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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做实验发生爆炸致右眼失明,学校是否应当担责?丨涉民生典型案例专题展评

转自:浦江天平 2022-03-09 19:57:22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发挥民事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导向作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涉民生典型案例专题展评活动,从全市法院报送的105起案例中精选出20起涉民生典型案例。2月28日起,这些案例将作为“小案大道理”栏目特别专题陆续发布,敬请关注!

学生在实验室做化学实验时发生爆炸

导致身体多处灼伤,右眼失明

虽然校方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但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校方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轻微过失,能否减轻校方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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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学生小张在学校实验室

根据老师要求进行制备化学品的实验时

因向化学溶液中添加易燃易爆的高危化学品

发生爆炸

事故造成小张身体多处灼伤

右眼失明

从实验室准入、人员配备

到防护设备配置、警示标识设置等方面

学校都有规范文件的具体要求

然而事发时这些制度均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仅有老师口头告知“注意安全”

小张当时也未佩戴护目镜、下拉通风橱

小张诉至法院

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并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经审理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本案焦点

学校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生的轻微过失,能否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从教育部、市教委,再到校方,层层设有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都是为了公共安全制定的,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守的规定,违反这些制度,造成了严重后果,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事发时学校没有组织实验室准入考试和培训、没有安全管理人员或老师在场、没有配备护目镜、通风橱也损坏无法使用等情况,可以认定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存在重大过失,与学生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生小张在实验中没有关注反应体系的温度,存在一定过失,但与学校的重大过失相比,属于轻微过失,两者相差极大。对没有社会保障的在校学生而言,即使让其小部分承担如此严重的后果,也是过于苛责。而以学生轻微过失来减轻学校责任,更不利于严格落实学校危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

因此,法院认为,学生虽未对自身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但明显学校过失重大,故不减轻学校对学生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

01

学校是杜绝实验室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悲剧发生后,尽管学生在经济方面得到了一定赔偿,但其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终身的、不可逆的,也是无法从根本上弥补的,本案不减轻学校赔偿责任的裁判,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对学生而言,作为管理方,学校才是有能力也更有义务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降到最低的角色。学校在具体实验教学中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应该层层转移,最终将风险和责任转嫁到学生身上。

02

安全管理制度只有落到实处,才有效果

实验室作为教学科研重要场所,安全问题尤为关键。为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设置了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但若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所有防范举措都成了空谈。近年来实验室爆炸事故频发,反映出许多学校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与不足。希望本案的裁判能进一步敦促学校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切实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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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文字:赵丹、王雨堃

人物摄影:金文斌

视频:金文斌、李雅澜‍

责任编辑 | 陈凤、奚晓诗、邱悦、陈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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