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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巧解陈年旧账,温情守护养老钱袋

转自:上海虹口 2025-11-11 17:43:21

一张尘封的借条,揭开一桩棘手的民间借贷纠纷。

九旬陈老伯(化)去年将毕生积蓄10万元借予在菜场结识的赵某(化)。近期,陈老伯女儿在整理父亲物品时意外发现了该借据。考虑到父亲年事已高,存在记忆力减退的情况,且该笔款项系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借款行为发生时母亲并不知情,陈老伯女儿认为该借款行为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甚至担忧父亲可能遭遇欺诈,遂向属地居民区委员会寻求帮助。

面对涉及高龄老人权益、潜在法律争议及复杂家庭背景的纠纷,居委会迅速响应,依托“三所联动”机制启动专业调解程序。调解过程中,借款人赵某面对借据及询问,态度坦诚。他陈述了与陈老伯相识交往的经过,明确表示不存在欺诈意图,并表示自身经济状况,无力一次性清偿债务,但承诺愿意分期偿还。陈老伯女儿也明确表示,诉求核心在于保障父母财产权益,只要赵某履行还款义务,对借款具体原因可不予深究。

经过协同引导,在充分尊重并保障陈老伯作为高龄老人及其配偶财产权益的前提下,也客观考量了债务人赵某的现实偿付能力。在“三所联动”机制的专业调解和法治保障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借款人赵某同意分十期偿还陈老伯十万元欠款,付款方式是每隔两个月归还一万元,直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赵某信守承诺,并已如期履行首期还款。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仅是“三所联动”机制高效运行的生动体现,更彰显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温度与智慧——既依法有效维护了高龄老人的财产权益,保障了其晚年生活的经济安全,又为债务人履行义务提供了现实可行的路径,维护了社区邻里的和谐互信基础。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记者:曲姗姗

图片:广中路街道

编辑:曲姗姗

头图: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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