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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身体不适,提前下班休息后猝死,算工伤吗?家属、人社吵翻!官司一路打到二审…

转自:申工社 2025-09-24 13:16:35

上班时间感觉到身体不适,

你会选择咬牙坚持,

还是回家休息,

或是去医院检查呢?

有这样一个案例:

一员工在上班期间身体不适,

提前下班休息竟在宿舍猝死!

这种情况下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家属和人社局各执一词,

让我们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件回顾:

身体不适提前下班

凌晨在宿舍中猝死

张伟是一名绿化公司绿化养护工,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下午17时。2022年10月3日,张伟在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适,提前下班返回住处休息。

图片来源于网络,非事件图

次日,同事发现张伟躺在卧室房间地板上已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张伟死亡时间为10月4日0点,死因为心脏性猝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张伟系急性自发性(高血压性)脑出血而快速死亡(猝死)。

2023年2月15日,家属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公司提出书面工伤认定意见书,认为张伟在住处被发现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上,不构成视同工伤。

在工伤调查中,人社局对员工苟某进行调查并制作了笔录。苟某称:2022年10月3日下午,张伟向苟某两次表示自己肚子胀不舒服,后两人结束工作各自离开,张伟在小区内找了个地方坐着休息,后于16时50分许回到其住处

2023年4月13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家属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审:

工伤认定不应无限制、无原则地扩大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地扩大

本案中,张伟虽然在2022年10月3日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适,但是其提前下班后没有直接去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而是返回住处休息,其状态已属于下班范畴,不属于工作时间

综上,张伟之死亡并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紧急性和在岗性特征,也非工作时间直接送医院或者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张伟住在公司宿舍内系晚上值班,处于待命随时被召唤状态,宿舍为其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故其发病时处于白天上班时间内、工作岗位,死亡时也处于值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伸(宿舍),应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二审:

已属下班范畴,不属于工作时间

上诉人关于张伟处于值班状态的主张与调查结果不符,亦未举证证明当晚公司对张伟另有安排工作,因此该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因此,张伟返回住处休息,其状态已属于下班范畴,不属于工作时间

综上,张伟的死亡并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紧急性和在岗性特征,也非工作场所直接送医院或者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涉案决定书是正确的。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短评:

职场上多一份彼此的关怀

上班期间不适提前下班、在住处猝死是否算工伤,司法实践中常因“工作岗位”界定引发争议。从现有判例看,法院多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为依据——视同工伤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径直送医抢救”,若员工中途离开工作岗位休息,脱离“工作岗位”核心场景,通常难以认定工伤。

劳动者“上班不适”的起点与“在住处猝死”的结果之间,虽缺了法律上的直接关联,却藏着职场关怀的空白。若单位能关注员工身体发出的“预警信号”,若职场中“硬扛”的氛围能少一些、“及时休息就医”的提醒能多一些,或许就能避免悲剧。

同时,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也提醒劳动者,任何时候如感身体不适,要去医院检查,以免延误治疗,也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工作期间,同事之间也应互相关心,及时协助,为健康多筑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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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苏02行终108号(当事人系化名)

申工社综合自劳动法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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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凌睿