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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三期)

转自:上海静安 2026-05-21 10:58:20

静安区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百日攻坚”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市静安区某餐饮店销售与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不一致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入网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在外卖平台销售“矿泉水”,而实际销售的是某品牌的纯净水,配料表为水。当事人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实际标签、标识不一致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线上标注售卖矿泉水、实际售卖纯净水,线上食品信息与实物标识不符,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规定,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也扰乱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各入网餐饮商家须如实公示食品信息,确保线上线下商品信息一致。本案警示各类入网餐饮提供者明晰法律红线,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杜绝线上信息不实乱象,共同净化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二|上海市静安区某餐饮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案

基本案情:

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某网络餐饮店餐具开展抽样检验,抽检结果判定餐具不合格。经查,不合格原因系人工清洗消毒不充分。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因人工清洗消毒不充分,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未落实餐具清洗消毒管控要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餐饮卫生安全隐患。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清洗消毒流程,做好餐具清洁消杀与自查工作,保障餐具合规达标。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提供者须严守卫生管理规范,持续保持良好的网络餐饮卫生情况。

案例三|上海市静安区某餐饮店经营禁止类食品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对辖内某入网餐饮店开展检查,现场查实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制作并销售炝虾。当事人经营禁止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擅自制作并销售炝虾,其违规经营地方明令禁止食品的行为,反映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合规经营意识不足。餐饮经营者应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杜绝售卖禁止类食品,防止引发食源性疾病。本案亦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提供者,严守地方食品安全禁令,筑牢食品安全经营底线。

案例四|上海市静安区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入网餐饮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自开业以来,仅留存一次日常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未按要求完整留存各类食品安全台账资料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四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食品安全台账资料留存不全,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内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存在食品安全管理漏洞。餐饮经营企业应当配齐管理人员,规范建立、完整留存各类食安台账,落实常态化自查管理。本案警示入网餐饮企业需重视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台账记录。

案例五|上海市静安区某餐饮店涉嫌公示虚假主体信息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网络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持有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但其上传至外卖平台上的证照信息却为另一家经营主体。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公示虚假主体信息用以日常经营,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持有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却在外卖平台公示其他市场主体证照,属于虚假公示经营主体信息,违背诚信经营原则。入网餐饮提供者应严格据实上传真实合法证照,保证线上线下主体信息一致,做到亮证合规经营。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提供者要规范公示证照信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静安区将持续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治,不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同时,若消费者发现网络餐饮违法违规线索,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资料、图片: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