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女性靠什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守护幸福的家?
当然是学好、用好法律啦!
徐汇区妇联“智汇谭法”栏目
以《宪法》为核心
以《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主体
开展线上普法宣传活动
让我们一起跟随
谭芳律师和她的团队
共同用法律“典”亮女性权益
开启普法之旅!
谭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内容概括
分手后,面对前任无休止的骚扰、跟踪,甚至到单位大吵大闹、恶意投诉,该怎么办?在上海的一起案件,为我们展示了一项有力的法律武器——人格权侵害禁令。
本案中,王女士与宋先生分手后,宋先生长期通过短信、电话骚扰,并到王女士工作单位蹲守、吵闹,甚至抢夺其车钥匙。王女士多次报警,但宋先生仍不悔改,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使其长期处于恐惧之中。
面对这种持续性的侵害,王女士没有选择沉默忍受,而是依据《民法典》向法院申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经审查认为,宋先生的行为已明显干扰王女士的正常生活,如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依法发出禁令,禁止宋先生跟踪、骚扰、接触王女士,并禁止其接近、进入王女士的住所和工作单位。
更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还将禁令送达了宋先生户籍地派出所,为受害者构建起一道坚实的法律防护墙。
本期重点知识问答
分手后被纠缠?用“人格权侵害禁令”为自己撑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个人正在遭受或即将面临人格权侵害,且不及时制止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哪种保护措施?
A.人格权侵害禁令
B.限制消费令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就是“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律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适用于家庭暴力场景,而限制消费令则主要用于强制执行程序中。
谭法知识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文稿:区妇联,记者:李梦婷,编辑:郑靓,来源:上海徐汇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