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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她到底打的是左脸还是右脸?

转自:上海检察 2021-12-07 14:00:30

来源 | 静安检察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闫巍有时会这么思考:如果一年承办上百起案件,每起案件只有10天法定办理期限,能否将绝大部分时间用在推敲每件“小案”的全部细节上?如果一沓案卷中只有一帧视频足以改变案件定性,是否有能力在浩繁复杂中敏锐洞察进而还原真相?如果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鉴定意见又权威可信,又是否有足够的担当勇气打破思维固化的藩篱,让一切推倒重来?

当一起认罪认罚的速裁“小案”

摆在闫巍的案前

在观看案发视频监控时

她停下了脚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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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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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冬天,一菜市场摊主张某某因为琐事和另一摊主吴某某发生纠纷,两人隔着摊位动起手来。随后吴某某觉得耳朵不舒服,报警解决。经过鉴定,认定为左耳膜穿孔,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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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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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随案移送是两本卷宗和一张光盘。由于张某某在三次供述中都供认不讳,并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案情简单又清楚,案件被分配到轻案快办组,到了闫巍手上。

在看完监控视频后

她却陷入了沉思

……

#监控中的“蛛丝马迹”#

在查看随案移送过来的菜场监控视频时,闫巍发现张某某只有两个动作是打在被害人脸部附近,但从视频上看,都是打在右脸,这与侦查机关认定的“打左脸、伤左耳”恰好相反。

到底打的是哪一侧?

为了打消疑虑

闫巍立马与鉴定中心核实

鉴定中心的法医说

他们并没有看到过这段监控

假如真的是打右脸,能不能伤左耳?

这个轻伤的鉴定意见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究竟该不该采信?

#她到底打的是左脸还是右脸?#

一个个疑团

让看似完整的证据锁链

不再牢固

闫巍决定带着助理及时展开调查核实

检察官先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发现张某某不识字,脾气很急,根本不记得案发当天自己到底打了对方哪里,在离开办案区时,她喃喃自语道:“她伤的是左耳,所以我应该打的就是左面。”这句“弦外之音”却让闫巍有所警觉:可能和事实不一样。

会不会是监控视频出现了镜像,才导致闫巍看到的和张某某说的不一致?为了排除疑问,闫巍和助理实地走访了案发菜市场,又仔细查看两个摊位和摄像头的位置,再回到监控室反复核实,最终排除了监控存在镜像的可能。

至此,闫巍可以确定张某某打的就是被害人的“右脸”。既然如此,在随案的这份鉴定意见中,法医并未看过这段视频,检材不全,证据采信存在缺陷。

事实确定后,关于被害人的伤势成因成了摆在闫巍面前的第二个“拦路虎”。“打右脸究竟能否造成左耳鼓膜穿孔?”这直接关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检察官决定重新委托鉴定。

为了慎重起见,2021年7月,闫巍与被害人一起至鉴定中心,与法医面对面沟通案件的事实情况。第二份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击打右耳难以造成左耳鼓膜穿孔。

#究竟该采信哪份鉴定意见?#

当两份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

摆在面前时

闫巍感到有些“难办”

这直接关乎罪与非罪

如此专业的问题,必须借助专业力量。闫巍想到了院内、外的专家,静安区检察院今年刚建立了技术调查官制度,她立马就致伤原因向技术调查官——来自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法医进行了专业咨询,技术调查官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

为慎重起见,检察官又进一步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经过对两份鉴定意见的评估,专家委员会也同样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为现有视频资料所反映的外力作用方式致吴某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的依据不足。吴某某本次外伤前左耳鼓膜已存在陈旧性病变。

据此,认定被害人的伤势并非由张某某造成,张某某不构成犯罪,静安区检察院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原本一个速裁“小案”,却在一个“不经意间”经历了提审讯问、调看监控、现场走访、询问被害人、重新委托鉴定、咨询专家等一系列调查核实活动,最终来了个“大反转”,这其实也是每个基层检察官日常履职的写照。辛苦背后,“还事实一个真相,给当事人一个公道。”是检察人所追求的。

案子虽小,但都关乎他人的人生。闫巍想,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求极致”的态度,“零距离、第一线”调查核实,才能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