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虹口一小区发生一起因施工占道引发的老人摔伤事件。年逾古稀的李阿姨(化姓)途经小区围墙外的人行道时,被燃气公司施工遗留的砖土堆绊倒受伤。在三所联动调解下,纠纷得以快速化解,施工方依法向老人支付了相应赔偿,保障了老年居民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某燃气公司施工队在该小区开展地下管道施工期间,将挖掘出的砖土随意堆砌在小区围墙外的公共人行道上,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事发时,李阿姨行经此处不慎被砖土堆绊倒,随即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李阿姨为轻微脑震荡及软组织挫伤,产生了相应的医疗与康复费用。

李阿姨与其丈夫均已年过七旬,且无子女照料,自行通过诉讼维权存在较大困难。情急之下,老两口向属地居委会寻求帮助。社区法律顾问律师结合案情分析认为,通过诉讼途径起诉人身损害赔偿虽能解决,但耗费的时间及精力较大,联动调解是更高效、更贴合老年人实际的化解方式。
随后,居委会组织 “三所联动” 调解会议,邀请燃气公司及施工方代表到场,围绕伤者医疗费用、营养费等补偿事宜进行充分沟通。调解人员结合案情,向施工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公共场所施工致害的侵权责任规定,明确施工方未履行安全警示与防护义务,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燃气公司向李阿姨支付补偿3000元,用于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支出。
此次纠纷的快速化解,是“三所联动”机制服务群众、高效化解民生纠纷的生动实践。相关部门提醒,在道路、公共场所施工的单位,务必严格履行安全警示与防护义务,避免因施工不当给市民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市民如遇类似侵权纠纷,可及时向社区、法律顾问等寻求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葛敏敏
图片:广中路街道
编辑:葛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