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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大量AI干预完成的短片是否属于作品?认定标准有哪些?| 柯律师

转自: 2026-10-22 15:00:00

柯律师:

您好!

我司正在制作一部AI辅助短片,剧本和分镜由编剧团队完成,但画面素材大量依赖AI生成。法务部门担忧:若单个AI片段不受保护,竞争对手截取其中片段使用,我们是否无权制止?但若主张整体保护,又担心法院认定“AI参与度过高”而否定作品属性。请问,投入大量干预后形成之完整短片,能否构成作品?其认定标准为何?

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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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

陈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

认定此类内容之可版权性,须首先区分“人工智能生成”与“人工智能辅助生成”两个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政策文件对此有明确界定:前者指输入提示词后,人工智能无需人类进一步干预而自主生成之内容;后者则须人类进行大量选择、编排与引导。

以短视频《纸风筝》为例,其制作过程可资说明。该片先有完整剧本,系人类创作之故事文本;继而有分镜头剧本,转化为提示词输入人工智能文生视频工具。然而当前技术条件下,单次生成时长上限约15秒,且输出内容未必符合创作需求,须反复修改提示词、生成大量片段;再从中筛选极少数可用素材,依剧情需要进行前后衔接。最终成片仅两三分钟,而生成素材量逾10倍。

上述过程中,人类对海量素材进行筛选、取舍、编排,形成体现独创性选择之整体表达,符合汇编作品之构成要件。汇编作品之著作权及于整体编排,而非单个片段。类比而言,学术期刊每期从300余篇来稿中精选10篇,其选择体现独创性,期刊整体构成汇编作品。若未经许可扫描上传整期期刊,既侵犯各篇论文之著作权,亦侵犯期刊作为汇编作品之著作权;若仅上传单篇论文,则仅侵犯该篇之著作权。

同理,如《纸风筝》这类的AI短片应构成汇编作品,未经许可传播整体视频构成侵权;但使用其中一两秒片段,因片段本身无独创性,不构成对汇编作品之侵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迁

柯律师信箱:

kelvshi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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