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科技管理部门,上海海关各隶属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沪商规〔2024〕12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0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10月15日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