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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视频公开批评员工,这种行为违法吗?

转自: 2026-07-08 14:42:17

公司内部员工之间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可是,高管利用自身地位优势,采取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公司对此又置之不理。针对该行为,长宁法官提醒:这样可不行。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有管理职责

对于员工的不当行为也可进行批评

但通过公司视频号全网公开

还组织“批斗大会”

后果会如何……

当“白眼狼”“骗子”“无赖”等字眼出现在公司公开发布的多段视频中,原告小周(化名)认为,公司领导吴总(化名)组织员工对其进行侮辱,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并持续影响他的精神状态、生活及工作。于是,小周将公司和吴总诉诸法院。

原来,在小周担任公司项目经理期间,吴总与小周因在工作群中发红包、抢红包问题产生矛盾。后续,公司在视频号中发布了一些有关小周的视频,视频中多次提到“说谎微表情”“贼嘴”等解读文字。吴总还组织公司员工召开视频会议,并要求其他员工逐一对小周进行评价。

对此种行为,该公司辩称,视频发布的是对员工工作的评价,不针对其人格;同时,视频传播量极低,未对小周造成影响。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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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争议为公司及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周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用侮辱、诽谤、捏造或歪曲事实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通常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的名誉。

法官认为,该公司公开发布侮辱言论,公司高管通过视频会议批评小周并号召大家曝光,势必令公司员工、看到视频号内容的公众等对小周的品格、信誉等产生不良印象,造成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不利后果。

公司和个人在使用网络空间过程中,均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公司应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职场氛围,即使存在劳动争议也应循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侵犯劳动者的人格权益。

长宁法院判决该公司、吴总在报纸上向小周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小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律师费共计16000元。

法官说法

劳动者的名誉受损,不仅会困扰其在本公司的工作,还可能对其再次就业产生不利影响。

本案中,用人单位选择采取网络公开发布侮辱视频、组织员工集体“批斗”等极端方式处理,其行为已明显超出劳动者的容忍义务范围,构成对员工名誉权的侵害。

用人单位对员工有管理权,可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等进行安排和监督,也可依法依规实施奖惩措施。劳动者对于公司有从属性义务,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罚款、警告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时,需坚守“合法合理”的边界,不得滥用管理权,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建议

公司及管理人员需共同创建文明平等的职场环境。本案中,公司及其高管的行为不仅严重伤害员工的尊严和声誉,也会破坏团队的信任基础,扭曲企业文化。

“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企业管理应当有理有节,尊重和平等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同时,公司应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良好的职场氛围和企业文化,让每个劳动者都能在有尊严、有保障的环境中创造价值。

图片来源于区人民法院、网络

记者:闫 漫

编辑:陈 莎

责编:姚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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