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起徒步猝死纠纷案引发关注。23岁女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徒步活动,其间身体不适,独自返回时昏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旅行社已提前就活动安全、参与者身体状况等事由约定了“免责声明”,但事关人身安全,免责无效,须为此次事件负有30%的赔偿责任。

路线风景图(来自网络)

旅行社发起活动的免责协议
23岁的张女士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一家旅行社组织穿越南京九连尖的徒步活动,活动帖对于目的地、行程、费用、报名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张女士报名参加该活动,并转账支付了139 元的报名费。徒步活动于当天中午开始,领队加队员共52人。当天天气炎热,中途张女士感到身体不适,在告知领队后便独自原路返回。下午3时许,张女士被路人发现昏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然而,直至傍晚活动结束,旅行社才发现张女士失联。
张女士的父母作为原告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对此,旅行社抗辩称该徒步活动系公益性质,并且活动帖附上了免责声明,已尽到提示义务。免责声明载明“活动中如有意外,组织者只负责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组织者及领队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参与者未如实说明身体状况导致在活动发生的一切意外后果均自行承担”等。若参与者主动参加活动即接受了上述免责声音,视为其自担风险。与此同时,旅行社认为该活动系公益性质,所以他们只收取了成本费用,不应承担过多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该活动系公益性质的说法,法官认为,该活动本身盈利多少并不能改变其经营性质。“旅行社可能会通过这一活动来引流,达到宣传的目的,因此认定了该活动系经营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第1198条,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佘山人民法庭法官徐霖指出,旅行社应在该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负有风险防控及告知、安全保障、及时救助等全流程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对外发布的免责声明
对于免责声明,法官解释道,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免责条款中如果涉及到对于人身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责任免除应属于无效。“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法律给予我们的最高权利,它是不能通过一纸声明或某一协议去放弃或者预先作出安排。”徐霖表示,对于旅行社而言,事中的管理以及事后的救助方面存在重大疏漏,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综合考虑旅行社的过错,法院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参与者本身而言,其对自身安全应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法官指出,参与者对该案的发生后果存在重要过错,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在参与该类活动前,当事人应充分考虑自身的体能和徒步经验,一旦发生身体不适的情况,应积极与领队协商,坚持随行人员陪同,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选择妥善的解决办法。“在发生身体不适等一些突发状况时要正确评估自己的风险,不要觉得麻烦队友或者影响别人的行程而不要陪同,需要他人陪同或者救助的时候一定要坚持。”徐霖说。
■记者 陈菲茜 文图 ■刘青 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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