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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与样板房展示不一致 开发商要赔偿损失吗?丨庭前庭后

转自:浦江天平 2026-03-10 10:35:1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与上海广播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

精心打造的纪实类电视专题栏目

《庭前庭后》第四季

——巡回审判系列

每周三晚20:15

法治天地频道播出

《庭前庭后》第四季第十四集

买到的房子公共区域和当初看的样板房不一样,开发商的宣传到底算不算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了房屋所在镇政府,现场审理一起因“楼梯间”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房子交付,楼梯间却“变了样”

业主沈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期房,收房时遇到了两个问题:一是开发商迟延交房3个月;二是实际楼梯间与样板房展示的格局不一致。样板房展示的是带有前室的封闭式楼梯间,而实际交付的却是空间局促的开放式楼梯间。

双方对相关赔偿协商未果后,沈先生诉至法院。一审后,双方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现场勘查,巡回审判进社区

法官来到小区现场勘查,对比了开放式与封闭式楼梯间的实际差异。

为起到示范效果,从源头化解矛盾,此次庭审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楼盘所在辖区镇政府进行,并邀请其他业主旁听。

庭审焦点:交付房屋是否和样板房一致

法庭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开发商称:样板房因层高不同结构有异,销售时已告知“公区可能存在差异”;户型情况说明书中将“非封闭楼梯间”误写为“封闭楼梯间”属“笔误”。

沈先生称:销售人员展示的均为封闭式楼梯间,户型说明书上也明确写着“封闭式楼梯间”。签合同时所附的户型平面图比较专业复杂,且夹杂在十几份文件中快速签署,未注意到这一细节。

当庭调解,纠纷实质性化解

经庭审及现场情况说明,双方均认识到自己存在过错,在主审法官娄永的调解下,当庭达成调解:开发商就迟延交房和楼梯间差异问题,一并给予补偿。

“这是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娄永表示,本案通过示范调解,既保障了业主获得合理补偿,也为开发商化解小区同类矛盾提供了指引。

 审判+普法,融入基层治理

庭审后,娄永就地为旁听人员开展了司法答疑和普法讲座。

针对商品房预售中可能涉及的延期交房、虚假宣传等问题,法官提醒: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应当强化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一方面,企业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应对可能影响购房决策的关键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避免使用模糊或引人误解的表述,并对区别于样板间或宣传材料的实际交付标准作出醒目提示。另一方面,企业应科学合理制定项目开发计划,确保按期交付,如确因合理事由需延迟交房,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与购房人协商解决。

对于购房人来说,购房属于重大经济行为,需保持审慎态度。在购房前,应认真查阅项目宣传资料,特别是要关注广告承诺是否属于开发商规划范围、相关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重点关注房屋交付标准、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对有异议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并要求明确。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合同理解偏差导致后续纠纷。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广播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责任编辑:邱悦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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