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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手机应用商店的算法榜单为消费者提供了重要选择依据。然而,部分企业为提升曝光度,通过制造虚假流量规避算法监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亟需依法规制。
本期分享的系一起因制造虚假流量提升榜单排名而被法院认定服务合同无效的案例。本案裁判通过认定移动网络服务商经模拟自然用户提高移动应用程序下载量、操纵搜索排名的行为无效,否定了应用程序开发者及移动网络服务商绕开平台算法监管、制造虚假移动数据流量的做法,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网络经营秩序和环境生态,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该案例获评全国法院优秀案例、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等。
上海吞某网络科技公司诉上海火某网络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移动应用程序注册、下载过程中形成的数据流量属于电子数据,各方当事人对数据流量真伪意见不一的,作为数据持有者的移动互联网服务商应当提供能够反映该数据流量来源,具有可识别性、完整性的证明文件,并应排除数据流量增长的虚假意向。
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与移动互联网服务商以提高应用程序在移动客户端应用商店排行榜排名为目的,采用特殊方法规避平台算法规则、制造虚假数据流量,而遭平台下架处罚,且未能举证证明数据流量真实性的,应认定存在流量欺诈。该行为损害消费者网络权益,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与移动互联网服务商订立的服务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关键词
虚假流量 / 平台算法 / 刷榜 / 网络秩序
案例撰写人
张晓霞、高岩
法官解读

张晓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北人民法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曾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法院业务能手,主审并撰写的多起案件获评全国法院优秀案例、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等。
01
基本案情
火某公司为推广其开发的手机游戏APP,吸引真实客户下载使用,于2021年1月与吞某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吞某公司通过增加该手机游戏APP的下载量,从而实现该APP在同类型游戏榜单中的排名优化,而火某公司则需根据具体下载量支付推广服务费。
合同签订当月,吞某公司就通过制造大量下载数据的方式,帮助火某公司开发的APP在手机平台同类游戏榜单排名中跃升榜首。为此,火某公司向吞某公司支付了10万元推广服务费。
2021年2月中旬,在吞某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火某公司发现其开发的手机游戏APP突然被手机平台作清榜处罚,处罚理由为存在违背平台管理协议的欺诈、不当、非法或不诚实行为。随后,吞某公司便指导火某公司向手机平台进行申诉,但并未取得成功。
因火某公司未向吞某公司支付2021年2月的推广服务费,吞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火某公司支付推广服务费8.9万余元。
火某公司辩称,吞某公司的推广服务,实质是通过虚构下载量的方式进行刷榜,相关下载数据都不是自然人用户产生的真实下载数据。而且,正是因为吞某公司制造虚假下载量的行为,才导致火某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APP被处罚清榜。据此,火某公司不同意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吞某公司与火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2.吞某公司向火某公司返还推广服务费10万元;3.吞某公司赔偿火某公司损失10万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双方均表示若涉案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无效的诉请主张与本案提出的本、反诉主张一致,并同意就合同无效及相应后果在案件中一并处理。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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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评析
一、平台榜单排名中平台算法、数据流量的概述
(一)平台算法
算法是解决问题的机制,在移动互联网场域内,平台通过代码编写完成社区规则制定、监督管理、数据收集、计算分析等治理指令,从而实现效益、效果的更优安排。对于平台而言,算法这一底层架构,不仅意味着一种个性化的治理规则和方式,还意味着数字领域的竞争能力和优势。本案中,算法的场景化应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算法推荐。算法推荐是指根据用户需求或喜好,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的技术。本案中,手机平台应用商店中的同品类手机游戏APP榜单排名,实际就是平台对APP用户下载、用户评价、用户行为等指标进行权重安排,通过算法分析得出的正向评价指标,榜单排名越高,表明其正向评价越高,由此可能会给APP带来更多流量和收益。
第二,算法治理。手机平台是网络交易的虚拟场所,既承担市场经营者的角色,又通过规则制定、施行等行使管理者的自治权。虚拟平台中,管理规则的正常运行,往往需要依靠算法的制定与分析。本案中,火某公司入驻手机平台,需要认可、同意手机平台制定的入驻规则,该规则通过准许及禁止性内容约定,实现算法规则的适当公布。同时,算法还通过数据分析,对于入驻商户是否符合入驻规则、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等进行监督。
(二)数据流量
数据流量作为财产权客体,这就意味着,移动互联网平台生态系统中的数据流量,能够被数据所有权人和用益权人支配,并通过处分该权利得到相应的财产性收益。本案中,该种财产权益主要表现为其具有相当的价值。数据流量产生后,会转化为APP在榜单中的高排名,从而能够有效吸引用户注意力,发生商品交换。
手机平台中的数据流量,涵盖了商户、消费者、交易机构等诸多主体的下载、浏览、交易、身份等信息。本案中,真实有效的下载量,必然对应真实的手机用户。也即,数据流量中的数据,必然包含个人信息。
二、榜单优化服务中数据流量真伪的审查认定
在证据分类上,数据流量属于电子数据。由于电子数据生态存储系统的不同,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在完整性验证上存在特殊之处。
(一)数据流量来源应具有可验证性
数据流量作为电子数据,必须具有来源可验证性。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数据本身是一种代码,该代码必须依附于物质介质和具有算法功能的电子系统才得以生成。书面化的电子数据复本记载了数据信息本身,数据信息的篡改、删除、增添不能通过物理化的识别方式鉴别。唯有通过对原始物质介质和电子系统进行来源性验证,防止算法篡改、数据污损,即保证电子数据来源的同一性,复本化的数据信息才具有证据能力。
本案中,下载量对应着用户行为,该行为的真实性应当以可以鉴真验证的IP地址、通信代码、手机唯一识别代码、手机号码、专属身份信息等数据来源予以佐证。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即数据持有者,不能证明数据信息来源本身与数据信息复本具有同一性,则由其提供的数据流量证据也不具备相应的证明效力。
(二)数据流量生成过程应符合的原则
数据流量的生成是一个动态过程,不仅意味着一个计数单位的数据流量是由多重信息行为组合而成,还意味着数据流量生成往往伴随着时间的延续、空间的变化等。所以,过程的真实性也应当作为认定数据流量真伪的重要依据。
司法实践中,关于数据生成过程的的审查原则主要有:一是数据流量的生成是否符合自然规则,真实用户的网络行为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如果仅在短短几分钟之内就生成了数以千计的移动数据,数据形态具有组织性、单一性、集中性,则可以初步认定该行为具有操纵背景。二是真实用户数量是否与数据流量增长匹配,真实的数据流量对应了真实的移动网络用户,若二者数据存在明显落差,则说明该数据缺乏真实性的验证基础。
三、以“流量作弊”进行“榜单优化”服务的合同效力评价
通过提供技术或人工方式进行“刷单炒信”服务的合同,本质在于绕开平台算法监管,利用技术或人工方式制造虚假数据。合同订立双方既不关心产品内容升级和技术完善,也严重损害了其他网络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多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一)微观: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及公平选择权
客观公正的榜单排名,能够准确反映数据流量的各类碎片化信息,比如下载数量、好评度等内容,从而对消费者理性消费提供较为客观的参考依据。但采取“流量作弊”行为获得高排名的应用程序,制造了虚假的数据流量和评价好感度,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家信息和服务质量的知情权。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交涉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可能会导致其意思表示出现错误,从而严重影响行为效力。
其次,错误的信息传导,也容易让本就处于网络交易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产生被迫消费、高额消费等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的现象。
(二)宏观:损害市场自由竞争秩序
在榜单竞位排名中,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通过人为干涉,为谋取高排名带来的效益,损害了其他应用程序开发者的公平竞争权利,严重违背商业道德。
“流量作弊”还损害了平台的管理权限,增加了管理成本,平台需要不断修改算法防止作弊行为再次发生。移动互联网平台作为数据、用户、经营者及多重移动应用场景的汇合,数据在平台的传输、流动、收集、加工、处理等明显具有公共属性,“流量作弊”挑战了正常的平台公共秩序,极易造成各生产要素无序流动,会对营造绿色、公平、有序、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产生冲击。
(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05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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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案例撰写人:张晓霞、高岩
责任编辑:邱悦、牛晨光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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