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下班绕道去集市买菜,
返程遇车祸身亡。
人社局认为
该情形不属于工伤。
家属辩称,
下班到事故发生仅20多分钟,
且事故发生点在回家必经之路。
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会怎么判?
↓
事件回顾
韩某是山东省临沂市某公司职工。2025年11月15日15时50分左右,韩某公司下班后到某集市采购生活必需品,购物后原路返回居住地。
16时12分,她行驶至一十字交叉路口时,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后送至当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图源网络非新闻事件
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5年12月11日,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6年4月16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韩某的伤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图源网络非新闻事件
人社局认为:
■韩某前往的某集市位于公司正东方向(骑行距离约1.5公里,骑行时间约6分钟),其家庭住址位于公司西南方向,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公司正北方向约300米。
■在距离公司约300米处即有一家水果蔬菜综合超市,内有售卖各种蔬菜水果等生活必需品,但韩某却选择了前往更远的集市(距离公司2.5公里)去赶集,客观上大大增加了沿途发生事故的风险。
故韩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从事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法律规定。

韩某之子张某辩称:
■韩某所骑电动车上载有蔬菜,从下班、买菜到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仅用时20多分钟,并未显著超出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范围。
■该集市位于公司正东方向(骑行距离约1.5公里,骑行时间约6分钟),事故地点位于集市正西方向,系韩某从集市返回家中的必经之路,亦未显著超出下班回家的合理线路范围。
■自己父亲张某系精神二级残疾人,患有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长期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韩某系其唯一照料人,下班买菜是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村委会可证明,韩某家庭系低保户,经济困难,某集市蔬菜、水果等物品价格明显低于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韩某作为经济困难的农村劳动者,选择集市购物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故韩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随后,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韩某受到的事故伤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法律,判断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进而认定工伤,应当具备三个要素:目的要素、时间要素、空间要素。
争议点一:韩某赶集买菜的行为属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首先,其夫张某系精神二级残疾人员,生活不能自理,系农村特困低保对象,日常饮食起居完全依靠韩某照料,韩某就近前往集市采购生鲜食材,并非普通个人休闲式购物,而是为保障无自理能力配偶基本生存饮食需要进行的刚需采购。其次,查明公司至韩某住所地沿途三家超市均没有出售青菜,事发当日集市恰逢开市,系周边就近能够采购生鲜蔬菜的合理场所,该采购行为符合“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法定情形。

争议点二:韩某事发时是否处于下班的“合理时间”之内。
韩某于2025年11月15日15时50分左右自公司外出前往采购,当日16时12分发生交通事故,自下班至事故发生,间隔仅25分钟左右,时间紧凑连贯,且未有证据显示其在此期间从事无关私事、逗留等偏离下班目的的活动,在下班即时出行的合理时间区间内,满足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要件。
争议点三:韩某事发时是否处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从地理区位看,集市坐落于公司正东方,韩某住所地位于公司西南方,事故发生地点处于从集市返回住所地的必经路段,且集市与公司之间的骑行距离约1.5公里,骑行时间仅约6分钟,绕行采购的路程短、偏离原直线路线幅度较小。结合本地农村商超配套不完善、集市周期性开市的客观地域特点,韩某选择当日就近集市采购家庭生活必需品,是农村居民基于家庭生活条件困难而作出的合理选择,韩某完成采购后原路折返住所,行程根本目的仍为下班返回居住地,短暂绕行采购并未改变下班回家的核心目的,整体行进路线应属“合理路线”的范畴。
至此,本案认定“上下班途中”的要素全部具备,韩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综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
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更多“劳”法师拍案
男子对女同事开黄腔被打耳光被开除
称不公平
别拿开玩笑当遮羞布!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6)鲁1326行初65号
本期编辑:茅轶婧
视频制作:王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