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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九日重阳节,一起来了解养老的那些税事儿~

转自:上海税务 2025-10-29 16:57:50

九月九日重阳节,2025上海“敬老月”活动主题是“弘扬孝亲敬老美德,共建老年友好社会”。全市将举行敬老月系列活动,彰显上海应对人口老龄化、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的决心和温度。

为系统掌握上海市老年人数字素养现状与发展趋势,上海市老龄办联合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教委近期完成了《老年人数字素养报告(2025)》编制工作。报告显示,2025年上海市老年人数字素养综合得分达到0.5391,较2020年的0.4567提升18%,表明本市推进老年人数字融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详见:数字鸿沟缩小!上海老年人数字素养报告(2025)发布

申税

小微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群体的照护也成为大家日渐关注的话题。今天申税小微也为您整理了关于养老的那些税事儿~一起来看!

企业篇

增值税

01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02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企业所得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个人篇

个人所得税

01

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02

养老金、离休、退休收入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03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自2000年10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8.《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供稿:张佳瑜

制作: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