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法立足平台经济治理新形势新任务,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是完善数字经济基础性法律制度、运用法治方式引导平台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次立法修订紧扣实践需求,直面行业治理中的制度短板,在拓宽法律适用范围、系统构建平台责任体系、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整治电商领域突出问题、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合作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为补齐现行法律制度供给弱项打下坚实基础。总体来看,《草案》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强做优平台经济的决策部署,立法导向务实稳妥,制度框架体系完备,既着力破解当前行业运行中的现实矛盾,又着眼长远构建常态化长效治理机制,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治建设迈出关键性步伐。
立法之道在于精益求精,越是基础性法律,越要精雕细琢。在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持续优化制度设计,理顺内在法理逻辑,不断增强法律条文的科学性、严谨性与可实施性。立足畅通国内商贸循环、夯实实体经济根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稳步扩大制度型对外开放的战略全局,秉持“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统筹数实发展、兼顾经营效益与公共利益、对内治理与对外开放有机统一”的立法原则,结合草案制度设计尚存的优化空间,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一、总则增设法定条款,确立线上线下经营公平竞争原则
《草案》制度安排重点围绕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四方主体权责作出规范,尚未从顶层设计层面对线上电商与线下实体商业统筹发展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从现实格局看,线上数字商贸与线下实体业态相辅相成、竞争并存,共同构成我国现代商品流通体系的重要支撑。长期以来,线上线下经营活动在税收征管、用工管理、市场准入、监管执法等方面存在制度差异,形成不尽对等的制度环境。线下实体经营主体证照管理严格、财务核算规范,税费与用工社保约束刚性较强;线上部分小微经营者监管尺度相对宽松,制度性经营成本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实体商业稳定发展,对线下就业扩容、城市商业生态均衡运行带来影响。
《草案》起草说明提出统筹兼顾各类主体利益,但尚未将线上线下经营规则公平一致写入总则,没有确立税制、用工监管、市场准入、执法标准统一的法定原则。如果不能在法治层面固化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的制度导向,业态发展不均衡问题很难从制度源头加以化解。
为此建议,在法律总则增设专门条款,明确国家坚持线上线下商业公平竞争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外,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与线下实体经营,在税收征管、用工管理、证照监管、合规义务上适用统一法律规则,逐步缩小制度性成本差距,促进数字商业与实体经济融合共生,在立法层面更好兼顾线上业态创新发展与线下实体经济稳定运行。
二、推动平台公共属性入法,将政策定性转化为法定制度约束
《草案》起草说明明确,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具有显著公共性与社会属性,早已超越一般商事企业范畴,兼具数字基础设施的特征。这一判断契合行业发展实际,是平台治理法治理念的重要进步。目前,该重要定性仅体现在立法说明之中,尚未转化为法律正文的刚性条款,平台社会责任的内涵边界、履行方式、监督约束机制缺乏法定依据,制度约束力有待强化。
大型电商平台掌握流量分配、交易规则制定、市场准入审核、跨区域流通调度等关键运行权限,能够对居民消费、商户经营、就业吸纳、市场保供稳价产生广泛社会影响,其公共责任不宜单纯依靠企业自主自律,有必要予以法定化。现行草案主要规定一般性合规义务,未对平台社会责任作出清单式界定,在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助力乡村振兴、纾困帮扶中小商户、促进区域商业协调发展、开放公共数据服务、应急物资统筹调度等方面缺少法律支撑。社会责任长期依靠倡导性安排,容易出现企业偏重经营效益、弱化公共利益诉求的倾向。
据此建议,在总则相关条文中明确大型平台兼具商事经营属性与社会公共属性,依法承担相应公共责任,涵盖助农兴商、市场保供、扶持中小商户等内容,建立平台社会责任年度报告与公示制度,把政策层面的倡导引导转化为法治化、可监督的制度安排。
三、分层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健全长效化权益法治保障体系
草案将骑手、同城配送、履约服务人员界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新业态用工立法的重要进展,有助于厘清长期以来从业者法律身份模糊的问题。但草案仍有优化空间:只作出概念定性,未在法条层面对新就业形态的内涵予以法定界定,未能厘清一项核心法理问题:新业态用工是劳动方式的灵活调整,还是可以据此免除平台法定社会保险相关义务。
从劳动法理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依据是从属性原则,包含人格从属、管理从属、经济从属等维度。大量即时配送从业人员接受平台算法派单、奖惩考核、在线调度与路线管控,平台管理权限较强,从业者自主经营空间有限,用工从属性特征较为突出。在行业实践中,不少平台通过外包、众包等方式逐层分散用工责任,未依法足额落实社保相关义务,社会保障压力较多向劳动者个人与社会转移。如果本次立法对履约人员采取简单化、一刀切的定性方式,容易固化制度安排,将平台履约人员一概归入灵活就业范畴,弱化平台相应保障责任。从长远看,易形成从业人员保障偏弱的结构性问题,随着从业者年龄增长,养老、医疗保障缺口逐步显现,潜藏不容忽视的系统性隐患,这是本次修法需要审慎防范的制度风险。
为此提出四项完善建议:第一,在法律正文中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行分层规制,避免一刀切立法。将算法管控强度、平台管理权限作为法定区分标尺:对平台管控较强、从属性突出的履约从业人员,不宜简单豁免平台相应社会保障责任;对自主接单、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无强算法管控的从业者,适用灵活就业相关规则,把从属性强弱纳入法定判断标准,防止概念表述宽泛虚化。第二,构建多方共担的社会保障机制,既不将保障责任全部归于平台,也不简单交由社会兜底。建立平台、外包服务商、劳动者、公共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化分担模式,先行建立新业态职业伤害强制保障制度,优先解决工伤、职业伤害等紧迫权益问题,循序渐进完善养老医疗保障安排,形成完整制度闭环。第三,确立算法治理与用工责任挂钩原则,法律明确,平台算法管控强度越高,相应承担的用工保障义务应当越强,从制度层面避免出现平台依靠算法实施强管理、却规避法定用工责任的不对称格局。第四,精简法条中笼统的倡导性表述,推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由政策性宣示,转化为便于执法、便于司法适用的刚性法律规则,减少今后法律落地梗阻、各地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
四、优化跨境电商制度架构,构建对等开放、依法反制的法治体系
草案新增条款提出,国家可对在电子商务领域设置歧视性壁垒、不合理限制我国电商主体的境外国家和地区,依法采取相应反制措施。该条款对于维护我国数字贸易正当权益、应对境外不合理规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是本次修法的亮点内容。从制度架构来看,相关法理逻辑仍有进一步理顺完善的空间。按照国际经贸法治通行逻辑,对外依法反制的重要前提,是本国对外开放规则实现法定化、对等化。反制措施本质是对等原则的具体运用,若电子商务对外开放未在法律层面确立对等原则,反制条款的法理根基仍可进一步夯实。
当前全球各国电商监管制度存在明显差异,部分发达国家在平台准入、数据跨境流动、外资审查监管等方面对境外经营者设置较高门槛。我国跨境电商领域尚未在法律正文中明确写入对外开放对等原则,开放安排较多依托部门规章与政策文件,法律层级不高,制度稳定性有待提升。立法若单独设置对外反制条款,缺少前置的对等开放法定原则,制度体例先有反制措施、后缺基础性原则,内在逻辑不够严谨,在今后国际经贸博弈中法理说服力有待加强。
完善建议如下:第一,在电子商务开放合作专章首条增设基础性原则:国家电子商务对外开放遵循对等原则,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电商领域的市场准入、监管待遇,与对方给予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待遇保持对等。将对等开放由政策原则上升为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跨境电商制度体系的法理基础。第二,优化条文编排顺序,按照“基本原则—歧视行为认定—依法实施反制”的逻辑排布法条,理顺立法内在逻辑。第三,细化境外歧视性行为的认定情形,压缩笼统模糊表述,明确不合理准入壁垒、数据流动歧视、监管待遇不公等具体情形,为监管部门启动反制程序提供清晰法律依据,避免条款悬置、落地困难。第四,健全反制程序约束,在赋予主管部门相应权限的同时,完善程序性规范,建立事前研判、公开说明、实施效果评估等机制,做到依法依规实施反制,既坚决维护国家经贸利益,又契合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总体方向。
数字时代的电子商务立法,事关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市场公平秩序、民生就业保障与对外开放大局,是兼具经济属性、社会属性、涉外属性的基础性法律。一部高质量的基础性法律,既要理顺平台内部各类主体权责关系,更要立足国民经济全局,统筹回应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平台公共责任落地、新业态劳动者长效权益保障、对外开放对等化等深层次制度命题。在现有草案基础上,持续完善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平台法定社会责任、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跨境对等开放四项制度设计,能够显著提升立法的系统性、全局性、前瞻性,使最终出台的法律既规范平台经营秩序,又赋能实体经济提质增效;既充分激发数字创新活力,又牢牢守住民生社会底线。以高质量良法善治护航电商行业行稳致远,为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筑牢坚实法治保障。
上海市消保委
上海市消保基金会
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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