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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拍密,微信传密,违规违法!

转自: 2026-09-07 07:11:07

保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保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2025年,全国因违规使用微信、微信小程序引发的泄密案件约占泄密案件总量的90%以上。

常见误区

误区1:通过微信点对点私聊的方式,或在微信群内发送涉密信息,只要没有公开发布,就不属于泄密行为。

误区2:通过打码、裁剪、遮盖密级标志、隐去部分文字等方式就不会泄密。

误区3:心存侥幸,工作临时急用,只发一次或发送后有效撤回,不会被查到。

误区4:只是内部工作群,群里的都是自己人。

警示:微信属于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其传输路径经过商业公司服务器,不具备国家秘密所需的“专用安全通道”属性,不管是在群内发布涉密信息,或是“点对点”传输涉密信息均属于违法行为!只要发生微信传密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将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维度

存储不可控‌:文件自动备份至云端及多端设备(手机、电脑),清理聊天记录无法彻底消除服务器端痕迹。

‌传播不可逆‌:接收方可随时转发、截图,导致知悉范围瞬间失控,形成连锁泄密。

‌环境不安全‌:手机和微信客户端易受木马、摆渡攻击或图文识别小程序违规采集,导致涉密信息在实时泄露。

正确操作

绝对禁令‌: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严禁使用微信、QQ、钉钉等互联网工具传输、存储、处理涉密文件(含拍照、截图、语音、视频)。

‌合规渠道‌:涉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单位内部批准的‌专用安全保密通道指派专人进行‌传递,确保全程可追溯、可控制。

典型案例

案例1:我市某科技集团公司研发中心工作人员违规使用微信传输涉密文件

2026年4月,我市某科技集团公司研发中心系统集成平台总监胡某前往中央某部委开会。为使同事尽快了解会议内容,会议期间,胡某对1份机密级会议材料进行拍照并发送到集团公司内部的微信工作群,造成泄密。

事发后,该公司依据保密管理规定,决定给予胡某记过处分,同时根据集团绩效考核办法,扣罚其2026年度绩效奖金。

案例2:上海某民营企业员工违规偷拍并使用微信传输涉密文件

2025年5月,上海某民营企业接通知到市级机关阅看有关涉密文件,企业派关某某及其下属三人前往。当日下午,该市级机关业务处王某负责接待并在阅文前作了保密提醒,告知只可摘抄。关某某因担心抄写存在错漏,快速使用手机对文件第1页和第9页进行拍照。其间,王某全程在办公室内陪同,但因观察角度问题,且因关某某拍摄速度较快,未发现其违规拍摄行为。随后,关某某将两张图片上传至内部微信工作群,后又使用微信的图片编辑功能在文件第9页上使用红色线条标记重点内容后再次发至该微信工作群。

事发后,企业对关某某予以警告处分,调离该岗位,不再负责项目相关工作,扣罚2025年度绩效奖金3万元,同时取消3年内所有评优资格。该市级机关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有关情况在机关内部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