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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之争”,留住人间温情

转自:浦江天平 2026-04-05 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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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年清明至,春风拂柳,哀思绵长。

每到这个时节,人们总会以各种方式缅怀逝者、寄托思念,而妥善处置逝者身后事,既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是维系亲情的重要纽带。

不久前,我审理了一起骨灰处置纠纷案,看似琐碎的“骨灰之争”,承载着生者对逝者的思念,更体现着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与关怀。

廿载相伴,一纸遗愿埋下诉讼纷争

初次翻看卷宗时,我发现,案情并不复杂,可字里行间的矛盾却格外尖锐。

逝者李老伯,一生经历两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离异后,儿子李先生随前妻生活,父子二人虽有血缘牵绊,却少有朝夕相伴的温情。

2002年,李老伯与王阿婆再婚,两人携手走过二十余载风雨,从平淡度日到重病相守,王阿婆始终陪伴左右,悉心照料他的日常起居,晚年李老伯患病期间更是寸步不离。

2022年,身患重病的李老伯,在意识完全清醒的状态下,签署了《上海市遗体(角膜)捐献申请登记表》,不仅自愿捐献遗体回馈社会,还明确勾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同时指定了妻子王阿婆为第一执行人,儿子李先生为第二执行人,两位亲属也当场签字确认。

李老伯离世后,其骨灰暂存于殡葬服务机构,相关捐献证明文件由王阿婆保管。

可本该遵照李老伯遗愿妥善办结的身后事,却因王阿婆的“反悔”陷入了僵局……

抽丝剥茧,厘清传统习俗与现行法律边界

李先生和王阿婆对于李老伯骨灰的处理方式争执不下,最终诉到人民法院。曾经的家人,如今坐在法庭之上,情绪激动,互不相让。

“父亲生前明明签了字要捐献遗体、不保留骨灰,现在却迟迟不处理,这是违背他的遗愿!”原告李先生认为遵照父亲遗愿,不保留骨灰,不建墓基、墓碑,海葬是最合适的方式。

“我和他相守二十多年,只想日后能合葬相伴,这是我作为妻子的心愿,我不同意海葬!”坐在被告席的王阿婆红着眼眶反驳道。

一边是儿子坚守的逝者遗愿,一边是妻子执念的夫妻情深这起看似只是“骨灰如何处理”的小案,实则是家事审判中典型的法理情难题

我静下心来反复梳理案件核心。在法律层面上,目前我国法律对自然人处置骨灰,并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骨灰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及社会伦理意义的特定物,其处理方式不仅关乎逝者的人格利益,更体现着社会对生命自主权的尊重。

李老伯签署的捐献登记表,是在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签订的,内容既符合国家倡导的节地生态殡葬政策,顺应绿色环保的社会导向,也不违背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这份遗愿具备法律效力,家人理应尊重并执行,不能因为生者的情感诉求,就否定逝者的真实意愿。

可法理之外,情理同样不能忽视。对于生者而言,骨灰是寄托哀思的载体,而夫妻合葬又是我国传统的丧葬习俗,王阿婆作为李老伯相伴二十多年的再婚妻子,她的“心愿”源于深厚的夫妻情感,这份诉求值得体谅。如果单纯机械适用法律,强行判决立即海葬,无疑会深深伤害王阿婆的感情。

如何平衡法律规定与传统习俗,逝者遗愿和亲属情感,找到兼顾各方的最优解?这成为该案裁判的关键。

判决之外,为亲人哀伤“留白”

几番深思之后,我没有急于判决,而是反复斟酌实际情况,耐心与双方沟通,试着解开两人心里的疙瘩

“你父亲这份捐献登记表指定王阿婆是第一执行人,你作为第二执行人,不能直接越过顺位要求接管所有材料、自行办理海葬,这不符合你父亲的本意。”我充分体谅李先生想完成父亲遗愿的心情,慢慢疏导他的抵触情绪。

面对满是悲伤和不舍的王阿婆,我一边安抚她的情绪一边向她释法明理:“我特别理解夫妻合葬的愿望,但不保留骨灰是李老伯的遗愿,受法律保护,你是他亲自指定的第一执行人,不能辜负这份信任啊。”

经过多次法理与情理的双重疏导,两人的情绪渐渐平复,不再像最初那样针锋相对。

而此时,骨灰的安置期限又成为我思考的问题。

骨灰寄存在殡葬服务公司,王阿婆想根据传统习俗,选择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落葬,然而安放太久,容易导致落葬久拖不决。

最终,我判令王阿婆在一年内选择不保留骨灰的方式妥善安葬李老伯骨灰;若王阿婆逾期未办理完毕,则需将全部相关证明文件交付李先生,由李先生按照不保留骨灰的方式依法安置。

这份判决,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充分尊重了李老伯的生前遗愿,又给予了王阿婆足够的时间来化解悲伤。

回望这起案件,没有复杂的证据链条,没有巨额的财产争议,却让我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反复权衡。

家事法官的职责不仅是定分止争,更要在法律框架内,用心读懂每一份情感,用情化解每一段矛盾,让每一份判决留得住人间温情。

主审法官

李海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陈知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

来源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文字:李海有、范婷婷

漫画:于姝(AI辅助生成)

责任编辑:孙玉潇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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