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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无人监护谁来管?村委会“依法带娃”!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宣传展示

转自:浦江天平 2026-04-15 09:38:01

父亲病故,母亲失联,

祖辈无力照料,

少年陷入无人监护的处境。

谁来守护他的成长?

小敏(化名)年仅11岁,

父亲于2024年因病去世,

母亲于2022年出境后再无入境记录,

且经多方联系未果。

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因各种原因,

无法联系或无力照料。

自父亲去世后,

小敏暂时由其姑奶奶夫妇照料。

半年后,

两位老人也因年事渐高,

计划搬至外省与女儿同住,

届时小敏将无人照顾。

为防止小敏陷于无人监护的处境,

在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

他所在的村委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其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并指定村委会为小敏的监护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

村委会提交了对于小敏的《监护方案》,

包括生活照料、成长陪伴及心理疏导、

学习督促、财务保障机制四方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敏母亲作为小敏唯一法定监护人,

自2022年出境后未再入境,

期间未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职责,

也未给予小敏关心与关爱,

已构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导致小敏处于危困状态,

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结合小敏的实际情况、自身意愿,

及村委会提出的具体监护方案,

认为由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能为小敏提供稳定生活环境和必要支持,

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撤销小敏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指定村委会为小敏的监护人

案件宣判后,

人民法院以及受法院委托的

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

村委会共同签订家庭教育指导协议

由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向村委会

提供各类家庭教育指导,

以专业支持与跟踪回访,

帮助村委会全面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注:原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法官

一、指定村委会监护,破解“监护真空”困境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未成年人最初的“避风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当监护人严重失职,家庭不再具有“避风港”属性时,撤销失职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有助于重塑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申请作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审查该组织是否具备长期、稳定履行监护职责的客观条件、有无切实可行的监护方案、能否提供稳定良好生活环境等因素,依法作出指定,有利于破解“无人监护”的困境,有助于未成年人的妥善安置。

二、引入家庭教育指导,提升基层组织“监护能力”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核心职能是管理村集体事务,而家庭教育是私人性、情感性、持续性的生活过程。为弥合组织监护与家庭监护之间的差异,实现家庭教育的高质量履行,人民法院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以第三方专业的教育支持与跟踪回访,帮助指定监护人更好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助于实现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与发展权的平稳过渡与有效保障。

周东亮

上海市人大代表,青浦区重固镇泉华居民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监护缺失”案件,也是一次司法机关与基层组织、专业社会力量协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有益探索。当家庭监护出现“真空”,村委会及时“补位”申请担任监护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失职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监护,彰显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也体现了基层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更值得提倡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引入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帮助村委会提升监护能力,真正实现了“监护到位、指导到位、关爱到位”,是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协同发力的生动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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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徐慧、王婷

漫画:AI辅助生成

责任编辑:王英鸽、胡明冬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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