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20年、2022年、2023年发布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从向全国法院征集的典型案例中精选出五件案例,作为第四批典型案例发布,涉及家风文明、职场文明、婚恋文明、出行文明等方面。
其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梁某宸诉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诉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经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郭某诉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成功入选。
养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是最基本的家庭伦理道德。“梁某宸诉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中,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放弃继承、逃避履行抚养义务。审理法院依法支持被抚养人关于确认放弃继承无效的请求,引导父母自觉履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职责,倡导家风文明,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需要用人单位重信守诺,尊重和维护劳动者权益,也需要劳动者遵规守纪,恪守道德底线。“张某诉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中,用人单位向求职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劳动者辞去原工作后又通知劳动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失业。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损失2万元,引导用人单位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劳动者权益,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安全文明出行是保障行人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有人在出行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必要注意义务,或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无端向他人追责,既违背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安全文明出行要求。“郭某诉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中,“低头族”持续低头看手机,踩空摔伤,反要求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被驳回诉讼请求。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内,在其对损害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安全每一步,每步都算数。每位行人首先要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害,应当自行担责,不应无端归责他人。
父母为规避支付抚养费而放弃继承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确认放弃继承无效
——梁某宸诉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基本案情
蒋某为梁某宸父亲。2017年,蒋某与梁某宸母亲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其从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梁某宸年满十八周岁止。蒋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经两次强制执行,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蒋某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蒋某父亲已于2016年11月离世,后该房以210万元售出。按理蒋某父亲名下50%的产权份额应由蒋某及其母亲、姐姐共同继承。梁某宸母亲申请调查令后得知,蒋某与母亲早在2018年1月已公证放弃继承,上述房屋50%产权份额由蒋某姐姐一人继承。梁某宸起诉请求确认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应当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致使其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损害了未成年子女梁某宸的利益,存在明显恶意。故判决: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典型意义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养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本案中,审理法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恶意放弃继承、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说不,维护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引导父母自觉履行抚养教育职责,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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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诉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原系某人才服务公司员工,后拟跳槽至某科技公司。经过前期接洽沟通,张某收到某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载明录用张某担任财务经理及相应薪资待遇、报到时间等。该通知还要求张某报到时提供原用人单位离职证明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张某收到该邮件后即回复“收到”,次日向原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某科技公司告知张某因出现财务问题取消录用。张某以某科技公司取消录用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起诉请求其赔偿损失6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承担的风险通常高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有诚信缔约义务。根据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及其与张某之间沟通记录,张某有理由相信某科技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从原用人单位辞职。某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某科技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2万元。
典型意义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后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失业,既损害劳动者权益,也不利于营造良好就业环境。本案中,张某基于对某科技公司《录用通知书》的信赖才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某科技公司取消对张某的录用,导致其失业并产生损失。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某科技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损失,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重信守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对劳动者友好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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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看手机踩空摔伤的,无过错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担责
——郭某诉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郭某在上海浦东某餐厅用餐结束后步行离开,在餐厅外的台阶区域不慎踩空摔倒。餐厅外的监控视频显示,郭某从出现在画面中开始,就一直在低头看手机。监控画面中未见下雨、下雪,台阶处也未见积雪、积水、冰冻。事发十天后,郭某自行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郭某认为餐厅经营者某餐饮公司和餐厅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企业某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磨损的台阶也没有及时修复,导致其摔倒受伤。郭某起诉请求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郭某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给自己制造安全风险。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表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亦无明显异常。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郭某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郭某在行走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不能预判也无法控制。郭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是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某餐饮公司和某商业管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郭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手机极大方便了人们生活,也产生了“低头族”。走路、骑行、驾驶过程中,低头看手机会使自己和他人陷入危险境地。因持续低头看手机而踩空摔伤,应当自行担责,而不应无端向他人追责。本案中,审理法院查明郭某踩空摔伤系其走路时一直低头看手机所致,与某餐饮公司和某商业管理公司无关,故不支持郭某要求某餐饮公司和某商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既向动辄将自身损害归责于无关他人的不当行为亮明态度,也明确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坚决杜绝“和稀泥”做法,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和自我负责的安全责任意识,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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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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