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上海检察 > 文章详情

专骗老人“养老钱” ,检察机关戳破“入职”骗局

转自:上海检察 2025-09-27 14:22:52

来源 | 青浦检察

无业人员金某某利用老年人求职心切、信息辨别能力相对较弱的特点,以介绍工作为名,虚构身份和事实骗取所谓的“办证费”,甚至以各种借口索要钱财,诱使被害人借款。在两年多时间里共骗取三十余名被害人13万余元。

2025年8月14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金某某依法提起公诉。9月3日,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金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工作中介”露马脚,老人受骗引关注

2024年12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接到67岁被害人老杨的报案称:无业人员金某某自称能介绍工作,收取“办证服务费”后却迟迟不安排入职,退款更是百般推诿。老杨称,在两年多时间里他被金某某以介绍仓库管理员工作为由,陆续骗取5万元,这笔钱中有不少是他帮金某某向他人转借的养老钱。

警方开展侦查后发现金某某无任何中介资质,涉嫌诈骗,遂将其抓获。金某某到案后供述,自己并非初犯,他曾于2019年、2021年、2022年因诈骗被行政拘留,2020年因诈骗罪获刑六个月。

2025年初,案件移送青浦区人民检察院,“青夕”涉老检察办案组迅速接手,对案件进行审查。

惯犯抵赖,办案组用铁证说话

审查初期,金某某避重就轻,仅承认收取6人“办证费”8600元,辩称“临时起意,已退1500元”,对诈骗老杨等大额款项的事实拒不承认。但检察官早已锁定关键证据:从金某某手机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清晰还原他与老杨等被害人沟通“招工”“借钱”的细节;老杨手中由金某某以化名书写的6.5万元借条,印证了诈骗金额与利息约定;银行流水、微信转账凭证与三十余名被害人陈述一一对应,形成完整证据链。

提审时,检察官逐一出示证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释法说理,明确指出其累犯从重处罚的法律后果。在铁证与法理面前,金某某心理防线崩塌,如实供述了诈骗事实。

瞄准老人,“张经理”的骗局剧本

原来,金某某的骗局早已瞄准像老杨这样的老年群体。2022年8月,他结识做保洁的老杨,以“吊唁亲戚”为由向老杨借了400元,逐步获取信任。得知老杨想找份安稳工作,金某某谎称自己能介绍他去看仓库,先后以“保证金”“老板出车祸”“老板父亲过世”等理由借钱,累计骗取5万元。

对其他被害人,金某某施以同样套路。他以在一公寓做水电工的契机,谎称该区域招仓库保管员,月薪4200元、做一休一,借工作便利带被害人现场查看“工作场所”——实则是未装修的楼栋配套房。获取信任后,以“代办健康证”收1300至1500元“办证费”,再编造“撞坏护栏”“老人看病”等理由借钱,用“入职报销”“退款承诺”搪塞,仅退还部分费用,其余钱款均用于还贷款、挥霍。

两年骗三十余人终落网

为谋私利,金某某还通过不知情的他人介绍被害人,承诺“成功后给200元好处费”、用“张海生”等化名逃避追查、甚至让被害人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走流程”,增强迷惑性。经审查,2022年8月至2024年12月,金某某共骗取三十余名被害人13万余元。

2025年8月14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金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意见,结合其累犯、侵害老年人权益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1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金某某虚构“能介绍仓库管理员等工作”的事实,以“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或编造“老板出事”“个人应急”等虚假理由索要钱财,其行为本质是通过虚构事实掩盖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且骗取金额达13万余元,已远超“数额巨大”的标准,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金某某的行为还存在两项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一是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金某某曾于2020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4年再次实施诈骗犯罪,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且间隔未超过五年,属于典型的累犯,依法必须从重处罚。二是侵害老年人权益情节,老年人因身体机能、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的特点,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财产权益更应得到特殊保护。金某某在作案中锁定老年人群体,利用老年人求职心切、对“熟人”信任度高、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等特点实施诈骗,甚至诱骗老人转借“养老钱”,不仅侵犯了老年人的财产权利,更可能对其晚年生活造成毁灭性打击,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更大,检察机关据此依法予以从严追诉,充分体现了对侵害弱势群体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2

检察官提醒

从本案作案手法来看,金某某的骗局并不复杂,却能在两年内骗取三十余人钱财,其中不乏老年人,暴露出社会群体在求职及财产保护方面仍存在明显短板,亟需强化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对此,检察机关特别作出以下提示:

对求职者而言,求职务必坚守“三不”原则。一是“不轻信非正规渠道信息”,找工作应通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正规人力资源中介公司或知名企业官方招聘渠道,对街头偶遇、“熟人”随口介绍、无资质人员主动搭讪的“高薪低要求”岗位信息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因急于就业而放松戒备。二是“不提前缴纳任何费用”,正规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不会以“办证费”“保证金”“服装费”“押金”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费用,凡是要求先行缴费的,基本可判定为骗局,遇到此类情况应直接拒绝并向相关部门举报。三是“不轻易对外借款或转借资金”,骗子往往会在获取信任后编造各种紧急理由索要钱财,此时需牢记“涉及金钱往来必核实”,即使对方看似“可靠”,也要通过多个渠道确认事由真实性,尤其不能为他人转借自身养老钱、看病钱等“救命钱”,避免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

对社区及相关单位而言,需构建“多方联动”的防护网络。社区作为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景,应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民政等部门常态化开展涉老防骗宣传,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展板、反诈手册发放、微信群推送等形式,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重点拆解“求职诈骗”“养老诈骗”等常见骗局的套路与识别要点。企业应规范用工信息发布流程,确保招聘信息仅通过正规渠道对外公布,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诈宣传,在厂区、招聘点等场所张贴反诈提示。此外,家属也应加强与老年人的沟通,主动告知各类诈骗风险,帮助老年人熟悉智能手机操作中的风险点,共同为老年人的财产安全筑牢“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