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本期针对消费者肖女士因退货问题想自行维权的情况,解读获取商家登记信息的相关途径。
咨询案例
前不久,来访者肖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衣物,收货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家和平台交涉后无法就退货等问题达成一致。
在协商无果情况下肖女士想自行维权,她希望获取商家的登记信息,这样可行吗?

问:该如何直接获取商家的登记信息?
答:可以在商家的宣传页面中直接获取登记信息或通过相关链接获取。
法律链接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问:发现商家提供的登记信息不全,肖女士是否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
答:网络交易平台有法定义务提供商家登记信息,包括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问:若与商家无法协商一致,该如何维权?
答:若无法与商家协商一致,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网络交易平台如实登记、披露经营者信息作出了详细规定,便于消费者获取。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作出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援律师建议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先行查看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依此经营主体对其商誉、诚信、评价等进行相应的比较和选择,避免被虚假不实信息误导。
在维权过程中,如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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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闫 漫
编辑:竺嘉茹
责编:颜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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