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守护上海海岸安全、规范海塘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办法》的落地,不仅与上海沿海区域的防洪挡潮息息相关,更直接影响着沿海城市建设、资源开发与民生安全。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办法》内容、掌握其中关键条款,上海水务海洋将开启系列解读专栏,分四期带领大家全面了解《办法》核心内容,并针对重点条款展开深度剖析。上期,我们已为大家解读了《办法》第1-8条,今天我们继续从海塘分类管理、运用技术规范等方面,着重介绍公用岸段和专用岸段海塘的不同管理职责,为大家科普解读《办法》第9-14条!


第九条(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本市海塘建设、维修、养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海塘建设技术标准、维修和养护技术规范,由市水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相关解读:
目前我市海塘管理执行《海塘维修养护技术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08-2427-2023,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内容包括海塘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等,适用于主海塘、一线海塘和备塘的日常维修养护。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
涉及海塘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相关解读:
海塘根据其结构形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有一定的占地面积,做好不动产确权及管理划界工作,可加强标准化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明确管养责任。
公用岸段海塘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由相关区海塘管理所(中心)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专用岸段海塘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由专用岸段管理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公用岸段海塘的使用)
确需使用公用岸段海塘的,由区水务部门拟订使用管理方案,报市水务部门审核同意。
使用公用岸段海塘,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使用协议,明确使用单位对所使用岸段海塘的维修和养护责任。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岸段海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相关解读:
原《办法》中,公用岸段海塘使用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且公用(专用)属性在审批后会发生更改。本次修订后,公用岸段海塘使用按下图的流程开展,且不改变公用岸段的公用属性,过程中不产生土地权属变化,确保国有资产规范管理,体现了政府托底保障城市防汛安全的主基调。

第十二条(海塘分类)
海塘根据防御功能分为主海塘、一线海塘和备塘,并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分类管理。
相关解读:

一线海塘:上海市主海塘外侧水库、港区、灰库等小范围特殊用地的最前沿堤防工程或新圈围工程中的前沿堤防工程,以及除此岸段以外的主海塘。
主海塘:达到国家防御标准,对上海市陆域和崇明三岛岛域起主要防御功能的堤防。
备塘:指有主海塘保护的内陆原海塘,备塘还分为主要备塘和次要备塘。
根据2023年度海塘工程调查资料统计,全市主海塘总长537.0千米,一线海塘总长68.0千米,备塘总长173.6千米。
第十三条(分类管理)
一线海塘符合规定的防汛安全标准且经受连续三年防汛安全考验的,经市水务部门评估,可以转为主海塘实施管理。
一线海塘转为主海塘管理后,原主海塘转为备塘实施管理。
专用岸段一线海塘转为主海塘管理后,专用单位应当将海塘设计和施工的有关技术资料送交所在地的区水务部门。
相关解读:
“符合规定的防汛安全标准”现阶段是指《上海市防洪除涝规划(2020-2035年)》规定的规划防御标准,符合上述标准且经过三年汛期运行平稳,经市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可转为主海塘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海塘废除)
主海塘和一线海塘不得废除。
备塘失去防汛功能确需废除的,应当根据主海塘的防御能力,结合所在地的防汛情况,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废除。
相关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办法》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在确保区域防汛安全的情况下,由区水务局提出申请(专用岸段海塘废除,先由专用岸段管理单位报区水务局同意),报市水务局审查同意,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废除。


以上就是《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第二期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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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