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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案E说|土壤调查非儿戏,数智监管严执法——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案

转自:上海环境 2026-03-10 16:50:18

“上海环境”公众号执法专栏——“E案E说”栏目中,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及各区执法大队(支队)讲述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解读常见违法行为和守法要点,大力宣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绿色发展。

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涉嫌出具虚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市生态环境局向市环境执法总队移交《关于叶某某频繁变更从业单位的异常情况线索的函》,显示:叶某某系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23年9月、11月两次出具《某某镇某单元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以下简称“9月报告”“11月报告”)的报告审核人,但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中,叶某某于2021年—2025年期间,共有13次从业人员信息变更,分别在本市注册的A、B两家公司和江苏省注册的C公司之间来回反复变更,且A公司“9月报告”“11月报告”编制时间段内,其个人从业信息有3个月登记在B公司名下,疑似存在报告审核人员弄虚作假行为。

市环境执法总队在A公司2025年已无本市实际办公地点、相关报告涉及人员均已解散且无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对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多方收集人证物证,最终确定:A公司出具的“9月报告”存在现场踏勘结论造假、审核人叶某某的签名为假冒签名、被访谈人黄某某的人员访谈记录部分内容造假等违法行为;“9月报告”于2023年10月被本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专家评审为“不通过”,A公司即进行修改,但修改后并出具的“11月报告”仍存在审核人叶某某的签名为假冒签名、被访谈人黄某某的人员访谈记录部分内容造假等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2025年9月下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对A公司作为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涉嫌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11月下旬对“9月报告”“11月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付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分别立案,并于2026年2月3日对A公司及两名个人分别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执法决定

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9.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付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A公司无现成管理资料和人员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实践非现场调查询问方式,全面收集、比对各级土壤监管平台信息数据,摸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委托关系,逐一找到报告涉及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形成关键证据的闭环,对A公司及相关人员弄虚作假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三)执法示范点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坚持整合各管理平台信息数源,反复多向比对各类数据,充分联动管理部门,逐步形成证据闭环,是探索、提升土壤领域非现场检查质效的典型案例。

数智监管全覆盖,蛛丝马迹无处藏。本案源于从业人员频繁变更从业信息的异常数据检索,执法人员后续通过查询比对各级管理平台数据,逐步找齐相关人员和必要物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案件定性提供坚实支撑,既是数智监管成效的有力展现,也是“管理部门精准监管+执法部门深挖线索”联动模式的生动实践。

报告“三性”须保证,侥幸心理不可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部分从业单位忽视报告的“三性”要求,将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视为“保险箱”,以为只要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就万事大吉,殊不知向政府部门送审报告,即视为对报告“三性”的承诺和保证。对于本次涉案地块,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将继续对其予以跟踪,确保后续开发工作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各项要求。

重视普法强宣传,压实主体固责任。土壤污染调查数据是生态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执法机构对造假行为坚持“零容忍”。市环境执法总队将持续开展《土壤法》《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督促从业单位敬畏法律,诚信经营,帮助其提高知法守法能力,共同维护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供稿:市环境执法总队

编辑: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