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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等六部门关于延长《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有效期的通知

转自: 2026-10-22 16:52:46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科技管理部门,上海海关各隶属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沪商规〔2024〕12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0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10月15日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