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 它承载股东共同经营的意思自治 然而,若条款过度扩张董事职权 股东权利恐被架空 内部纠纷易生,法律底线易碰 本期“法护营商”小剧场,为您解析 公司章程中董事职权的法定边界 探讨如何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司治理秩序
纠纷背景
A拥有专利技术,B具备充裕资金,二人想共同成立一家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公司。经协商,A用知识产权出资,占股20%,B用货币出资,占股80%,同时股东会选举A担任公司唯一董事。


A担心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大股东B滥用,于是A决定在章程里为自己“留一手”。B在签署章程时没有仔细阅读具体条款就签了字。最后,两股东在公司章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章节中规定:
“董事对专项事项拥有最终裁决权,相关决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重大事项应由董事进行审议后决定,相关执行无需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
“董事可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及章程修改,股东会予以配合执行”。



经营了两年后,两股东产生矛盾,B惊觉,自己作为持股80%的大股东,对于诸多公司重大事项竟然完全没有话语权。按照现有章程,自己的股东权利极易受到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些章程条款无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
提出问题
问:公司章程可以任意扩大董事会(董事)的职权吗?
法官释法
哪些职权必须由股东会行使?
从职权设置目的来看,股东会赋予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是为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但同时通过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等监管手段实施必要监督。
对于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涉及到股东缴纳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规模的调整,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这些事项与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属于股东会的重大事项决议权范围,必须由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规定了公司的重大问题,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所以应当由股东会修改,而不能由董事会进行修改。






本案中的公司章程将本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归入董事职权范围,董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显然背离了公司正常经营规则,增加了董事履职的道德风险,极易损害公司、股东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应当予以纠正。
通过章程条款设置不当职权安排,有用吗?




公司章程体现了股东经营公司的意思自治,应当予以尊重。但如果章程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破坏了公司正常经营的秩序规则,那么就需要认定相应条款无效。
因此,股东在制定章程时,一方面,对董事职权设置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规则,合理配置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责,防止因过分扩大董事职权导致公司治理失衡。
另一方面,股东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公司经营规则,就章程条款充分沟通、友好协商,为公司平稳运行奠定公正基础,切不可在章程中设置不当限制,规避法律或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此类缺乏公平性或违反诚信的条款,其效力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实践中,若股东因意见不合而试图通过不当的职权安排或条款设计操纵表决权、压制分歧,不仅无法真正化解矛盾,反而可能引发新的纠纷甚至公司僵局。
股东意见不合时,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股东在协商制定章程时,务必对条款逐条审阅,充分论证,切不可因持股比例高而放松警惕,或为图省事而草率签字。
若已因章程条款不公陷入困境,应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如同本案,股东可以“章程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行使股东知情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甚至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公司整体利益。
归根结底,唯有依靠协商与规则化解分歧,才能维护公司健康治理秩序与各方长远合法权益。
营商小贴士
章程自治需有边,职权法定不可偏。
增减资合归众议,章修利配共商研。
职权独揽风险高,又当裁判又赛跑。
诚信立身事业牢,公平营商百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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