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徐先生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担任书法老师。双方约定徐先生的用工方式为非全日制,用工期为半年,按照100元/小时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同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打八折,为80元/小时。徐先生觉得非全日制不应约定试用期。单位的做法对吗?
编辑:王之仪
资料: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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