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现公布第四批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入网餐饮经营户未落实有害生物防制责任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托“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预警系统,发现辖区某入网餐饮经营户后厨存在老鼠活动痕迹。执法人员随即调取事发时段后厨监控录像并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店未建立有害生物防制管理制度,也未采取有效防鼠措施,导致鼠患问题发生。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经营户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3.3.4.2、4.2.5、10.3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有害生物防制是阻断食源性基本传播的关键环节。本案中,该经营户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忽视有害生物防制工作,导致后厨出现老鼠活动,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托“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手段,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了对餐饮后厨的全天候、非现场精准监管,有效解决了传统监管中“发现难、取证难、处置慢”的难题。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害生物防制制度,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场所设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某入网餐饮经营户
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14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入网餐饮经营户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在食品制售经营过程中,未保持着装清洁,也未佩戴工作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经营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餐饮场所卫生状况不仅体现管理水平,也承载着消费者的信任。本案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既是对该经营户的惩戒,也是对其他经营者的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应从中汲取教训,树立“卫生就是安全、规范就是保障”的理念,将场所卫生融入日常经营的每个细节,以干净整洁的环境和规范有序的管理守护消费者饮食安全。
案例三
某入网餐饮经营户涉嫌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辖区某入网餐饮经营户涉嫌在网络平台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该经营户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其在未取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平台销售凉拌黄瓜,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经营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警示:
随着气温升高,凉拌菜等冷食类食品消费需求明显上升。此类食品在制作过程中对加工环境、设施设备以及操作流程等都有着明确的规范要求。部分商家若一味追逐经营便利而忽视合规要求,随意上线冷食类品种,极易埋下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办,旨在划清经营范围与安全责任的边界,警示餐饮经营者务必绷紧合规弦,切勿因“一盘凉菜”触碰法律红线。
今年3月以来,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资料来源于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毛奕云、程 前
责编: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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