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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副主任拒洗窗帘,硬刚长期骚扰的董事长!公司:调为打字员!降薪至3000元!法院怎么判?

转自:申工社 2025-12-18 16:24:46

一女办公室副主任

长期受董事长骚扰,

多次予以拒绝后,

董事长要求其“洗窗帘”,

她拒绝后被降职降薪,

从副主任变成打字员,

月薪由4300元降到3000元。

到底是合法管理,

还是打击报复,

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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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陈某于2012年6月入职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从事办公室综合工作,月工资为43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公司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陈某称,董事长柯某长期骚扰调戏自己,已严重影响到自己的家庭关系、个人安全感和身心健康。自己多次予以拒绝,导致柯某对此怀恨在心

2023年2月1日,柯某安排陈某清洗办公室窗帘,陈某以该工作并非本人分内工作为由予以拒绝

△AI生成,非事件图

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和2月9日,连续召开两次专题会议,作出了一系列事关陈某的决定:撤销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收回公章、仓库钥匙等物品及考勤、档案等权限,将其岗位调整为打字员,月工资调整为3000元

公司会议纪要还明确规定:陈某需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以上,则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在作出这些决定的同时,已开始招聘新人接替陈某的工作,并更换了她办公室的门锁。

陈某不同意公司的单方调岗,未到调整后的岗位上班,并多次与公司管理人员沟通,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但公司未出具。之后,陈某离开公司。

△AI生成,非事件图

陈某认为:

自己多次遭受董事长柯某的骚扰,导致柯某对此怀恨在心,安排自己洗窗帘,与本职完全无关,是柯某采取的打击报复手段,这是工作职责的争议,更是对人格尊严的践踏

公司“收回公章、仓库钥匙、考勤、档案等职务的权力”,已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自己多次要求公司出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公司方面则采取拖延策略。

公司2次召开会议后,在非法决议的情况下,违规认定自己超过3日就是旷工,由此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公司的调岗降薪是违法行为,单方面降低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公司辩称:

①调岗是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公司安排陈某清洗办公室窗帘,其不仅拒绝工作安排且从当日下午开始无故旷工长达一周。公司认为其无法胜任原工作,随后对其岗位进行合理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②公司从未提出与陈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其主动要求解除。公司在其未到岗期间,仍支付了部分工资,表现了挽留之意。

故陈某主张经济赔偿金,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024年3月,陈某申请仲裁,请求:

裁决确认双方于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具有劳动关系;

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94600元;

裁决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7793.10元;

裁决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6730元。

2024年8月,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公司应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000元(4300元/月×10个月)。

驳回陈某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先后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判决:

调岗降薪应协商一致

公司单方调岗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调岗降薪合法性的认定,经审理查明,公司未与陈某协商一致就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将月薪从4300元降至3000元。用人单位虽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调整工作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且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公司将员工拒绝承担职责范围外的“洗窗帘”任务作为调岗降薪的理由,明显缺乏合理性基础,该行为已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针对双方争议的劳动合同解除性质问题,尽管陈某主张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证据不足,未支持其双倍赔偿金的诉求。由于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陈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其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为47300元(4300元/月×11个月)。

■对于陈某提出的骚扰及报复问题,尽管该情节对理解案件背景具有重要意义,但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围绕劳动合同履行展开,故本次判决着重处理双方的法律关系争议。

■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法院认可了陈某在该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按照11个月计算补偿金额,判决公司需支付陈某未休年假工资3163.22元

据此,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陈某与公司从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陈某与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解除;

③公司应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300元、未休年假工资3163.22元,合计人民币50463.22元。

社长有话说:

莫把用工自主权

当“霸总”专属权杖

这起劳动纠纷也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别把用工自主权当成 “霸道总裁” 的专属权杖,企业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合法性和合理性双重基础之上

调岗降薪不是一张通知就能搞定的事,得和员工商量着来,还得有合理理由。尊重员工权益、按规矩办事,才能让企业走得稳、走得远。

此外,也提醒劳动者,在面对不公正待遇时,应注重收集证据,找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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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等

案号:(2024)鄂0281民初8667/8679号

期编辑:茅轶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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