变化,直接影响中国企业对哈投资的结构与形态。加强对哈萨克斯坦的国际投资立法研究,有助于帮助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更快适应变化中的投资法律环境,提高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

一、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的历史演进

起步期: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体系的确立与雏形

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加盟共和国外商投资法(1990年)是哈萨克斯坦的第一部外商投资法。虽然该法颁布时哈萨克斯坦还在苏联体制内,但作为哈萨克斯坦的第一部外商投资法,该法在吸引外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不仅对外国投资者的权利进行保护,还包含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在该法基础上,哈萨克斯坦对外资保护制度的确立,同时也确立了哈萨克斯坦外商投资的基本政策和方向。

哈萨克斯坦独立之后,对本国的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在1994年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266号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取代了原有的外商投资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1994年)根据哈萨克斯坦当时的国情而制定,随后颁布了一系列总统令对规则进行细化,加强对外商经济活动的总体控制,例如通过颁布《关于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法律地位的命令》来认定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的法律地位,通过颁布《关于确定吸引国外直接投资的重点经济部门名单的总统令》来明确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领域等。此外,该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了补充规定,对于吸引外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这时开始,哈萨克斯坦注重于如何吸引外资,所以对于外资进行了更多的保护和税收优惠政策,创造了一个好的投资环境。

哈萨克斯坦在吸引外资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后,在法律制定上开始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97年哈萨克斯坦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颁布了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1997年),主要内容是为了调节国家重点支持的投资部门,所以并没有废除之前的法律,而是作为一种补充,这样就形成了1994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和1997年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同时并用的情况。从1997年的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开始,哈萨克斯坦已经不再是无条件吸引外资,而是开始注重如何为哈萨克斯坦的经济服务,对于一些有利于国家发展的经济部门进行重点扶持。对于投资形式和投资方式,规定投资主体可以对一切财产和知识产权进行投资。

发展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373-II投资法)的框架与特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以下简称“373-II投资法”)是哈萨克斯坦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国际投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颁布的同时1994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和1997年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失效。373-II投资法对既往的法律进行了大量的修改与完善,减少了计划经济的特点和政府干预,联合了自由经济区法、外汇调节法及一系列总统令共同搭建起哈萨克斯坦的国际投资立法的完整框架,为哈萨克斯坦在新时期吸引外资,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打下了良好基础,其主要特点是:

首先,降低投资准入条件。373-II投资法的第1条规定了“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明确是指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的个人和法人实体。大型投资者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其投资金额至少是月度计算指标的200万倍。投资范围涵盖所有类型的财产(用于个人消费的商品除外),包括融资租赁项目、公私合作项目以及特许项目。该法放宽了对投资者的限制。投资者可以选择要投资的项目,哈萨克斯坦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对于外资的投资形式该法并没有提出采取合资企业的形式要求,外国公司掌握子公司的全部股权是法律允许的。此外为了加快哈萨克斯坦的企业私有化过程,还允许外国公司可收购哈萨克斯坦的国有企业。

第二,资本构成要求宽泛。1994年的外国投资法中曾明确要求,资本构成包括了固定资产、股票、债券、物质、知识产权等,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在373-II投资法并没有就资本构成作出具体的要求,仅提出“私人用途除外”,该规定本质上拓宽了资本构成的范围。此外,该法还特别提出了融资租赁合同这种新的经济合作方式。这样就更加有利于吸引外国资本。

第三,严格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1994年投资法适用的对象是外国法人、外国自然人、外国国家、国际组织;规定了投资者享有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更优惠的待遇为准。而373-II投资法将国家和国际组织排除在外,规定他们不能直接在哈萨克斯坦从事投资活动,必须以个人或者注册法人的形式,才能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活动。此项规定旨在防止外国以及国际组织对哈萨克斯坦的国民经济实施垄断与控制。373-II投资法对外国企业和国内企业给予同等待遇,适用对象是自然人和法人。对外资没有特殊优惠,奉行严格的国民待遇原则。如2011年中哈合资公司中油国际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欲收购奥克坦一天然气股份公司位于阿拉木图的加油站,则必须向哈政府提出申请,最终哈萨克斯坦国家竞争保护署宣布驳回申请,理由是该公司的收购行为将强化其在该燃料销售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第四,征收与国有化的充分赔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6条规定在哈萨克斯坦不管是国有财产还是外国财产都有权获得保护。373-II投资法第4条进一步指出,对外国资本要予以保护,如果造成损害,可以依据哈萨克斯坦民法要求赔偿。373-II投资法第8条第1款规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多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允许为国家利益强制征收投资者财产。”该法第8条第2款具体规定了赔偿的金额,与投资者投资时的合理市场价值相符,通过货币的形式进行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即对投资者采取充分赔偿原则。如果投资者有异议,可以采取诉讼的形式进行。投资争议可以通过谈判解决,包括在专家的参与下,或根据双方先前商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如果不能通过谈判解决投资争端,哈萨克斯坦法院可依据国际条约或双边投资协议确定国际仲裁。

第五,投资特惠贴合国家发展战略。投资特惠是根据哈萨克斯坦立法向哈萨克斯坦实施投资项目或投资战略项目的法律实体提供的有针对性的优惠。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实体签订投资合同,与授权机构实施投资项目或投资战略项目。373-II投资法第17条“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了下列优惠:对于国家自然赠款(土地、建筑物、结构、机械和设备、计算机设备、测量和调节装置和设备、车辆(乘用车除外)、生产和家用设备)免除关税。按照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的方式对实施投资战略项目的法人征收土地税和财产税,报销或支付天然气、电力、购买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费用。国家支持投资的目的是为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刺激投资于新的,扩大和使用现代技术更新现有的生产,提高哈萨克斯坦人才的技能,同时保护环境。为执行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及其配件免征关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373-II投资法的基础框架上,哈萨克斯坦于200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国家采购法、国家福利基金法等法律中对投资者经营做出“本地成分”要求,提出“哈萨克斯坦含量”,以促进和提高哈萨克斯坦本国的经济与服务。2011年,哈国石油与天然气部向未完成“含量”的34家公司下达了终止地下资源使用合同的通告。

二、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2016年)的特点与趋势

投资法是一个复杂的立法分支,结合了各种部门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分支的投资法是一套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及投资和投资活动的吸引,使用和控制,以及与投资者对违法行为的责任有关的关系。随着哈萨克斯坦吸引外资增多以及哈萨克斯坦本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哈萨克斯坦在2016年对2003年的投资法进行了全面补充和完善。2016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以373-II投资法为基础,同时在很多方面根据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例如对于投资关系监管等与投资活动的具体实施相关的问题关注越来越多。在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中,有24个条款直接沿用了2003年投资法的相关规范。这个时期对于投资法的研究已经上升到了法理层面。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对2003年投资法进行了补充,在投资领域、投资关系、投资纠纷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要求,凸显了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法新的变化趋势与走向。

投资主体有限扩展,市场准入限制提高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通过禁止个别主体(外国投资者)参与或禁止某些类型的商业活动来限制投资关系。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关系的主体可以是相当广泛的人。这包括授权的国家机构作为控制人,当然还有外国投资者。通过使用预算投资,国家本身就是投资者。这里增加了国家作为投资者的主体。由于在投资的领域方面,已经有了限制,所以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并不能威胁到哈萨克斯坦的经济,所以新的投资法增加了国家作为投资主体。

在市场准入方面,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18-1条第3款制定了将批准投资项目列入投资战略项目清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1293号“批准投资战略项目清单”中提出,作为加速工业创新计划的一部分,开展了一些工作,为愿意在以下经济优先领域实施项目的投资者创造了有吸引力的条件:(1)石油和天然气部门的炼油和基础设施,采矿和冶炼综合体,核和化学工业,随后将原材料生产过渡到更高水平;(2)机器制造、建筑业、制药;(3)农工业综合体、轻工业、旅游业;(4)信息和通信技术、生物技术、替代能源、空间活动。由此可见,哈萨克斯坦引导投资准入领域时采用的是“正面清单”的方式。

投资优惠创新,重点领域补贴

新投资法第19条规定,对于投资项目,除投资优先项目和投资战略项目外,根据投资合同提供原材料和/或材料进口免征增值税;对于投资战略项目,将在投资战略项目框架内开展的活动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减少100%,以税率为0%用于土地税率;以税率为0%的财产税计算。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第282条引入了一项创新:授权投资机构为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签发投资者签证申请,并以授权投资机构确定的方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展投资活动。第283条指出对于投资项目(包括投资优先项目),授予以下类型的投资优惠: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国家实物赠款。对投资优先项目提供的优惠包括:税收优惠与投资补贴,例如为投资战略项目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与一般优惠);向投资机构发送申请,提供投资优惠和文件,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准则规定的要求。投资优惠是根据投资机构与实施投资项目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授予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以一站式原则给予投资机构投资优惠的规则。通过与授权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的补充协议,在2015年1月1日之前提供战略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投资优惠。

提供投资补贴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投资法第18-5条第6款制定的,并确定提供投资补贴的程序和条件。投资补贴的最高限额由投资和发展主管机构的联合命令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预算中用于偿还建筑安装和设备购置实际费用的预算。新投资法第18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补贴的规则,明确了“投资补贴”的概念。为了促进区域发展,哈萨克斯坦政府对实施投资优先项目的投资者提供投资补贴。投资补贴是通过偿还建筑和安装工作实际成本的30%以及根据证明文件购买没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设备而提供的,但不超过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具有国家专业知识意见的项目前文件中规定的费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确认投资者实际成本的文件清单。投资补贴的时间表和年度支付根据投资额和投资优先项目的盈利能力在投资合同框架内确定的。在一段时间内分配投资补贴,但投产后不得少于三年,直至投资合同终止。如果投资者履行其义务,则在按照当年的投资合同完全投入生产后支付投资补贴。

征收与国有化规则细化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投资者有权投资任何类型的创业活动。投资者在投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由相关法律确定。投资者享有充分和无条件的权益保护。特殊情况下,允许强制扣押投资者的财产以满足国家需求。在国有化的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应全额偿还投资者因哈萨克斯坦关于国有化的立法行为而对其造成的损失。征收投资者的财产是在支付财产的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进行的:(1)哈萨克斯坦投资法为投资者提供全面和无条件的权利和利益保护,由哈萨克斯坦共宪法,商法和哈萨克斯坦的其他监管法律行为以及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2)投资者也有权通过行政手段对不符合哈萨克斯坦的立法行为、官员的非法行动等导致的损害要求赔偿按照哈萨克斯坦的民事立法的结果。(3)投资者有权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必要的预算款项后,自行决定使用从其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根据哈萨克斯坦的银行和货币立法,在哈萨克斯坦的银行开立本国货币和(或)外币银行账户。另外,哈萨克斯坦保证在哈投资者与政府机构签订的合同条款的稳定性。但合同变更由双方同意的情况除外。这些保证不适用于:(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的变化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的生效和(或)变更,这些变更了进口、生产、销售可消费货物的程序和条件;(2)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以确保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健康和道德。

设立投资理事会改善贸易环境

哈萨克斯坦单独设立了投资理事会来改善投资环境,理事会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下属的咨询和咨询机构。理事会的目标是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统一投资政策,该政策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发展的优先事项,协助吸引和有效利用国内和外国投资。根据新投资法第24条的规定,在目标框架内,理事会被分配了以下任务:考虑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政策和发展优先事项领域的做法,确定了制定投资活动的统一战略制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创造有利投资环境的提案,包括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和改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投资政策,税收和海关立法的监管法律框架;分析阻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制造业投资的问题的可能解决方案。

三、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对在哈能源投资带来的挑战

总的来说,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呈现了不断严格的趋势。从最惠国待遇到国民待遇,体现了哈萨克斯坦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调整,减少国家干预的立法精神。对于中国的能源投资来说不是利好。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对于投资领域的指导性也越来越强。随着哈萨克斯坦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政府越来越支持那些符合经济发展方向的领域,在绿色经济、机械制造、信息技术等方面有很多的优惠政策,是政府鼓励的投资领域。在这些方面会得到资金的支持和补贴,还有政策上的支持,税收的优惠等。哈萨克斯坦对国际投资法制的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反映了哈萨克斯坦经济结构的优化及国家经济战略实施的客观需求。然而新投资法对中国在哈投资以及两国的能源投资合作也带来一定影响。

哈萨克斯坦外资准入限制提高

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引导投资的领域是:石油和天然气部门的炼油和基础设施,采矿和冶炼综合体,核和化学工业;机器制造,建筑业,制药;农工业综合体,轻工业,旅游业;信息和通信技术,生物技术,替代能源,空间活动等等。地下资源及其利用法、国家采购法和国家福利基金法3部法律的“哈萨克斯坦含量要求”也成为限制外资的重要手段。在矿产领域,哈萨克斯坦对企业的股权转让提出要求,注册地不在哈萨克斯坦但资产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石油天然气公司在转让股份时必须获得哈萨克斯坦政府的批准。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在资源利用上的“哈萨克斯坦含量”要求国外公司要满足哈萨克斯坦政府在产品、管理人员和工人所占比例上的要求。地下资源及其利用法规定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中央实施管理。这一规定使得外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很难取得矿业产权。同时合同规定的含量要是不符合哈萨克斯坦的预期,即使已经取得矿业产权,也会被管辖部门收回,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虽然2015年哈萨克斯坦正式加入了WTO并逐步履行其入世承诺,会放松股权限制与“哈萨克斯坦含量”方面的限制。但是从本质上看,“哈萨克斯坦含量”的要求是一种本地成分要求,现有规则的确求极大地限制了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

能源安全投资壁垒的设置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的直接投资一直集中于矿产开发、石油勘测开采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有限领域,投资过于集中在能源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不足。然而,由于自然资源的特殊属性,哈萨克斯坦国内已有学者对集中于自然资源的投资充满敌意,认为这类投资具有资源掠夺的属性,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以控制。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法第6条第7款规定,在能源领域,哈萨克斯坦不允许外国人持有超过49%的份额。海上石油项目中哈萨克斯坦公司享有的不少于50%的份额。哈萨克斯坦国家油气公司代表国家利益,在与项目中标者共同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对油气项目的各个环节享有管理与监控的权利,这一规定本质上是对外国投资者权利的限制。新投资法采用正面清单的方式进一步限制项目投资者投资的领域限制于石油和天然气部门的炼油和基础设施等。此外,对于银行、保险、通讯、运输、农业以及自然资源开发等需要重点保护行业的外国投资都进行了限制。

投资优惠措施屏障

1994年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法中实行了很多优惠政策,在2003年投资法和2016年投资法中都取消了,而是实行了国内外一致的优惠政策。这对石油企业来说是不利的。在2009年哈萨克斯坦的“批准投资战略项目清单”中“提到了石油和天然气部门的炼油和基础设施,采矿和冶炼综合体,核和化学工业,随后将原材料生产过渡到更高水平”,也就是鼓励更高水平的能源投资,而不是简单的原材料生产。新投资法授权投资机构为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签发投资者签证申请,并以授权投资机构确定的方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展投资活动。对于投资优先项目,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国家实物赠款。投资战略项目是指列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的名单的一些投资项目,能够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战略影响。这些投资项目提供的投资至少是法律规定的关于共和国预算的月度计算指标的200倍。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以中小企业为主,不仅投资规模有限,抵御外来风险的能力也不高。由于投资主体的能力限制,导致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项目很少能达到投资优先项目中投资至少是法律规定的关于共和国预算的月度计算指标的200倍的基本要求,因此很难享受到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以及国家实物赠款的待遇。根据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国际工程项目领域的实践经验,业主获得投资特惠的情况极其少见。

四、对中国的启示

中哈两国开启了“产能合作”模式以来,中哈两国的贸易与投资联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哈萨克斯坦对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也非常支持,并与其本土的“光明之路”战略进行结合。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能源投资主要以收购股权为主要方式,集中于能源开发项目,在高科技领域和技术服务方面投资比较少。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能源投资有多种方式,包括了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和租赁等多种形式。以中石油为例,中石油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较多,集中在石油管道的建设,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来满足石油的运输。中石油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20年里,投资额超过了420亿美元,对哈萨克斯坦的纳税超过了400亿美元,为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发展和就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充分利用WTO的机制与规则,积极开展投资合作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同时面临着基于与挑战。哈萨克斯坦有关国际投资法律修改比较频繁,这会影响投资的长期稳定运用以及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可预期性。不仅如此,哈萨克斯坦对环境和劳工保护也有较多限制,例如,2004年地下资源及地下资源利用法修正案规定:禁止放空燃烧伴生气,在未对伴生气或天然气进行有效利用的情况下,禁止对油田进行开采。同时,雇佣外国劳务人员必须经过繁琐的申请程序,受配额限制,拒绝发电房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签证(或仅给予短暂居留)。

哈萨克斯坦于2015年12月正式成为WTO成员,依据WTO规则,哈萨克斯坦将逐步履行其入市承诺,并逐步扩大服务业准入、降低金融业、保险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放松是对外资的股权限制以及“哈萨克斯坦含量”的限制。哈萨克斯坦是中国在中亚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走向中亚的中资企业将更多的首选哈萨克斯坦作为投资目的地,哈萨克斯坦将成为中资企业走向中亚的投资重地。WTO的平台将是中哈能源合作的重要场所,一方面,通过WTO机制,能够进一步敦促哈萨克斯坦履行入世承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是不可推卸的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多边谈判机制,扩大哈萨克斯坦服务业市场准入、规范吸引外资的法律法规、不仅能够推动哈萨克斯坦改善其投资环境,对中哈能源合作也是百利而无一害。在WTO规则下,中资企业能够在中亚市场获得更为公平公正的待遇,哈萨克斯坦也能够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完善立法,降低本国投资壁垒。

明确海外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应对哈萨克斯坦投资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国政府以国家名义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权的一种官方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本质上是国家提供的政治保证。哈萨克斯坦为代表的中亚国家投资环境不稳定、法律变化比较频繁,使中国对哈投资面临较多的政治、经济与法律风险,加重了对哈萨克斯坦投资企业的应对成本。有必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性质与地位,全面提高其担保能力,有效保护中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是我国唯一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中信保的信用评级是主权信用,其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为鼓励消费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与政治暴乱,及违约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我国没有特别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中信保的相关规定便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重要参考标准。目前,中信保承担海外投资风险的投保业务,仅是其众多业务中的一部分。中国没有专门的政府公司或官方机构来保障制度执行。在和其他国家共同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要求“缔约方或指定机构进行担保,”中信保的性质导致其却缺乏足够能力行使代位求偿权。国际投资直接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双边经贸关系,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往往是一国政府来行使。中国的海外投资担保机构应是一个强有力的组成机构,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同时具备私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现有体制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商务部领导,商务部出面交涉相关事宜。若中信保获得代位求偿权,保证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隶属于政府部门,将相关权利转移到中国政府部门时,应在商务部、外交部及发改委等部门之间形成有效机制,促进争议解决,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才能有效解决外国法院的申诉权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

结语

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一直在变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前期立法不完善、立法技术落后,另一个原因在于哈萨克斯坦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投资政策规划与规制的强烈需求。从最惠国待遇到国民待遇,体现了哈萨克斯坦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调整,减少国家干预的立法精神。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对于投资领域的指导性也越来越强。随着哈萨克斯坦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政府越来越支持那些符合经济发展方向的领域,例如绿色经济、机械制造、信息技术等。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上的变化,给中国的企业带来了挑战。这就需要中国企业在进行能源投资规划期间,需要时刻关注哈萨克斯坦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减少风险,获得最大收益。因此,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进行能源投资的时候应该注意到这些投资法律变化。哈萨克斯坦政府鼓励投资一些炼油、石油管道基础设施、石油租赁等方面的投资,所以在这些领域还有很大的潜力。同时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哈两国政府层面也有很多的合作机会。哈萨克斯坦投资法越来越注重的是双赢的效果:既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要促进是哈萨克斯坦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