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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禁令、离婚诉讼、情绪对立,法院如何“观护”当事人安全?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宣传展示

转自:浦江天平 2026-05-15 15:22:28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

紧接着提出诉讼离婚。

在此期间,

如何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人民法院如何在程序衔接中

有效化解矛盾?

2025年4月,

江女士与孔先生登记结婚。

然而,婚后不到两个月,

孔先生便三次对江女士

采取暴力行为,

导致江女士肋骨、下巴、胸部等多处受伤,

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

三次均构成轻微伤。

2025年7月,

江女士向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

认为符合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迅速作出裁定,

禁止孔先生对江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骚扰、跟踪、接触江女士,

并同步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与此同时,

江女士表示即将提起离婚诉讼。

为避免离婚诉讼激化双方矛盾,

人民法院向属地妇联发出

持续性家事观护委托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监督

与即将提起的离婚诉讼之间

提供衔接支持。

2025年8月,

江女士正式提起离婚诉讼,

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

妇联形成《家事观护报告》

向人民法院详细反馈保护令履行情况、

当事人情绪状态及纠纷化解的建议。

2025年9月,

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

江女士与孔先生间的对立情绪得以缓和,

并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配、

抚慰金等事宜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顺利以调解结案。

一、彰显“零容忍”司法态度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通过构建包含告诫书、保护令等在内的多层次防治体系,体现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在家庭暴力防治实践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形成了“行政+司法”双重防线:对于情节较轻的家暴行为,公安机关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则是人民法院通过裁定作出的民事强制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在诉讼缓冲期实现动态防护

当受害人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拟另行提起离婚诉讼时,双方因协商婚姻解除事宜,可能出现矛盾激化的风险。本案的突破在于,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协同防护及持续观护。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即委托妇联开展全程家事观护,妇联社工在两案过渡期提供跟踪式情绪疏导与行为观察,既强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效果,又缓冲离婚过程中的情绪冲突,为当事人营造相对稳定、可控的过渡环境。此外,妇联等组织通过心理疏导和社会调查形成的《家事观护报告》,为后续离婚纠纷处理提供了鲜活的社会视角与关键依据,有助于推动社会力量从协助执行走向专业评估。

三、从个案裁判到关系引导

家事审判的深层价值,不仅在于对是非曲直作出判断,更在于引导双方理性看待关系破裂的事实。该案成功以调解结案,其成效不仅源自对暴力的否定与对受害方的保护,更在于通过专业家事观护,深入分析双方对婚姻现状的认知差异,减少对未来出路的迷茫与困惑。

观护机制在提供心理支持的同时,以中立视角帮助双方看清矛盾的根源,尤其引导施暴方认识到暴力对婚姻的彻底破坏,反思自己对亲密关系的理解与期待。这为调解奠定基础,促使双方超越暴力表象,直面婚姻中深层的认知分歧,从而选择以理性、负责的方式结束关系,停止伤害,走向各自新生活。这既体现了司法对个体处境与未来安全的深切关注,又展现了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中,引导理性解纷、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的积极价值。

唐吉慧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在保护令生效后到离婚诉讼启动前的这段时间内,人民法院引入妇联力量,通过持续性家事观护为当事人架设安全缓冲带,让司法保护从“一纸裁定”延伸到“全程守护”。家庭暴力行为必须依法制裁,但程序衔接与心理疏导同样重要。专业社工在过渡期间提供情绪疏导与行为观察,既强化了保护令的效力,也为后续诉讼平稳推进奠定了基础。这种“保护令+离婚诉讼+社会力量协同”的全流程干预机制,有助于为受害人营造安全稳定的过渡环境,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婚姻关系的终结,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沈璐

摄影:陆艺楷

漫画:AI辅助生成

责任编辑:王英鸽、胡明冬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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