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耕农作物突然枯黄、死亡,
竟是灌溉用水中含有禁用的化学除草剂。
主管行政机关应如何依法履职?
法院如何以司法裁判
护航生态安全?

2025年3月,
某镇村内几十户农户陆续发现
新耕种的多种农作物
发芽期死亡、幼苗期枯黄、
停止生长等情况。
这些农户表示,
他们都曾从附近河道取水灌溉农田。
区检察院获悉上述情况后,
随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结果显示,
受损农户所在村内
7条河道河水、底泥
及受损农田土壤和农作物中,
均检出禁用于农田的
化学除草剂甲嘧磺隆,
且灌溉水中的甲嘧磺隆
与农作物受损间存在因果关系。
区检察院遂向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建议其及时调查并处理该起事件,
恢复河水灌溉功能,
消除危害生态风险。
同年5月,
镇政府向区检察院复函,
称已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河道已恢复灌溉功能。
区检察院收到复函后,
委托鉴定机构复测,
结果显示其中6条河道的河水、底泥中
仍检出甲嘧磺隆,
污染物对受损农田的损害仍在持续。
该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镇政府作为镇管河道的责任主体,
负有防治水污染、
保证灌溉用水安全的法定职责。
在收到检察建议后,
其未能采取有效、实质的应急处置措施,
消除化学除草剂引发的河道生态风险。
同时,也未能采取监管防控措施,
进行源头治理与风险预防,
避免再次发生污染,
造成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持续受损。
从履职效果看,
其未能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
没有发挥行政权在风险预防中的主导地位。
由于涉案河道污染高危风险依然存在,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
镇政府在6个月内
继续履行河道监管与污染治理职责。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河道污染治理应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开展
本案系本市首例以生态环境危害风险仍未消除,判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农村河道水常用于农田灌溉、畜牧业养殖,农产品可能流入消费市场,既影响农户的经济生产,也关系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本案所涉河道水网密布,附近村镇农户均以种植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被污染的河水流入自然水系会给周边生态环境带来潜在污染风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镇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负责,负有对河道进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的职责,在发现水污染事故后,应及时处置并立刻向上报告,对水污染源和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开展污染治理工作,避免生态污染扩散、受损扩大。
二、河道污染治理应考量生态系统的整体性
本案审理中,法院对河道是否已恢复灌溉功能、农田是否已恢复种植功能进行实地考察,农户普遍反映虽然河水中的化学除草剂在自然降解和河道自净的共同作用下危害逐步降低,但残留在土壤中的化学除草剂依然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法院认为,环境治理不能仅考虑治理河道中受污染的河水,而应立足生态系统整体性,对村镇河道内的水生生物、底泥及周围的河道水质、堤岸土壤等生态系统做通盘分析,以保障生态系统的整体结构稳定、功能健全并提升其自我修复能力,使灌溉用水达标、种植土壤健康、河道生物多样,全面保障河道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
三、生态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善用综合治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实施污染的行为人未明确的情况下,镇政府需调查污染源,防止污染事件再次发生。且鉴于污染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不可逆转性,加之救济修复成本高昂,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更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监管防控措施进行源头治理与风险预防,避免损害延续或再次发生,由此,法院在审理中根据综合治理原则,向政府提出依托小流域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立源头预防、普查、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依据服务协议对河道养护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要求。


李积宗
上海市人大代表,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上海市生物医药技术研究院副院长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作为上海市首例以生态环境危害风险仍未消除判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准确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和“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思考,通过事前检测、事中治理、事后预防、长期监管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并建议行政机关构建多部门、多方面、多方式的联合治理预防机制。本案判决不仅保障了当下受污染农户的财产权、健康权,也维护受污染河道周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免受化学除草剂的损害及其衍生危害和次生风险,更推动了基层政府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机制的建立,真正做到了为民生安全、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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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周华、吴金怡、王若灵
漫画:AI辅助生成
责任编辑:王英鸽、胡明冬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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