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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
#时移“事”易,合同并非一成不变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条款,依照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时移“事”易,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当事人认为原有条款不具备履行条件或者不利于当事人获取更大利益,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转让,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均应符合法律规定。

01

被告A公司长期向原告B公司采购货物,双方在2022年期间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并约定了采购数量、付款方式、付款日期及提货日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被告的销量及仓库容量有限,在每次提货时,均与原告提前协商确定提货的具体数量,并根据实际提货的数量付款,每次提货的数量基本均少于买卖合同约定的数量。原告每次均同意被告的要求并予以配合,且未提出异议。后因原告库存压力增大,于2023年9月要求被告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物所有货物的尾款并一次性提货完毕。被告于2023年10月支付了剩余全部货物的尾款。但原告以被告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提货违约金和仓储费等为由,拒绝被告提货,并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了付款期限、提货数量。原告在长达1年的时间都未对付款期限和提货数量提出异议,并且积极配合被告提货,后又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提货违约金和仓储费,显然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2022年,张某与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借款数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银行依照约定向张某发放借款30万元,张某按约偿还部分利息。后张某因经营失败,借款期限届满后无力还款,欠付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银行将若干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附债权明细表,明细表中包含张某欠付银行的本金、利息。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本金、利息。诉讼中,张某答辩称,其确实欠付银行本金30万元及利息,但其对债务转让不知情,银行转让债权后未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收取银行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已属违约,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银行在转让债权后通知了债务人,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已经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诉状副本,此时债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有权作为受让人主张权利,故法院判决张某向资产管理公司偿还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
—01—
合同可以变更,但要明确、具体、合规。商事主体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因为主客观条件所限,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有约定履行,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变更的合同内容要明确具体,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应对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后,可能被法院推定为未变更。还要注意,如果原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变更合同内容亦应遵照相关规定办理。
—02—
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转让,但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受让他人转让的合同权利时,应当要求转让人确认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通知债务人等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受让他人转让的合同义务时,应当要求转让人确认义务的具体情况、转让是否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等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
—03—
受让债权后,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或提起诉讼。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主张债权,可能出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证据灭失、债务人仍然向转让人履行债务等情况,造成受让人无法按照预期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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