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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用水遭污染,行政机关该如何履职?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宣传展示

转自:浦江天平 2026-05-20 10:37:38

春耕农作物突然枯黄、死亡,

竟是灌溉用水中含有禁用的化学除草剂。

主管行政机关应如何依法履职?

法院如何以司法裁判

护航生态安全?

2025年3月,

某镇村内几十户农户陆续发现

新耕种的多种农作物

发芽期死亡、幼苗期枯黄、

停止生长等情况。

这些农户表示,

他们都曾从附近河道取水灌溉农田。

区检察院获悉上述情况后,

随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结果显示,

受损农户所在村内

7条河道河水、底泥

及受损农田土壤和农作物中,

均检出禁用于农田的

化学除草剂甲嘧磺隆,

且灌溉水中的甲嘧磺隆

与农作物受损间存在因果关系。

区检察院遂向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建议其及时调查并处理该起事件,

恢复河水灌溉功能,

消除危害生态风险。

同年5月,

镇政府向区检察院复函,

称已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河道已恢复灌溉功能。

区检察院收到复函后,

委托鉴定机构复测,

结果显示其中6条河道的河水、底泥中

仍检出甲嘧磺隆,

污染物对受损农田的损害仍在持续。

该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镇政府作为镇管河道的责任主体,

负有防治水污染、

保证灌溉用水安全的法定职责。

在收到检察建议后,

其未能采取有效、实质的应急处置措施,

消除化学除草剂引发的河道生态风险。

同时,也未能采取监管防控措施,

进行源头治理与风险预防,

避免再次发生污染,

造成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持续受损。

从履职效果看,

其未能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

没有发挥行政权在风险预防中的主导地位。

由于涉案河道污染高危风险依然存在,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

镇政府在6个月内

继续履行河道监管与污染治理职责。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河道污染治理应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开展

本案系本市首例以生态环境危害风险仍未消除,判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农村河道水常用于农田灌溉、畜牧业养殖,农产品可能流入消费市场,既影响农户的经济生产,也关系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本案所涉河道水网密布,附近村镇农户均以种植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被污染的河水流入自然水系会给周边生态环境带来潜在污染风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镇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负责,负有对河道进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的职责,在发现水污染事故后,应及时处置并立刻向上报告,对水污染源和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开展污染治理工作,避免生态污染扩散、受损扩大。

二、河道污染治理应考量生态系统的整体性

本案审理中,法院对河道是否已恢复灌溉功能、农田是否已恢复种植功能进行实地考察,农户普遍反映虽然河水中的化学除草剂在自然降解和河道自净的共同作用下危害逐步降低,但残留在土壤中的化学除草剂依然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法院认为,环境治理不能仅考虑治理河道中受污染的河水,而应立足生态系统整体性,对村镇河道内的水生生物、底泥及周围的河道水质、堤岸土壤等生态系统做通盘分析,以保障生态系统的整体结构稳定、功能健全并提升其自我修复能力,使灌溉用水达标、种植土壤健康、河道生物多样,全面保障河道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

三、生态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善用综合治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实施污染的行为人未明确的情况下,镇政府需调查污染源,防止污染事件再次发生。且鉴于污染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不可逆转性,加之救济修复成本高昂,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更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监管防控措施进行源头治理与风险预防,避免损害延续或再次发生,由此,法院在审理中根据综合治理原则,向政府提出依托小流域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立源头预防、普查、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依据服务协议对河道养护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要求。

李积宗

上海市人大代表,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上海市生物医药技术研究院副院长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作为上海市首例以生态环境危害风险仍未消除判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准确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和“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思考,通过事前检测、事中治理、事后预防、长期监管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并建议行政机关构建多部门、多方面、多方式的联合治理预防机制。本案判决不仅保障了当下受污染农户的财产权、健康权,也维护受污染河道周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免受化学除草剂的损害及其衍生危害和次生风险,更推动了基层政府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机制的建立,真正做到了为民生安全、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启动应急响应,应当明确响应事项、级别、预计期限、应急处置措施等。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第八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四、《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五、《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一条  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运输、堆场作业、露天仓库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等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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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周华、吴金怡、王若灵

漫画:AI辅助生成

责任编辑:王英鸽、胡明冬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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