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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核心标识不匹配的二手轮胎?法院: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转自:上海宝山 2026-03-18 00:26:17

消费者网购二手轮胎,商家承诺“正品、无翻新”,但消费者收货后却发现轮胎DOT代码等关键信息被篡改。现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商家以“二手商品”为由拒绝,法院会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吗?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看法院如何认定商家行为的性质。

某日,钱先生在余女士经营的网店看到了某品牌“静音汽车轮胎”。店铺页面标注有温馨提示:“本店所售宝贝均为原装九成新二手轮胎,为个人车辆使用”,客服向钱先生明确承诺“是正品、无翻新、无鼓包、无侧漏、无硬伤”。钱先生基于上述承诺,在该店铺购买了四条轮胎。

收货后,钱先生发现轮胎疑似为翻新胎,遂立即向客服提出异议。客服对此不认可,并表示二手商品如有问题,只支持退货退款。钱先生随后联系轮胎品牌官方核实,该品牌官方出具书面信息反馈,确认案涉四条轮胎“胎侧信息有明显的篡改痕迹或不符,DOT代码无法匹配”。

注释:DOT代码作为轮胎的身份标识,具有强制性与唯一性,直接载明生产厂家、生产周期等关键溯源信息,是判断轮胎真伪、使用状况及安全寿命的核心依据。

钱先生认为,该网店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情况,构成欺诈,遂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女士返还货款并按货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同时表示愿意返还案涉轮胎。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该案中,余女士所经营的网店在销售页面载明所售为“原装九成新二手轮胎”,网店客服也明确作出了“是正品、无翻新、无鼓包、无侧漏、无硬伤”的承诺。然而,在案证据显示,案涉轮胎存在DOT代码不匹配的情形。DOT代码作为轮胎身份的核心标识,承载生产厂家、生产周期等关键溯源信息,若被篡改,则会导致轮胎的真实来源及生产日期无法追溯。在轮胎品牌方已确认胎侧信息无法匹配的情况下,案涉轮胎与网店“正品”“无翻新”的承诺相悖,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该行为已构成欺诈。

此外,法院还查明,余女士通过网店长期、专门从事二手轮胎销售,具备显著的经营特征,属于以持续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经营者责任,不得以“二手”为由主张免除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判决余女士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一、DOT代码不匹配的司法认定

DOT代码的印制与标注均遵循一定标准,篡改痕迹在品牌方或专业鉴定机构的技术辨别下可以识别,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成为认定轮胎是否属于正品、是否存在翻新或超期使用情形的关键证据。该案中,品牌方出具关于DOT代码遭篡改的书面反馈,为法院认定欺诈行为提供了关键证据。该案也提醒经营者,必须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产品关键信息。

二、二手标签并非经营者身份的“避风港”

是否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关键在于销售者是否属于以持续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而不在于商品是否标注为二手。经营者身份的认定,应基于其销售行为的商业属性,包括销售主体、销售渠道、营利目的等客观事实。就销售渠道而言,还可以考察销售者是在二手交易平台还是综合电商平台进行销售,是否同时在多个平台开设店铺,以及是仅线上经营还是同时拥有线下实体店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认定经营者身份的综合考量因素,包括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这一规定揭示的核心裁判规则在于:二手及二手平台的标签并非经营者身份的“避风港”,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商业本质,即究竟属于个人偶发性的闲置处置,还是持续性的商业经营行为。

三、聚焦轮胎安全,共筑平安出行环境

轮胎作为直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关键部件,其质量关乎人身财产安全。翻新轮胎常存在结构损伤、材料老化等隐患,篡改生产日期的轮胎则可能超出安全使用年限,导致防爆、制动等性能严重下降,极易引发事故。

对于经营者而言,应严守法律红线。销售二手轮胎的经营者应承担比普通商品更高的注意义务,任何篡改DOT代码、以翻新报废胎冒充合格品的行为,均触碰法律底线,不仅会面临惩罚性赔偿责任,若引发事故还将承担产品侵权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检测与溯源体系,确保信息真实可溯,将合规经营作为生存之本,严禁以翻新、篡改等手段掩饰安全隐患。

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将安全置于首位。消费者应牢固树立“轮胎安全无小事”的意识,在购买二手轮胎时主动核查DOT代码等关键信息,优先选择正规渠道,将安全置于价格之上,发现异常及时维权。

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应强化审核管理。平台应加强对二手轮胎等安全类商品的信息审核与日常监测,利用技术手段主动识别并下架违规商品,建立健全对问题商家的快速处置与清退机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记者:唐捷

通讯员:陆艺楷

编辑:张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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