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共同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深化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协作,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发布了“长三角区域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上海市“崇明区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等非法倾倒渣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5个案例入选,为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经验”。
本次发布的案例在打击涉固危废违法行为、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造成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应对衔接、法治惠民和拓展多样化替代修复方式5个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充分展现了长三角三省一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中的显著成效。
上海市崇明区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等非法倾倒渣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抽查发现,某工程项目渣土申报处置量1万吨,实际出土量达12万吨,其中部分渣土非法倾倒至崇明岛某区域。经多部门调查发现,2023年7—12月,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无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情况下,超出渣土申报处置量处置渣土,并委托运输单位实施渣土承运处置事宜。该运输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怠于管理,项目工作人员与非法运输车队责任人取得联系,要求其帮忙运输处置部分渣土。但非法运输车队责任人私自与索要渣土个人取得联系后,安排运输车队偷运项目部分渣土倾倒至崇明岛某区域。

经第三方机构调查、鉴定,在渣土倾倒区及所选取的对照区内采集高等植物、大型土壤动物、大型底栖动物、鱼类样品进行分析,并对区域内鸟类活动情况开展对比观察。结果表明,相较于对照区域,倾倒区域内出现植被丰度下降、水生生物量减少、生物多样性降低情况,存在生态损害事实,本案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120余万元。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2024年9月30日,崇明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四方赔偿义务人(工程施工单位、运输单位、非法运输责任人、索要渣土个人)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预磋商会议,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确认书。2024年10月25日,在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崇明区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由四方赔偿义务人共同连带承担。为了防止生态环境损害进一步扩大,其中一方赔偿义务人在磋商之前,先行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2024年11月,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及修复方案,一方赔偿义务人先行完成建筑垃圾清理转运、养殖坑塘两岸植被恢复、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在修复过程中,崇明区人民法院、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参与监督,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达到良好效果。为了进一步传播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崇明区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系统的协调性和整体性,在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基础上,建立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后半篇文章”。

该案是一起磋商前主动履行修复责任的生态类损害赔偿案件。案件体现的全面落实整改、生态类司法鉴定、生态环境部门与公检法机关联动等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一是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落实整改。该案作为2024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区级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进整改。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与绿化市容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健全联动机制,探索经验做法,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二是突出生态系统司法鉴定,关注生态资源。当地独具特色且丰富的生态资源,一旦受到破坏,生态系统会变得敏感而脆弱。尤其是涉案周边区域仍然是鸟类重要栖息地,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鸟类和植物。本案除了关注非法倾倒渣土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之外,更关注区域及周边的生态系统是否失衡的问题。因此,司法鉴定特别强调对倾倒区域和周边生态系统影响程度的调查、分析、研判。
三是加强行政司法协同联动,责任“一案三追”。通过“一案三查”的模式,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绿化市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加强调查取证、信息共享、生态修复、宣传联动等工作衔接机制,同步追究赔偿义务人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修复。
四是建立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延伸办案效果。在涉案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合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展示本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成果,增强公众“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体现案件警示、教育、宣传作用,推动形成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区位的敏感性,崇明是世界级生态岛,也是长江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区域,这决定了案件处理必须高标准、严要求。案件有三点做得很到位:第一,责任认定的全链条性。从施工方到运输方,从车队到受土方,四个主体共同连带,打击了整个违法利益链。第二,损害评估的生态导向。鉴定不局限于土壤理化指标,而是系统评估植被、底栖生物、鱼类、鸟类等,真正抓住了“生态系统受损”这一本质。第三,修复监督的司法介入。检察院主持磋商,法院、检察院全程监督修复,确保了修复质量,同时在涉案区域建立教育基地,延伸了案件效果。
上海市松江区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侧翻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5年3月6日2时08分,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接到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值班室来电,G1503转G60处有一辆装载乙二醇的货车发生侧翻。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应急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调查,一辆属于嘉兴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槽罐车,发生侧翻事故导致罐体内有乙二醇泄漏,通过绿化带地面部分流入一侧沟渠。

松江区环境监测站经过现场监测及勘验,对绿化带上土壤进行分析,结果显示约有10个平方米的林地土壤(深度0.4米)乙二醇含量为28%;周边40平方米林地土壤(深度0.2米)乙二醇含量为7%左右;对沟渠内污水进行分析,结果显示现场事故点、事故点北侧、事故点南侧三个点位水样,水质类别均为劣Ⅴ类,pH值呈中性,生物毒性为无毒,挥发性有机物未检出。2025年3月6日上午,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应急人员第一时间对现场开展清理工作,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清理受污染土壤和污水,有效防止发生二次环境污染。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召开专家鉴定评估会,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GB/T39791.1—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2部分:损害调查》(GB/T39791.2—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GB/T39792.1—2020)等文件,确定该突发事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事实存在。经过专家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受污染区域清理,二是土壤及植被恢复,三是下渗污染物去除。经过磋商,赔偿权利人代表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和赔偿义务人嘉兴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共识。2025年9月5日双方在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的见证下签订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支付处置费、检测费和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76722元。
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和支持下,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尝试让企业通过替代修复履行赔偿责任。2025年,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推进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和企业约定在指定区域补种绿植,既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又增加生态效益,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一是及时开展应急处置,防止污染扩张。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在凌晨2点收到车辆侧翻的信息后,立即派遣应急人员前往现场勘察,由松江区环境监测站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确定乙二醇已发生泄漏。第一时间委托第三方机构将受污染土壤和污染进行清理,防止乙二醇渗漏,阻止污染进一步扩大。
二是启动损害赔偿程序,组织鉴定评估。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在经过现场调查后,确定该突发事件造成环境污染,将事故方作为赔偿义务人,及时启动损害赔偿程序,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评估,确保土壤指标达标。经过磋商,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顺利签订赔偿协议,支付处置费、检测费,以及生态功能损失费等。
三是推进修复基地建设,实现替代修复。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正致力于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本次案件与赔偿义务人约定将生态功能损失费用于替代修复,通过在指定区域补种绿植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该举措是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抓手,不但对赔偿义务人起到教育惩戒的作用,同时对生态环境产生增益效应,具有显著的宣传效果。

本案展示了造成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损害赔偿工作的有效衔接机制。突发环境事件不同于一般环境违法,其特点是时间紧迫、危害不确定、处置要求高。案件处理突出三个“及时”:一是及时应急响应,凌晨2点接报后立即开展现场处置,第一时间清理受污染土壤和污水,有效防止了二次污染;二是及时启动赔偿程序,在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组织专家鉴定评估,确保损害事实认定的科学性和赔偿金额计算的准确性;三是及时推进替代修复,创新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通过补种绿植方式履行赔偿义务,既对违法者起到教育惩戒作用,又产生了显著的生态效益和宣传效果。
上海市奉贤区某电力设备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2年8月1日,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线索反映,某电力设备公司在7号、8号厂房西侧外电缆槽(雨水明沟)及周边绿化带违法排放含油废液。该电力设备公司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自行清除了污染物并开展污染治理工作。然而,2023年9月,该电力设备公司在清理电缆槽污染物时,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将清理的废液(疑似石油溶剂类物质)倾倒在厂区东侧空地,并在该区域外围堆存了一批疑似含油污泥及沾染污泥的水泥盖板,涉及违法倾倒危险废物30余吨,倾倒区域面积达673.5平方米。

本案共委托两次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2023年8月,上海清宁环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8号厂房周边电缆槽及绿化带违法排放含油废液行为造成土壤生态环境损害,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该电力设备公司对电缆槽和附近绿化带土壤开展自行清理处置,将受损土壤作为危废处置。按照要求,电缆槽清理废液应当按照危废处置,但该电力设备公司擅自倾倒在厂区东侧空地,导致第二次违法行为。2024年3月,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危废特性鉴别结论,倾倒区域污染土壤、外围堆存污泥和水泥盖板沾染物这三类固体废物均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定,调查点位土壤和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的浓度或者相关理化指标超过基线水平,造成了土壤环境损害。

2023年9月27日,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见证,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该电力设备公司就第一次违法行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认定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09.4581万元,该电力设备公司在协议签订前已赔付属地政府垫付的相关费用。2024年6月20日,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见证,双方就第二次违法行为再次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认定损害赔偿费用共计542.5559万元。2024年6月27日,该电力设备公司将属地政府垫付的相关费用赔付到位。
第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后,因鉴定时间较长,生态环境损害清理工作无法确定,直至2023年7月12日,某电力设备公司对7、8号厂房周边电缆槽进行含油废液的抽吸,产生0.646吨废包装物及6.75吨含油废水。2023年7月底该电力设备公司再次对电缆槽及绿化带进行清理,产生固废3.21吨,均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然而,清理过程中发生擅自倾倒行为,造成二次污染。为及时清除第二次倾倒环境污染、修复环境,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要求属地政府对该电力设备公司厂区倾倒区域及厂区南部边界供电排管井进行应急处置,对倾倒区域应急处置后仍检测不达标土壤进行扩挖修复处置。2023年9月26日至10月2日,共计清理转移33批次、549.895吨废物;2023年10月底至11月,对应急处置后特征污染物检测依然超筛选值区域的土壤进行扩挖,共计清理转移8批次,共计126.4吨废物;厂区南部边界供电排管井内的油状液体及固液混合物被清理并转移至4个吨桶内。
目前,本案中两次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均已完成修复,评估结果显示8号厂房周边电缆槽附近绿化带土壤环境已恢复,且二次污染区域未进一步造成地下水环境损害。

本案通过技术赋能、制度创新、协同治理的系统性解决方案,为破解“二次污染追责”难题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方案,彰显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成效。
一是因小失大,赔偿义务人未依法依规处置污染物,造成民事、刑事责任加重。本案中,某电力设备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有权利自行开展污染物清理及环境修复。但在处置过程中,企业为规避可能存在的十几万元危废处置费用,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导致二次污染,不仅进一步扩大环境污染,还造成进一步的财产损失,同时面临刑事责任升级,证明了合规处置成本远低于违法代价。
二是强化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技术支撑。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司法鉴定时间较长,导致修复工作延迟。第二次违法行为发生后,在司法鉴定部门环科院的指导下,及时开展应急处置,有效控制了二次污染范围,避免了地下水环境损害。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线索时,应第一时间对接司法鉴定部门,强化技术指导,同步开展损害赔偿工作与受损环境修复工作,力求将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控制在最小,做到有效修复。
三是跨部门协作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要抓手。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环保部门及检察院密切合作,提供了专业意见和执法经验,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顺利完成。跨部门协作不仅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多角度分析、广视角洞察,推动了“谁损害,谁赔偿”原则的有效落实。
本案警示意义突出。企业首次违法后在自行清理过程中为省十几万处置费而擅自倾倒,结果导致损害赔偿从209万飙升至542万,这笔“经济账”发人深省。从法律层面看,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企业自行修复的边界在哪里?理论上赔偿义务人有权自主修复,但必须具备相应能力,并接受监督。第二,二次污染如何追责?本案两次鉴定分别确定了前后因果关系,为叠加追责提供了依据。在二次污染处置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在第二次违法发生后迅速介入应急处置,避免了地下水污染,这说明司法鉴定机构不应仅仅“事后算账”,还可发挥“事中指导”作用。另外,公安、环保、检察三方协同形成了完整的联动追责链条,这种机制应当固化。
上海市王某某非法捕捞损害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10月,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转送的王某等人非法捕捞案卷材料。经查,王某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使用上海市海洋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至上海市管辖的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22至2024年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1,038元(其中已经售卖并灭失的渔获物价值人民币92399元,执法机关现场查获渔获物153.7千克),属于破坏国家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按照“行政处罚同步实施生态环境索赔”的总体要求和相关程序,2025年2月8日,市农业农村委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王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工作,铁检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派出检察官现场支持本次磋商。磋商人员在长航公安上海分局起诉意见书、案卷移交材料、铁检院不起诉决定书、三分检检察意见书、市农业农村委案件调查材料等证据基础上,充分听取王某个人的陈述意见,积极采纳检察官意见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涉案渔获物认定价值并综合考虑涉案渔具系江苏省渔业主管部门核定允许作业的捕捞工具,认定该案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共计人民币101038元。经磋商会,王某认错悔过,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但提出经济收入微薄,有年迈且疾病中的母亲需要赡养,难以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磋商人员对此进行综合考虑。经三方磋商,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劳务代偿方案》,约定由王某承担和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为缴纳人民币10000元增殖放流费用,并通过“劳务代偿”方式折抵其余人民币91038元生态损害赔偿金,王某以公益劳动形式参与生态养护、公益宣传等活动,并对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市农业农村委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之规定,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对本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渔获物153.7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2399元;3、罚款人民币31000元;4、没收涉案渔具定置三重刺网30顶。2025年2月20日,王某支付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增殖放流费用,购买暗纹东方鲀鱼苗3334尾用于增殖放流。后续,王某已经缴纳罚款、违法所得,根据《劳务代偿方案》履行劳务代偿义务。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委托崇明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销毁涉案渔获物,并于2025年6月30日对30顶涉案渔具集中销毁。2025年7月21日,上海水产研究所在本市奉贤海域增殖放流王某购买的苗种;王某所在社区黄沙港镇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社区证明,王某已完成社区公益活动。


该案系上海市首例海洋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综合考虑赔偿义务人的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条件、劳务代偿意愿等因素,并细化确认工时认定、劳务内容、监督管理等内容,最终促成赔偿权利义务人心服口服地签订了“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折抵赔偿金”的组合赔偿协议。以劳务代偿折抵赔偿金虽然存在执行成本高、监管难、耗时耗力、程序繁琐等问题,但在具备履行条件下,劳务代偿可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和社会示范效应,也彰显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并存。一方面,劳务代偿能够解决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额问题,减轻了其经济压力,进而提升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利用赔偿义务人的职业渔民身份,向其他渔民宣传禁渔政策、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海光缆保护政策和打击海上走私政策等法律政策,增强渔民群体的守法意识,让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为“守护者”,以现身说法形式生动宣传环保法治意识,警示教育意义重大。在此基础上,2025年6月6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检察机关,又共同召开了农业农村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总结了经验,重点就具体启动标准、操作实施办法、客观问题难点、部门协同协作等方面,进行充分、深入、贴切的沟通交流,并就长效机制建设达成共识。
本案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的组合模式为解决赔偿义务人履行能力不足问题提供了新思路。通过让渔民以公益劳动形式参与生态养护和普法宣传,既保证了责任承担的实质性,又发挥了教育转化功能,将“破坏者”变成“守护者”,取得了较为突出的社会效果。当然,劳务代偿需要细致的配套机制,包括工时如何折算、劳务内容如何设定、履行过程如何监督等,本案设计了较为完善的监督和认定规则,通过社区证明、定期检查等方式保障责任有效落地。同时行政机关对积极履行者从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上海市青浦区西岑某施工营地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3月14日,华东督察局对金泽镇西岑某施工营地现场检查,交办相关问题,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施工营地进行调查后发现该营地用水量大,生活区生活污水无法及时外排,冒溢后流入明沟,汇流至营地南侧道路旁,并通过横穿道路的塑料管和明沟最终流入营地南侧北横港(属于上海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青浦区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3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管道内流入北横港的废水化学需氧量为473mg/L、氨氮为9.45mg/L、总磷为101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第二类污染物排放限值一级标准,施工营地建设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建设公司迅速整改,填埋明沟,拆除河边管道排口,但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水污染物,破坏了地表水环境。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建设公司依法作出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沪环规〔2024〕5号)的相关规定,“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2024年5月14日,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委托3位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本案超标排放的水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计算,案中超标排放造成的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2.77万元。2024年6月13日,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与建设公司、属地金泽镇政府在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和替代修复方式召开磋商会议,达成赔偿协议,施工营地建设公司负责替代修复工作,承担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目前,已完成整改措施,明沟内废水已抽排至市政污水管网,明沟已回填,新增污水管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已支付到位,采取在金泽元荡长三角联合生态修复基地设立生物多样性鸟类观测项目的方式进行替代修复,本次替代修复的方案分为3个部分:在基地内搭建鸟类观测点,安装鸟类观测红外相机和鸟类观测望远镜;在基地内种植果树;安装科普标识牌。现已安装鸟类观测红外相机8台,鸟类观测望远镜1台,共种植果树20棵,并已完成鸟类科普标识牌安装。

一是多部门协同履职,提升生态修复质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属地街镇,突破部门和条线的信息壁垒,实现多元共治、司法助推。本案是一起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损害生态环境的案件,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原地修复,故参考专家意见,综合当事人意愿,采取在长三角联合生态修复基地设立生物多样性鸟类观测项目的替代修复方法。
二是因案制宜、因人制宜,探索多元化修复方式。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由当事人通过清除基地内河道边漂浮水草、种植鸟类食源性植物,吸引更多的鸟类在基地内停留和活动;并增设红外感应相机,记录鸟类相关影像资料,打造宣传阵地,提高公众对于鸟类的保护意识,守护元荡蓝天碧水,共筑鸟类栖息乐园。
三是强化监管执法,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防线。青浦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保护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资源多样性,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治理能力和水平。生物多样性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青浦区将始终秉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大监督、监管执法力度,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各项行动,不断激发全社会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积极性,携手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这起案件最大的特色是修复方案上的创新性。案件突破行政区划限制,将无法原位修复的水污染案件转化为长三角联合生态修复基地的生物多样性项目,这种做法契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实现了生态效益的跨域共享。此外,“检察监督+公益组织管理”的资金监管模式也极具特色。通过慈善基金会专户管理配合检察监督,既保证了资金专款专用,又提高了使用透明度,为替代修复资金管理探索出了可行路径。
供稿: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