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东新区航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案件线索移交,反映辖区内一建设工程公司涉嫌委托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工程渣土。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核实。 经询问相关负责人,该公司为了处理平整场地出土的渣土,于今年7月3日晚,委托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从航头镇装载20.3吨渣土,运输至南汇新城镇某处的工地时被查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对该车辆所有人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承运建设工程垃圾的行为立案查处。 针对该公司委托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行为,浦东新区航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整。 本案清晰地体现了法律责任红线:工程渣土产生单位切勿抱有“付费即免责”的错误认知,若心存侥幸委托未取得资质的单位运输工程渣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备案,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委托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或者委托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ND – 资料:浦东城管综合执法 编辑:何清扬 责任编辑:施伟华 来稿请投:zjwxwxczx@163.com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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