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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晓!2025年度上海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转自:浦江天平 2026-01-21 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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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诠释法理,

司法引领风尚。

经案例展示、网络投票、

专家评审等环节,

2025年度

“弘扬新风尚・小案大道理”

上海法院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正式揭晓!

目录

01

自助行为致伤免责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正当且合理的自助行为

受到法律保护

妻子驾驶电动车被后车超车撞倒,见肇事者欲逃离,丈夫一把拉住其车把,导致肇事者摔倒受伤,事后肇事者竟索赔损失40余万元,人民法院如何判?

案情回顾

某日下班高峰,李先生与妻子陈女士一前一后骑着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突然,一辆疾驰而来的电动车从后方超车,将陈女士撞倒,而肇事者钱某却没有停留的意思,若无其事向前驶离。

李先生见状急忙伸手抓住钱某的车把,由于突然失去平衡,钱某的电动车向右侧摔倒,钱某也随之摔倒,致腿部骨折。交警查明,钱某事前饮用了半瓶啤酒,且存在逃逸行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某在与陈女士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后,钱某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0余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自助行为制度,当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立即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保护自己权利的合理措施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自己实施救助行为。本案中,钱某饮酒后肇事逃逸,李先生为救助妻子,防止钱某逃跑,实施了拦停钱某的行为,完全在自助行为的合理范围内。即使因此造成了钱某的受伤,也不必向钱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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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语

一、自助行为制度是受害人救助自身合法权益的法治保障

自助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共同构成自力救济,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

二、自助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方式均可依法适度扩张

通常来说,自助行为只能在受害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前提下,由自己来实施,且多采取扣留财物的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自助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方式均可适度扩张。在谁有权实施的问题上,与受害人存在利益相关性或一致性的其他人,也可以实施自助行为,比如未成年人的家长、行使职权的企业员工等。在用什么方式实施的问题上,除了扣留财物以外,通过暂时限制侵权人离开并及时报警的方式也在实施自助行为的合理范围内。

本案中,李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李先生看到妻子被撞受伤,出手拦停肇事者,是为保护夫妻二人共同权益,符合利益一致性,可以纳入自助行为的范畴。李先生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予以免责,无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自助行为制度的适用需在合理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首次从民事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属于侵权责任的阻却违法和抗辩事由,并对其适用限定了五个要件:须有不法侵害状态存在、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须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须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

在面对不法行为时,合理的自我保护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本案中,钱某超车致使陈女士倒地受伤,存在不法侵害在先,而丈夫李先生在针对不法侵害并可能事后无法救助的前提下,出手拦停钱某,拦停后并无其他过当行为,可以认定采取了合理措施。

在此提醒,为了保证自助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自助行为实施完毕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以此伸张正义、惩治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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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评

薛美根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

自助行为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救济的行为。其在以往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范围相对有限。这起案件中,妻子被撞后摔倒,侵害人逃逸。丈夫如果不及时拦停侵害人,放任违法行为,将自己承担身体损伤及财产损害。从法律上的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平衡和社会道德层面视角进行剖析,丈夫的拦停之举无疑是一个正向行为,哪怕造成了侵害人的损害,也不应该承担赔偿。

人民法院运用自助行为制度来解释丈夫的行为,充分考虑了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延展性,不仅维护了公平正义,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为今后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借鉴。同时,该案的判决也引导公众在面对复杂情况时,正当合理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这样的案例应该广为宣传,使更多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护法、用法,创建更美好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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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大巴司机昏迷前救人获补偿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正义的实现

不止于法条,更存于人心

千钧一发之际,司机强忍不适将大巴车稳稳停靠,用尽全力救下全车52名乘客,随后陷入昏迷,处于植物人状态。司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怎样寻求纠纷最优解?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臧师傅驾驶旅游大巴车,载着52名乘客从上海浦东出发,前往江苏盐城游览。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时,臧师傅突感身体不适,视线开始模糊,他用尽全力变换车道、踩刹车、拉上手刹,将大巴车安全停靠应急车道,随后陷入了昏迷。送往医院抢救后,他不幸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后臧师傅的家人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臧师傅危急时刻显担当让人肃然起敬,但其因病昏迷,依法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因此未支持相关请求,臧师傅家属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研判,在调解过程中,向臧师傅家属释法明理,解释了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臧师傅突发疾病是在工作过程中,且其行为在危急时刻保护了全车52名乘客的安全,法官充分肯定臧师傅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应予以褒扬。从情理上来说,臧师傅应得到关联方的补偿或救助。合议庭了解到,臧师傅家属还在其他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臧师傅就职的旅游大巴公司支付医疗费、赔偿金等,于是法官联合该法院共同开展调解工作。鉴于臧师傅的举动保护了公司免遭损失,也与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宗旨一致,法院多次与臧师傅就职的旅游大巴公司沟通协商,希望公司可以给予一定补偿。调解过程中人社局也对调解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旅游大巴公司同意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给予臧师傅家属数十万元的补偿,臧师傅家属也自愿撤回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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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语

一、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让劳动者在因工作受到伤害等情况下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分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类,工伤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是否符合“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符合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符合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

法院在判定工伤时,除了上述法定要求外,还会结合工伤保险目的、工伤事故的特殊性、社会伦理等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并考虑是否属于工伤排除情形,以凸显法律适用的平等保护。

二、当刚性法律遇上伦理冲突,如何寻找更优解?

本案中,臧师傅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忍着剧痛挽救了52名乘客的生命,行为无疑值得敬佩。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臧师傅的疾病确实难以直接认定工伤,一方面不属于职业病范畴,另一方面也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本案面临的正是情感和法理价值取向的冲突。

对于本案而言,采取判决的方式或许不是最佳选择,我们选择了协同调解路径,在行政诉讼框架下联合民事审判力量、人社部门,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强调臧师傅的举动客观上避免了重大交通事故,保障了乘客生命安全,也为企业规避了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运营中断损失及品牌声誉等风险,最终企业主动进行了补偿。

三、法律不仅是规则的执行,更是社会价值的权衡

这起案件的处理,我们一致认为需要兼怀同理心和常理常情,臧师傅的家人需要一个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案,社会公众期待对“平凡英雄”的认同肯定。当法律的边界无法完全覆盖现实的复杂时,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寻找更具温度的解决方案,积极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法律的价值,在于裁判的结果,也在于对社会风尚的引领;司法的温度,体现在规则的坚守,也体现在对答案的最优选择。真正的公平正义,不止写在法条之中,更应落在人心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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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评

施政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金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当案件在法律与伦理中面临两难时,人民法院选择了一条创新路径:通过跨院协作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以法治方式实现对社会美德的托举。于法,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底线;于情,通过调解释放司法温度,不让善举寒心;于社会,以兼怀同理心和常理常情的司法理念,凝聚起“好人好报”的社会共识,生动诠释了司法裁判不仅是定分止争的规则之治,更是以人文关怀培育社会良善的价值之治,让正义的实现,深入到每一个人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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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未成年人向火锅内小便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未成年并非“免责牌”

监护人须尽“份内责”

两名17岁男孩为寻求刺激,在海底捞包间里站上餐桌向火锅小便,还拍摄视频上传网络。海底捞将男孩及其父母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未成年”是否可以成为违法挡箭牌?人民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24日凌晨,未成年人唐某(年满17周岁)、吴某某(年满17周岁)在海底捞包间用餐期间,先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还互相拍摄视频。2月27日,吴某某将视频发布至微信朋友圈,视频被转发至抖音、小红书等平台,配以“海底捞”“小便”等文案,引发广泛网络舆论。海底捞企业立即向警方报案,经调查确定涉事门店后,立即更换全部餐具并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对受影响时段涉事门店的堂食4109单顾客“退一赔十”。3月14日,海底捞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吴某某及其父母共六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超230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吴某某小便行为污染餐具和就餐环境,还具有强烈侮辱性,视频传播造成海底捞企业商誉受损,构成共同财产侵权与名誉侵权。唐某、吴某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年满17周岁,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具备认知能力,知晓赔礼道歉的责任内容和法律意义,承担相应责任并未超出其承受能力,且能促使其充分反省,应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监护人未尽教育、约束职责,应依法承担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责任。为降低侵权负面影响、避免经营风险扩大,涉事门店餐具换新、清洗消毒费用具有合理性。对受影响时段涉事门店的堂食消费者退款,既有对消费者的合理补偿,也有对自身受损商誉的补救,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负面影响持续期间所发生的经营收入减少,属于商誉贬损引发的合理损失。十倍价款补偿属海底捞企业自主商业决策,与侵权行为欠缺因果关系。维权开支中的合理部分,应由侵权人承担。据此,人民法院判决唐某及其父母、吴某某及其父母分别在指定报刊上向海底捞企业赔礼道歉;唐某父母、吴某某父母赔偿海底捞企业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13万元、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200万元、维权开支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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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语

一、年龄不是违法挡箭牌

法律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目的是帮助他们健康成长、走上正路,绝不是纵容违法行为。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应优先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尤其对于年龄较大的未成年人,其心智渐趋成熟,已逐渐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够认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能简单以“未成年”为由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加强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责任意识,是帮助他们成长为有担当、守规则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两未成年人已年满17周岁,心智趋于成年人,能够认识自身行为的后果。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早已超出“年幼无知”的范畴,反映出其内心对于道德规则和公共秩序的漠视。判令两未成年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体现了司法裁判矫正未成年人不法行为的鲜明态度。

二、教育约束不可缺失

法律设定监护责任,不仅是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保障,更要求监护人以教育促使其明辨是非,以约束引导其恪守边界。如果只满足物质需求,忽视道德和法律教育,导致孩子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就必须依法担责。这是法律对监护责任的刚性要求。

本案中,监护人平时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缺乏必要的教育和引导,最终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判令监护人依法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既明确了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也提醒所有家长:对子女真正的关爱,离不开必要的约束和正确的引导。

三、企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企业依法享有财产权和名誉权。商誉如同企业的“经济名片”,是公众信任的积累。保护企业商誉,不仅关乎企业自身利益,也关系到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是法治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体现。

本案中,小便行为污染餐具和就餐环境,引发消费者对涉事门店的安全质疑和消费抵触。视频传播引发广泛负面舆论,造成公众对企业的社会评价降低。在认定侵权行为对企业财产、名誉造成损害的基础上,本案遵循侵权责任填补原则,依法认定企业因侵权遭受的合理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营造稳定、有序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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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评

盛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荣华第四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未成年人的行为规范和监护人的责任落实,是培育文明新风、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都离不开家庭的正确引导、学校的精心教育以及社会的共同监督。只有多方合力,才能筑牢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意识根基,营造清朗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不会纵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也不会容许监护职责的缺位。本案判决充分展现了司法裁判在教育、引导和保护方面的多重价值。一方面,在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弥补企业正当损失,彰显司法智慧。另一方面,由未成年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既契合其认知能力与承受范围,更通过直面错误的经历,督促其矫正自身行为。同时,强调监护人承担法定责任,有助于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凝聚共识,共同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与公德培养,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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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网购贵重手镯退货遭拒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消费者合理退货权益受法律保护

网购价值9万多元的手镯,因佩戴效果不佳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没想到,消费者按商家要求通过指定物流完成验货寄回后,商家却以“试戴痕迹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退全款,消费者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刘女士通过网购平台在某商家花费91500元购买某款型手镯一只。因手镯佩戴效果不佳,刘女士在网购平台上发起“7天无理由退货”申请。商家同意退货,表示会安排指定物流企业上门取件,并告知刘女士,为保护产品安全,勿自行退回。第二天,物流企业工作人员到刘女士家取件退货,对商品进行了检查并拍照。然而,两天后,商家却声称退回的产品经验收有试戴痕迹,手镯上有明显划痕,暂缓退款,并将手镯寄还给了刘女士。对此刘女士感到十分生气,拒收了快递。商家收到手镯后,依旧未给刘女士退款。刘女士遂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手镯是价格不菲的贵重首饰,商家为此设定了明显有别于普通网购商品退货流程的标准和要求,通过商家一系列颇有针对性的安排,可以确认其对相关风险已具有较为充分的认知。根据风险转移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本案中,刘女士把涉案手镯交付给该商家委托的某物流企业且某物流企业经当场核验后完成取件行为之时,该手镯损毁、灭失的风险即从刘女士处转移,不再由刘女士承担。据此,人民法院判决商家退还刘女士9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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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语

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本案中,商家明确指定物流企业上门取件,并要求刘女士不得自行退回。当物流工作人员完成现场核验并接收商品后,手镯的保管风险已转移至商家。商家以“试戴痕迹”为由拒绝退款,实质是将商品后续风险转嫁消费者,违背风险转移的法律原则。

二、特殊退货流程强化商家义务和责任

商家为高价商品设定特殊退货流程(如指定物流、当场核验),既是对商品保护的合理要求,亦是对自身风险管控的主动选择。本案中,商家通过流程设计,已充分预见并认可退货过程中可能的风险。若允许商家在验收后仍以“二次销售瑕疵”拒退,无异于将消费者置于不可控责任的被动地位,显失公平。

三、7天无理由退货需遵循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旨在平衡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本案中,刘女士严格遵循商家指示完成退货,其行为符合诚信原则;而商家未在验收时提出异议,事后拒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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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评

汪佳倩上海市人大代表,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综合管理部经理

当前网络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常因举证困难陷入被动。本案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商家行为逻辑,否定其不合理拒退主张,体现了司法对消费者的积极保护。这一裁判导向有助于最终实现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双重提升。

本案判决不仅解决了个案争议,更通过明确“风险转移”与“流程责任”的边界,为网络交易市场树立了行为标尺。一方面,敦促商家优化退货流程、提升服务透明度,推动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担责”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强化消费者对“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信心,避免因高价商品维权门槛过高而抑制消费活力。司法对市场规则的动态调整,正是法治护航新业态健康发展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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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青春期少女抚养权争夺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探究子女真实意愿

保护儿童最大利益

一边是再婚且抚养三个孩子的爸爸,一边是有着更好生活条件的妈妈,在这场抚养权之争中,少女丽丽的抚养权究竟该判给谁?

案情回顾

丽丽3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因母亲刘女士工作较忙,双方约定丽丽随父亲徐先生共同生活。后父亲徐先生再婚,丽丽与父亲、继母以及比自己大2岁的继兄一起生活,后来,父亲与继母又生了个儿子,组成了一家五口的大家庭。十年间,丽丽与父亲这边的家人相处融洽,母亲刘女士则时不时接丽丽去过周末。 

丽丽13岁时,母亲刘女士认为,徐先生与自己的教育理念明显不同,且自己能够为丽丽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丽丽的抚养权。父亲徐先生则认为,丽丽的学习生活安排应该尊重她自身的意愿,孩子快乐成长比学习成绩更重要;在生活条件方面,自己已经尽力做出了能力范围内较好的安排,且家中的生活氛围也非常和谐。

审理过程中,法院征求了丽丽的意愿,丽丽表示自己喜欢妈妈,也喜欢爸爸、继母、哥哥和弟弟,并不想改变现在的状态。一审法院尊重了丽丽本人的意愿,对于刘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刘女士认为女儿的陈述可能是受诱导而作出,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再次与丽丽进行了谈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女士的出发点和用心值得肯定,但丽丽已经进入了青春期和叛逆期,这个时期的孩子较为敏感,本身容易出现逆反心理,强行改变环境可能给她带来心理问题。刘女士虽然能够给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但考虑到丽丽尚在襁褓中就与母亲分离,双方缺少共同生活的基础,心急的刘女士在各项安排上也未能得到女儿的认同。与父亲继续保持稳定的共同生活,更有利于丽丽的心理健康。至于刘女士担心的孩子的未来规划问题,经法院调查了解,丽丽的成绩在班上处于中上游,学习也较为努力,父亲的教育方式虽与母亲不同,但在支持孩子努力学习这一点上,双方的目标并不冲突。综上,二审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结合丽丽本人的意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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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语

一、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儿童真实意愿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独立表达的见解和真实意愿。因此法院在裁判时往往会先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

但是,当未成年人作出有利于一方的陈述后,另一方往往会断言孩子受到了不正当的干扰。因此,这对法官如何进行征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不应一味被动接受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而是应当从倾听者的角度转变为判断者,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成熟程度听取其意见,探知子女的真实意愿。在征询过程中,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利诱、掩盖、施加影响的情况,法官应当更加深入地分析客观情况,澄清利弊,以帮助子女做出理性的、更利于自身健康发展的抉择。

本案中,刘女士告诉合议庭,丽丽是迫于爸爸和后妈的压力才选择与爸爸生活在一起。为了探究丽丽的内心的真实意愿,合议庭三位法官再次与丽丽进行了谈心。丽丽已就读初中,能够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与主张,她不仅明确表示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还详细阐述了不选择与母亲共同生活的理由。此外,丽丽对继母也作出了较高的正面评价。为此,合议庭经过慎重分析,认定丽丽已经表达了其真实意愿。最后,基于其真实意愿与是否最有利于其成长进行了进一步的判断。

二、如何判断哪一方对儿童健康成长更有利

人民法院决定儿童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作出判断。对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解,在儿童成长的不同阶段其含义也不同。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应当综合比较父母各自的优势与劣势,综合孩子自身的情况进行分析。

本案中,如果丽丽随父亲生活,她的生活环境不会改变,尤其是不会远离已经与她形成亲密关系的人员,这种安全感对于青春期孩子来说非常重要,更有利于丽丽的健康成长。而劣势在于,父亲要同时照顾三个孩子,精力被分散,对丽丽管束宽松的同时带来了关心不足的问题。

相较之下,母亲刘女士能够给丽丽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对丽丽的学业更有规划,能够提供的培养措施也更多,且女性在照顾青春期女孩方面也更加方便。但其劣势在于,刘女士对丽丽的期望以及紧张的学习安排给孩子带来了较大的心理压力,且与孩子尚未建立起流畅的沟通方式,导致母女之间深层次交流不足。如果与母亲共同生活,丽丽需要离开熟悉的亲人和环境,一旦出现心理问题有可能缺少合适的倾诉对象,心理风险难以防控。

综上,合议庭一致认为,对于青春期和叛逆期的孩子,过多的压力和对其意见的压制,虽然在督促学习方面可能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更可能导致其性格不良发展。纵观本案,徐先生虽然需要照顾的孩子多,但并未出现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对丽丽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侵犯丽丽合法权益等情况,且继母和爷爷奶奶均能够提供帮助,三个孩子之间也可以相互照顾陪伴。母亲刘女士可以利用好每次的探望时间,加强与丽丽的沟通,既维护好母女关系,也为丽丽的成长作出更好的指引。

三、教育理念并无高低之分

古人云,“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但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父母之间常常存在教育理念不一致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每个人的教育观点和经历存在差异,且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处理方式。在此提醒大家,教育理念本身并无高低之分,如何选择教育方式要从自家孩子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考虑性别、性格、年龄、家庭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尊重孩子自身的特点和需求,既不能一味“鸡娃”,也不能以“轻松教育”为名撒手不管,以致影响孩子成长。同时,家长应在与孩子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为孩子设计发展道路,例如先给孩子安排些探索性的课程,了解孩子的发展潜力以及兴趣方向,也激发孩子对学习的兴趣。如果孩子确实适合往这个方向发展,再为其安排进一步的学习。这样既不会给孩子带来过重的压力,也不至于耽误了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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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点评

张玉霞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律协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在抚养权纠纷中,“经济条件好”常常被视为争夺抚养权的一大优势。本案中,法院不仅通过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沟通探求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更是深入考量青春期孩子心理上的稳定性、安全感以及对现有家庭环境的适应度,始终秉持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多维度分析比较跟随父母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而非简单地以物质条件来做判断。子女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物质保障,更需要稳定的情感依托和舒适的成长环境。本案为同类案件如何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提供了范例,也向社会传递了科学育儿的价值观念,提醒家长们教育理念的差异并非对立,而应考虑孩子的具体情况,根据孩子的个性与需求灵活调整,才能更好地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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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电动车逆行致人避险受伤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

守好交规共筑平安路

电动车逆行过程中虽未碰撞他人,但他人为避险而受伤,在这样的无接触交通事故案件中,逆行者需要担责吗?无接触是否就等于无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一天傍晚,王某、刘某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与此同时,小赵驾驶电动自行车、小李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小赵为躲避逆行的王某,小李为躲避逆行的刘某,小赵、小李两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小李连人带车摔倒受伤,造成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均承担同等责任,小李和小赵无责任。事后,小李将王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8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和刘某均未与小李发生直接碰撞,但本起事故系因两人的逆行所引起。两被告的逆行属于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与原告小李摔倒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小李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违法行为,此种情形下,进行合理避让也属于正常应对方式。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据,应予采信。据此,人民法院判决由王某和刘某各承担50%的责任,各赔偿小李1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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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语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唯接触论”

现实中,“无接触”交通事故场景多样,涉事人员常以“没碰到”推脱责任,但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无接触即无责”是常见误区。实际上“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因存在干扰、阻挡或者实施其他不当、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需承担事故责任。例如车辆转弯未让行,行人躲避时摔倒受伤,双方未发生碰撞;又或者车辆违停占用非机动车道,迫使经过的非机动车绕行时与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未与违停车辆发生接触。上述情况下,未让行车辆、违停车辆均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要件以因果关系为核心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案件中,判定侵权责任的核心在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未遵守交通规则,破坏了道路通行安全秩序,并将他人置于危险境地的,即便双方未直接接触,但基于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违法者应对其导致的后果负责。本案中,原告虽未与两被告的车辆发生直接接触,但原告系为避让逆行的两被告才与前车发生碰撞,两被告逆行属于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与原告摔倒受伤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两被告虽未与原告直接接触,仍应对该起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三、道路交通主体应共同构建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交通法规是保障道路安全的基石,任何违反交通法规、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只要威胁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并造成损害的,都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各类道路交通参与者而言,无论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步行,在通行中都要做到相互礼让,不争道抢行、不逆行、不闯红灯、不随意变道,只有大家共同遵守交通规则,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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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评

朱道义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养护管理部经理

这起非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对“无接触亦可担责”情形的典型适用。两被告逆行虽未与原告直接碰撞,但其违法行为迫使原告紧急避险引发事故,法院依据因果关系和过错原则认定两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合法有据。

长期以来,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少逆行一方常以“没碰到”为由拒绝担责,本案判决从法律层面打破了“无接触即无责任”的惯性思维,明确了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责任关联;从社会层面,彰显了法律对交通安全秩序的维护,对规范非机动车驾驶行为有积极引导作用,让“安全守法、失责必究”的观念更深入人心。本案以司法实践弘扬文明出行理念,推动形成共建共享的道路交通安全文化,为同类案件审理与社会治理提供了鲜活范本。建议以此案为契机,将裁判要旨纳入交通法规配套细则,用司法力量助推城市交通文明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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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为失独失智老人指定监护人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弘扬尊老敬老美德

周先生在与未婚妻蒋女士结婚前,因一场意外不幸离世。多年来,蒋女士就像亲生女儿一般照顾周先生的父母。而今,老人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老人权益如何保障?没有血缘关系的蒋女士,是否可以成为老人监护人?

案情回顾

周先生是家中独子,1997年,与未婚妻蒋女士结婚前夕,周先生因一场车祸不幸意外去世。周先生去世后的数十年间,蒋女士始终义务照顾着周老伯夫妇,甚至还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一起生活。蒋女士始终如同对待自己父母一样照料老两口,抚平了老两口的丧子之痛,也让老两口重新找回了家庭的温暖。蒋女士几十年如一日地付出,亦让周围的邻居为之动容。近些年,周老伯因患脑膜炎智力减退,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周老太也已八十高龄,无力独自担任周老伯监护人。为了便于照顾周老伯,周老太携周老伯与蒋女士一同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周老伯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周老太与蒋女士共同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近亲属以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约定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经走访查明,蒋女士多年来义务照顾老人日常起居,已经形成村民们共同认可的“事实家庭关系”,蒋女士也同意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周老伯所在村委会亦同意由蒋女士担任监护人。据此,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蒋女士与周老太共同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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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语

一、经过法定程序,非近亲属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近亲属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于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应重点考察与被监护人在情感与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密切程度,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品行,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以及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等因素。

本案办理中,我们对老人家庭进行了实地走访,着重了解老人的生活情况、真实意愿以及蒋女士的监护能力等。通过走访我们了解到,蒋女士不仅每天为老人准备三餐,忙碌的工作之余总会抽出时间陪伴老人,老人身体不适也是陪同就医全程照顾。综观本案,蒋女士守护老人二十余载,与老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符合担任监护人的各项条件。这份超越血缘的坚守、难能可贵的情义,早已深深融入彼此生命的守望与温暖之中,令人为之动容,应当受到珍视和弘扬。

二、弘扬尊老敬老美德,共同保障老年人晚年幸福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优秀传统,尊老敬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社会老龄化趋势下,孤寡失能老人的养老和监护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鼓励社会大众共同承担起养老助老的社会责任,来缓解老龄化社会的养老压力。

为弘扬尊老敬老优秀传统,本案中,人民法院指导村委会制定了“孝文化”公约,通过村规民约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还联合区委社工部、镇政府、村委会建立“社会褒奖”机制,授予了蒋女士“孝老模范”荣誉。今年7月,蒋女士被评选为2025年度“宝山好人”。希望这些激励机制,能够让“有德者有得”,激发更多人参与养老助老公益事业。

三、运用数字手段,全方位守护老年人最大利益

为了做好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后半篇文章,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建立了“1+N联合观护机制”,联合村委会、属地司法所、妇联等部门进行判后回访,委托社会观护员定期上门观护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关怀等多维度生活需求。此外,人民法院还建设了“涉孤寡老人指定监护人案件数据共享和联合观护”的社会治理类应用场景。依托该场景,人民法院在为孤寡老人指定监护人后,场景会自动向民政部门、妇联等单位推送相关数据,提醒引入社工对孤寡老人进行观护,并对监护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指导,多方位、全流程守护老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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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评

陶峥上海市人大代表,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科技发展部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上海是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市之一,老年人的养老和监护需求日益迫切。特别是如何为特殊困难老人选择监护人,使其能颐养天年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切。本案是保障特殊困难老人监护权益的典型案例,诠释了友善互助的中华美德与法治文明的有机统一。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案件本身,更在于对社会价值的引领,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村委会制定“孝文化”公约、聘请“道德宣讲员”等方式,将我国传统孝文化融入到基层社会治理中,有助于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同时,依托数字法院的建设成果设计应用场景,联合多部门跨前一步观护特殊困难老人,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了有利的法律及制度保障,探索“大城颐养”上海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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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养老院退费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规范养老服务

守护“银发”权利

老人花费18万入住某养老院,一周后,发现养老院的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可以要求退费吗?

案情回顾

顾老伯已八十高龄,妻子患病,为了照顾妻子及方便就医,顾老伯通过网络寻觅养老院,并在工作人员的邀请下实地参观了某养老院。参观结束后,顾老伯领取了该养老院的宣传手册。宣传手册显示,养老院引进先进单元式照顾理念,提供定制化生活照护方案,配备专业营养师团队为老人合理规划营养膳食,菜品品种多样,中餐提供两荤两素一汤,晚餐提供一荤两素一汤,此外还配备上、下午点心,每日摄入的食物重量和热量都依照老人的身体情况制定。尤为令人心动的是,养老院临近某三级综合医院,且为老人打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定期上门专家坐诊等医疗服务。

后顾老伯与养老院签订《〈康养入住卡〉服务协议书》,认购入住卡一张,预交床位费18万元及餐费、服务费1180元,并正式入住养老院。然而入住一周后,顾老伯发现,养老院提供的每日餐食几乎都是鸡肉、鸡蛋,菜品及汤品均不适合其妻子食用,容易加重病情。

于是顾老伯通过微信将此情况告知工作人员,并明确告知终止合同,携妻子离开了养老院。此后顾老伯通过相关部门多次联系养老院希望调解退费,养老院均不予回应,顾老伯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退费并赔偿损失。

经查,顾老伯夫妇入住养老院期间,养老院早餐提供鸡蛋,午餐为三个菜品,晚餐为两到三个菜品,餐食中有荤菜、素菜和汤品,同时,宣传手册中提到的与医院打通绿色通道、定期上门坐诊等情况不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老伯与养老院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鉴于服务合同的性质,不宜强制继续履行,顾老伯要求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养老院制作的宣传手册中的内容对顾老伯的选择起到了重要影响,且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宣传内容相比确实存在瑕疵,因此,法院综合考量顾老伯的实际居住时长及缴费情况等因素,判决养老院退还18万元,并赔偿顾老伯相应的利息损失。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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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语

一、服务合同不宜强制继续履行

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其履行有赖于双方的相互配合,如果一方在履行合同中明确表示了提前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考虑到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不宜强制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后,需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依法作出处理,包括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宣传与实际不符可视为履行瑕疵

当前,不少养老机构为了吸引客户,会制作精美的宣传手册,对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的交通、医疗资源以及内部的服务设施、设备等进行描述。而这些描述和介绍恰恰是客户选择养老机构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宣传手册中作出明确承诺,或者相关内容较为详细明确,且与合同价格密切相关的,养老机构在履行合同中未能按其承诺或宣传内容提供服务,应当认定存在合同履行瑕疵。

三、打造健康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

目前,部分养老机构为吸引客源,夸大宣传、表述模糊,极易引发争议,且部分养老机构在面对退费申请时,常采取拖延、回避的态度,导致老年人维权艰难。养老机构应秉持诚信原则,规范经营行为;老年人在作决策时需理性思考,切勿匆忙签约付费,子女也应多关心关爱家中老人,可陪伴父母实地参观,详细了解后再审慎选择;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督治理力度,三方共同努力,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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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点评

韩国华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养老服务关乎民生福祉,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市场需求日益增长,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与规范运营愈发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当前,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养老机构为追求利益,存在夸大宣传、服务与承诺不符等问题,加之老年人风险防范能力有限,极易引发消费纠纷。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正确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维护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还邀请了消保委工作人员到庭旁听庭审,此举对加强司法与社会治理的协同联动,对共同推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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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画符扰邻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画“符”扰邻不可取

共护家园促和谐

因与楼上邻居有矛盾,楼下住户在自家大门外喷涂“血债”和邻居姓氏符号,还挂铃铛、张贴举报材料,这种“操作”算扰邻吗?楼上邻居要求其清除,人民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唐、张两位先生是楼上楼下邻居,两家曾因房屋漏水之事发生过冲突、打过官司。后来,楼下张家竟在自家入户门外喷涂“血债”字样以及略去首点的红色“唐”字符号,在符号上方设置铃铛一枚,还在“血”字位置张贴举报唐家夫妇的材料。

唐先生认为,因自己姓唐,略去首点的“唐”字符号有“人头落地”含义,铃铛就是小钟,在民间有丧钟、送终含义,此为死亡威胁,张家此举不但给唐家人造成人身安全担忧和心理负担,也给同一楼道和周边居民造成心理影响,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家予以清除。张家则认为,“血债”及符号并非针对唐先生,设置铃铛也并没有违法,在自己家门上如何装饰是自己的权利,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包含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案涉字样、符号、装置等位于原告出入必经之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确已对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侵扰。被告关于有权对自家入户门进行任意装饰的抗辩,属权利滥用,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限期清除。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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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语

一、隐私包含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长期以来,公众对“隐私”的理解较多偏向于后三者,而对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点较为陌生。本案通过正确解释民法典规定的隐私权范围,明确民事主体不得通过滥用权利的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

二、公民应以合法合理方式处理邻里纠纷

本案中,两家人因为原本有心结,楼下就采取在自家门上画“符”挂“铃”的方式泄愤,这种不理性的行为不但让楼上住户产生心理不适,也影响社区整体的和谐安宁。被告辩称其有权对自家入户门进行任意装饰,属于权利滥用,不论是出于法律规定,还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均不应被支持。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以和为贵,即使遇到矛盾纠纷,也应遵守法律红线、道德底线,寻求合法合理方式应对,切莫贪图一时之快,采用非理性方式“宣泄”,最终损人不利己。文明、友善、安宁、和谐的家园,需要我们共同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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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评

张艳丽上海市人大代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一研究所研究员

邻里关系是社区居民每天都要面对和处理的人际关系。邻里之间因为噪音、漏水、通风、采光等问题产生纠纷并不罕见,包括近几年进入公众视野的在公共走廊安装摄像头是否侵害邻居隐私权等,这些问题看似“鸡毛蒜皮”,但因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会给居民心理健康以及社区和谐、安宁带来隐患。

这起案例中,被告因双方存有积怨,在自家入户门外侧喷涂符号并设置铃铛等,从生活经验出发,该行为显然针对原告。人民法院从保护私人生活安宁角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理,讲情理,不仅维护了社会秩序,守护和谐宜居环境,也弘扬了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今后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具有一定教育警示意义和普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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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外卖员猝死理赔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以法为盾

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外卖小哥在深夜完成订单后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被运回家中离世,其母亲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猝死险,但遭到拒绝,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小徐是一名众包外卖员(众包外卖员是在外卖平台注册、自主接单的灵活就业配送人员)平日奔波于送外卖的路途中。2023年8月8日晚10时许,小徐完成配送订单后,在平台系统中切换为“收工”状态。20分钟后,小徐被发现昏迷在公共厕所内。送医抢救后,小徐被确诊为脑干出血,病情危急。次日中午,因医治无望,家属将其运送回原籍,当日下午,小徐在家中去世。

后小徐母亲发现,小徐生前每日投保“众包骑士意外险”该保险含猝死保险金60万元,小徐母亲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表示,小徐不符合猝死保险金理赔的三个条件:小徐事发时平台显示已切换“收工”状态,不属于工作时间内;事发地点为公共洗手间,不属于工作岗位;小徐死亡时家属已将其带离医院,不属于抢救无效死亡。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小徐母亲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猝死保险金6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小徐病发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平台数据显示,小徐日常接单时间为早10点至次日凌晨1点,期间会多次切换“收工/开工”状态,每次“收工”仅短暂暂停接单,因此可推测小徐病发时间属于其日常工作时间范围,且无法排除因突发疾病导致其被动“收工”。关于小徐病发地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外卖员无固定工作场所,岗位并非单纯的地理位置概念,公共洗手间作为满足基本生理需求的必要场所,应当视为工作延伸区域,属于外卖员的工作地点范围。关于小徐是否属于抢救无效死亡,病历显示,小徐被送医时已经病危,医院采取各种抢救措施后未有好转。经走访,医生表示小徐基本已无生还可能。小徐的死亡并非因离院行为导致。且临终前与亲人道别符合人伦习俗,不应当受到非难。据此,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徐母亲保险金6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期间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小徐母亲支付5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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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语

一、打破思维惯性,保障众包外卖员的合法权益

众包外卖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自主接单并完成配送任务的外卖配送人员。与传统岗位存在区别的是,众包外卖员与平台之间通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工作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外卖员可以自主选择工作时段和区域,不同外卖员的工作时间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如保险公司在判断外卖员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时,仍受到传统上下班制度的思维惯性影响,而忽略众包外卖员工作灵活性的特点,则会导致不当拒赔。

在甄别众包外卖员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时,不能局限于传统思维认知,而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查明工作基本流程,将等待、接受、配送订单等核心环节认定为工作内容。第二,对工作时间、地点作必要延伸,如在工作间隙休息、饮水、如厕等解决基本生理需求,或换电、修车等准备必要工作工具等行为,与工作具有高度关联,上述时间、地点应纳入保险保障范围。第三,通过平台数据,还原外卖员的作息规律、工作习惯,结合出险时的状态对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工作期间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

二、保险理赔需兼顾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

“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涉及各方经济利益,还关乎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该条件的设置目的在于合理框定保险责任范围,避免发生道德风险。因此,有必要对被保险人突发疾病之后是否得到有效的救治进行审查。对于尚有治愈可能的被保险人,以及虽无法完全治愈、仍有较长生存期限的被保险人,应当尽力予以救助。如因被保险人或家属的过错,导致被保险人未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而死亡的,则不符合理赔条件。

但是,对于经过医疗机构确认已不具备施救可能、且已至生命末期的危重患者,应当尊重其精神需求和生命尊严。不应忽视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轻易以未充分抢救为由,剥夺被保险人及家属的理赔权利。法律需要在保险责任的边界与被保险人及家属的精神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在尊重合同约定的同时,还应当秉持尊重医学规律的科学精神,以及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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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

在保险实务中,“猝死”究竟列入重大疾病(内在原因)保险还是意外伤害(外来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保险条款的设计,一方面在意外伤害保险中扩展承保了猝死风险,另一方面又对危险发生的范围作出了限制,即:“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依据限定性条款拒赔的理由,与外卖骑手的实际用工属性存有出入。

本案判决的亮点在于:首先,法院没有机械适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传统定义,而是结合外卖骑手工作碎片化、场所流动化的职业特征,以及骑手待命接单、短暂休整等行为均系完成配送服务的必要环节等用工属性,认定本案事实符合保险的保障本意。再者,针对“经抢救无效死亡”条款,法院并未苛责家属将危重患者转院回乡的行为,而是基于医疗现实与日常良俗作出认定:当医院已明确认定患者“无生还可能”时,家属选择临终关怀并不构成“放弃抢救”,符合保险责任的实质条件。本案判决在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又通过富有说服力的判决说理充分保障了新生业态外卖骑手的保险权益,对保障约8400万新业态外卖骑手群体在保险保障方面的合理期待具有样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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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陈凤、王英鸽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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