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上海税务 > 文章详情

【涨知识】秋收时节,农、林、牧、渔业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了解一下

转自:上海税务 2025-10-29 16:58:08

秋收时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秋收时节,农田里一片丰收的景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政策是什么?又应该如何申报享受呢?快跟申税小微一起来看看吧~

政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其他相关政策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注意事项

(一)可享受注意事项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免税所得

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林木培育和种植免税所得

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再种植、养殖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委托与受托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远洋捕捞

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不可享受注意事项

01

种植业类

园艺植物初加工: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油料植物初加工: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茶叶初加工: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药用植物初加工: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02

畜牧业类

畜禽类初加工: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 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03

渔业类

水生动物初加工: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水生植物初加工: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留存备查材料

  1. 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取得的资格证书或证明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兽医的资格证明等;

  2. 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3. 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4. 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5. 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6. 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

  7. 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供稿:林欢

制作:缪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