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农民日报
作者 | 李婧

《农民日报》2026年7月30日
第5版:法治时空
交10万元“坑位费”只卖出一单腊肉——
明星带货“天坑”骗局如何卷走2600万元?
花10万元“坑位费”就能靠明星带货“刷”出百万销量?这事儿听着就离谱吧?没错,哪怕签了正式合同,这种承诺依然不靠谱!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典型案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汤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诈骗案位列其中,而这起案件和2024年某明星夫妻带货翻车的热点事件紧密相关。为了拆解这起案件的内幕,给更多商家提个醒,记者梳理了该案的具体经过,并采访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理清诈骗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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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备了170万元的货只卖出一单
2024年1月,某明星夫妻直播带货翻车事件引发舆论关注。贵州某烟熏腊肉厂负责人王女士发布视频控诉:自己遭遇新型直播带货“坑位费”骗局,直呼该诈骗套路“真是天坑”。此前,她与上海某直播带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王女士工厂的烟熏腊肉产品安排进该公司主办、有明星夫妻出镜的直播专场。该直播公司宣传,此次邀请的明星夫妻带货能力极强,本场直播预计销售额可超过5000万元;商家只要缴纳10万元“坑位费”,就能保证其产品获得百万元以上的销售额。
王女士还公开了她和该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称,其他直播机构大多采用抽成模式带货,抽成比例普遍在30%以上;而他们公司虽然提前收取固定“坑位费”,算下来比抽成模式更实惠,要是达不到约定销售额还会按比例退款。
然而,直播虽然如期进行,可效果却差到离谱,掏了10万元“坑位费”的王女士,最终只卖出一单腊肉。在整个直播过程中,她的腊肉产品根本没有和明星同框过。她提前备好的170万元货物只能堆在仓库里。而当王女士找到直播公司要求退款时,才发现对方早已人去楼空。王女士的控诉在网上引发热议后,众多商家纷纷站出来称被该公司骗了钱,不少商家最终选择报警。
随后,本次带货的明星夫妻也出面澄清:他们只是本场直播的嘉宾,直播公司聘请他们在直播间露面两个小时,对于进入直播间的100多个产品,他们只展示了其中一部分,确实没直接介绍腊肉产品。
据介绍,该直播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主办的3场直播都是草草收场。在有的场次中,明星只到场两三个小时,大部分产品只以链接的方式飘过直播间,根本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宣传效果;有的场次中,明星虽然超时站台,但大部分时间段处于深夜或凌晨,直播间热度不足。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该直播公司的3个创始人——汤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没有履约能力和经营能力的情况下,先后利用3家空壳公司,招揽并组建引流团队,开展直播带货活动。吸引商家提前支付“坑位费”,3家公司办了3场直播,一共收了2600余万元,但销售额仅68万余元。有的商家在报案时说,专门聘请了多名客服和发货员应对当天的销售盛况,可一晚上连一个咨询的都没有,大家只能面面相觑,场面十分尴尬。
难点: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这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在接到商家的报警后,警方最头疼的问题就是该案能否刑事立案。应公安机关商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共同研判相关证据后,推动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该案立案侦查。
在本案中,商家和直播公司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合同,直播公司本身也是依法注册的企业,虽然最终带货效果远不及预期,但明星确实按时到直播间完成了带货与互动环节。一般来讲,单纯带货翻车本身不构成刑事犯罪,商家可以拿着合同和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这件事透着蹊跷,该案承办检察官认为,如果直接定性为经济纠纷,有太多细节说不通。
首先,从合同中可以看出,直播公司收取“坑位费”后,承诺带货销售量能达到“坑位费”的8倍甚至10倍以上,这样的目标真的可能实现吗?为了查明真相,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先后向辖区内两家颇有知名度的直播运营公司取证,两家公司负责人表示,通常保量销售比达到1∶3以上就算成功案例,承诺保量销售比1∶10实在反常。此外,明星本人一场直播介绍的产品数量一般不超过30个,但汤某某等人却向百余家商户承诺其产品均可由明星本人介绍,不太现实。
其次,合同约定明星录制的产品介绍片段会赠予商家,可供商家后续在经营场所反复播放。但证据显示,该直播公司未获得此项授权。
另外,从商家和直播公司员工的沟通过程来看,这家公司既不关心商家售卖的商品品类,也不在意商品质量和品牌知名度,选品环节极为潦草,只惦记着商家尽快交“坑位费”,这完全不符合正规直播公司的运营流程。
除了合同内容反常之外,涉案直播公司还存在“扯大旗”做虚假宣传的嫌疑。不少报案商家表示,该公司门口悬挂着某知名电影集团的牌子,商家们都误以为这家直播公司是该电影集团的下属企业或合作单位,认定其背景深厚肯定靠谱。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后,得到该电影集团的答复:“我集团没有直播业务板块,和该直播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
合同写的都是无法实现的内容,门口的牌子写着不相干名号,这难道不是诈骗?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下,警方立即对涉案人员展开抓捕,并第一时间扣押涉案人员手机、公司电脑等证物。
真相:合法的形式难掩诈骗的本质
到案的汤某某等人不承认有罪,还振振有词地说:“这能构成犯罪?这几场直播只是恰巧运气差没做好。”但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查,真相一步步被揭开。
经查,汤某某出于对影视文学的爱好,大专毕业后一直从事编剧、制片等职业,积累了邀请影视明星参与直播的人脉资源。2023年,曾和汤某某有过合作的王某甲主动联系了他。彼时直播带货风头正盛,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合伙开办直播公司。开办公司需要租赁场地、招聘员工,还需要注册资本,可两人都拿不出钱,于是又拉了王某乙出资。令人诧异的是,王某乙本身已是限制高消费人员,他居然筹措了数十万元,启动了公司的运营。
三人的分工为:王某乙出资,王某甲负责搭建引流团队,汤某某利用自己掌握的明星资源邀请明星进入直播间。
那么,他们的行为为何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仅仅是经济纠纷呢?
首先,该直播公司究竟有没有履行直播带货合同的诚意呢?据介绍,这3家公司都养了多支引流队伍,分别在安徽、河南以及上海招商,所有话术都是汤某某等人统一安排的。其中一个引流团队的队长曾在微信上问汤某某:“咱们承诺1∶8甚至1∶10这么高的保量销售比,真能做到吗?”汤某某回复说:“肯定做不到呀!到时候先扯皮,大不了最后按民事纠纷解决就完了。”
其次,汤某某等人已经做好了“跑路”的准备。这些公司都由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给这些法定代表人发放月薪,其主要职责就是应诉。当商家上门讨说法时,这些法定代表人就成了“挡箭牌”和“背锅侠”。汤某某等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显示,他们多次指示这些法定代表人不要和客户接触。
更关键的是,汤某某等人根本没有预留用于退还客户损失的资金。他们累计收取的2600余万元中,仅明星出场费和给引流团队的佣金就支付了1000多万元,房租、人员工资等公司运营成本又花了几百万元,还经常带着团队大吃大喝,剩余的资金被汤某某等三人私分了,案发时公司账上已经没钱了。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按比例退还“坑位费”的承诺根本没办法落实。
本案受害企业共计330家,遍布全国20余个省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他们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汤某某等三人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十一年三个月,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后三人提出上诉。2026年1月20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