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浦江天平 > 文章详情

帮朋友贷款反背巨债?这起诈骗案在校园宣判→

转自:浦江天平 2026-04-17 20:25:11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生活中,当朋友以“生意急需周转”等看似紧迫又合理的理由求助,希望用你的名义去申请贷款,你会怎么做?是碍于情面应允,还是心生警惕拒绝?

今天(4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进华东政法大学校园,以巡回审判形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诈骗案件

鉴于此类贷款诈骗陷阱屡侵校园,为切实提升青年学生防范意识,本次巡回审判采用“沉浸式庭审实况+专家联动释法+全媒体直播”三位一体的模式,把法庭“搬”进校园,将真实案件转化为生动的法治课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高校师生及媒体代表等100余人现场旁听。

案情回顾

2023年底,沈某的朋友吴某某频繁联系他,诉说自己遇到了“个人银行账户突然限额”“生意资金周转不开”等困境,言辞恳切且焦急。为取得沈某信任,吴某某还时不时向其发送一些大额资金往来、账户余额的截图,表达自己只是暂时遇到困难。

眼见朋友“有难”,沈某心生同情。于是,吴某某趁热打铁表示自己有“特殊渠道”,可以联系到审核快、放款易的贷款公司,但因其自身征信有瑕疵,希望沈某能以个人名义出面帮忙申请贷款。吴某某还信誓旦旦地承诺,贷款成功后,其将每月按时还款,并会在几个月后将贷款变更到自己名下,沈某无需承担任何风险。

在吴某某的层层诱导下,沈某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多次前往其指定的贷款公司办理贷款手续,并将先后贷得的80余万元人民币,全部转交给了吴某某。2024年5月至6月间,吴某某还以办理银行“进件”业务需要手续费等理由,又从沈某处骗得2万余元。

拿到贷款后,吴某某起初尚能少量还款。但很快,便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甚至直接离开了上海。此时,沈某才意识到自己落入了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

面对高达70余万元的未还贷款,沈某不得不向家人坦白,其家属只得掏空家庭积蓄并向亲友举债,才勉强偿清了这笔债务。随后,沈某至派出所报案,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最终,人民法院结合相应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吴某某向沈某退赔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刘磊

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长、四级高级法官

防范金融诈骗,是保护个人财产、维护金融秩序、筑牢社会诚信根基的重要基础。利用他人名义骗取贷款、侵害他人财产与征信,既损害个人合法权益,也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与社会诚信。

图片源自网络

一、关注“熟人局”里的金钱交易

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已远远超出了普通民间借贷纠纷的范畴,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欺诈行为。结合本案,吴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客观上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同时直接导致沈某个人和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并背负了不良征信记录,身心承受巨大压力。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法官在此提示,要关注“熟人局”里的金钱交易一旦涉及大额金钱往来,尤其是需要以自己名义负债时,不能仅凭口头承诺和一贯信任行事。必须理性审视借款事由的真实性、对方的真实还款能力与意愿,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签字即负责,合同上的名字意味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二、警惕骗局背后的金融风险

吴某某的个人诈骗行为并非孤立个案,其行为之所以能成立,折射出背后正隐隐滋生的金融乱象,影响着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

一般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以征信系统的信用数据为重要依据。吴某某等人借用他人的名义骗取贷款,导致实际使用资金的人未被记录不良信用,而善良的他人却背负征信污点,该行为不仅可能使金融机构面临资金损失,更直接导致部分征信数据失真,破坏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此外,类似本案征信资质差的吴某某找征信正常的朋友沈某,以沈某名义贷款钱给吴某某用,实际背债人仍是沈某的诈骗套路,通常被称为“AB贷”,诱使缺乏法律和金融常识但征信记录良好的群体,如在校学生、初入社会的年轻人等,成为“贷款工具人”,严重危害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

法官在此提醒,远离非正规借贷:对主动找上门、手续异常简单的“贷款渠道”要保持警觉。非正规小贷公司、网络贷款平台往往利息高、费用杂、催收手段激烈,一旦陷入,极难脱身。

金融安全关乎个人家庭幸福,也关乎国家经济大局。本案走进高校开展巡回审判,也正是为了给广大年轻人敲响警钟:在踏入社会前,树立牢固法治意识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是职业生涯乃至人生道路上不可或缺的“必修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文字:刘磊、张艺

摄影:方君仪

责任编辑:王英鸽

编辑:左雨欣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