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资金炒股,只要自负盈亏、按时还钱就没关系?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伸手借钱炒股,哪怕经济账上算得再清,也平不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纪律账。


违规借款入股市,公私不分纪难容。
纪法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张某系某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4年,张某因炒股需大额资金周转,向在其辖区承揽水利工程的老板余某提出借款80万元。余某当即答应并表示:“您尽管拿去炒,赚了算您的,亏了算我的。”张某认为这样有风险,当场拒绝,并向余某出具借条约定利息。数月后,张某清仓股票并向余某如数还本付息。经查,张某确未利用职权为余某谋取利益。最终,张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
条分缕析
张某炒股自负盈亏,借款数月后也按期还本付息,为何仍构成违纪?解开这个困惑,不能仅停留在“借债还钱”的民事逻辑上,更要看透这层借贷表象下公权可能被私利“裹挟”的现实危险。《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所要防范的,正是党员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廉洁风险。换言之,纪律要管的不是“还不还钱”,而是“这笔借款会不会反过来左右党员干部手中的权”。
一、借来的是炒股资金,背上的是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人情债”
正常的民间借贷,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借不借、借多少,系由双方自主决定。但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天然存在着职权制约的不平等关系。当党员干部“开口借钱”,管理和服务对象之所以“慷慨解囊”,往往是冲着党员干部手中的公权力,企图借此进行“感情投资”。纪律在此划出红线,正因为这类借贷行为极易让正常的政商关系变味走样,使清清爽爽的履职关系异化为人情和利益羁绊。
本案中,张某为何能轻松向余某借来80万元大额炒股资金?自然不是因为借条上约定的那点利息,而是其作为县水务局副局长的职权影响。对张某而言,投进股市的高风险资金来源于管理和服务对象,即便其做到了“盈亏自负、按时还钱”,也抹不掉为此欠下的“人情债”。张某日后在相关工程验收、款项拨付等履职环节,很可能为了“还人情”而“开绿灯”。纪律要严管、要斩断的,正是这种“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隐患。
二、股市有风险,借钱炒股一旦被“套牢”,就可能从违纪滑向受贿
本案中,张某系“真借钱、真付息、自担炒股风险”,不存在权钱交易情形,但因借款对象系管理和服务对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最终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
更值得警惕的是,资本市场风云变幻,当党员干部在股市中被“套牢”,最初的“真借款”便可能一步步异化变质:先是心里打起了“拖一拖、先不还”的小算盘,进而变成“索性不还”,老板也可能心照不宣、从不催讨;又或者亏损由老板“兜底”、盈利归自己。一旦这层“借贷”的外衣被撕下,党员干部便可能用手中的权力为老板“办事”以此“还债”,所谓的“借钱炒股”则演变为权钱交易,性质也从违反廉洁纪律滑向了受贿犯罪。
可见,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钱炒股,无异于在悬崖边缘走钢丝。真借款,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构成违纪;而“假借款”或者由老板“兜底”则涉嫌受贿。党纪处分与刑事追究,一轻一重、性质有别,但指向的是同一个道理——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一分都不能借。
廉洁提醒
股市有涨跌起伏,纪法红线绝不会随K线波动。党员干部要牢记,绝不能把管理和服务对象当成免费的“融资池”——借条好打,人情难还,与其日后在履职时受制于人、提心吊胆,不如一开始就断了向老板伸手的非分之想。守住公私边界,用干干净净的钱理财,才能踏实心安。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纪法周刊
作者:方弈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