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持续释放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市市场管理总站现曝光一批招标投标领域典型案例。详见↓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某区招标投标中心通过电子投标文件相同性分析系统筛选,在某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现: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投标正文关键数据相同”的情况。具体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中两位成员证件号码和证书证号完全一致。
经初步调查,该项目投标人A公司和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同时使用两个人谈某、史某作为项目管理机构材料员和资料员。监管部门对两家涉事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两家单位只能解释这两位当初有入职和代班情况,但均不能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且承认这两个人并不知情作为该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
查处情况
根据调查事实情况和处罚建议,本案中当事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 年版)》第十八条:未中标,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7‰以下的罚款,依法对A公司和B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某地块精装修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开标后,某区招投标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智慧监管系统进行围标串标甄别分析时,发现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另外一家建设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投标文件的MAC地址、硬盘序列号、 CPU序列号均相同。执法人员随即通知该项目招标人要求评标延期,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询问约谈。
经立案调查,查明A、B公司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确由同一人编制,属于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编制投标文件。
查处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两家投标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对A、B公司两家投标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此类行为严重破坏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以此为戒,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市场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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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上海建筑市场
编辑:何清扬
责任编辑:施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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